關於印發《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21-01-14 延安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批准,現予印發。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印發延安市市本級韓城市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陝編辦發〔2017〕116號),市委、市政府決定設立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市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指導縣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將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監局、市交運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藥局、市衛計局、市文廣局、市教育局、市體育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旅發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辦、市房產辦、市金融辦等28個部門承擔的108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將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處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二)將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處承擔的全市政務公開工作職責劃歸市電子政務辦;將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處承擔的全市「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職責劃歸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國土局歸併整合審批職責,成立行政審批科,整建制進駐市為民服務大廳,實行集中審批和現場審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雙重管理。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市國稅局、地稅局、菸草專賣局、氣象局、國安局、銀監局、人民銀行、消防支隊等部門,要歸併整合審批服務事項,入駐市為民服務大廳或派駐專職人員辦理審批服務事項,接受垂直管理單位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雙重管理。

(五)便民服務事項由承擔便民服務單位在市為民服務大廳設立服務窗口,派駐專職人員入駐並辦理便民服務事項,接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和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和行政審批相關的政策法規,推進「放管服」改革,創新和完善相關工作體制機制,負責市級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和踏勘驗收工作。

(二)負責全市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及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整頓工作,指導縣區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

(三)負責研究探索行政審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規範審批行為、優化政務服務環境,提出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的意見和建議,為市委、市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四)負責規範市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負責對集中審批事項和服務事項進行流程再造,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升服務質量;跟蹤督辦重大審批服務事項,協調解決集中審批、服務事項辦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五)負責集中辦理投資項目、市場服務、社會事務、城建環保、交運林水等方面的行政審批事項,並對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組織集中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踏勘、聯合圖審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建立行政審批專家庫。

(六)負責對未劃轉行政審批事項的公安、國土和中省垂直管理部門單位,進駐市為民服務大廳審批窗口的審批流程再造和工作規範,並實施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對進駐市為民服務大廳辦理公共服務事項、便民服務事項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協調對市為民服務大廳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研究制定市為民服務大廳窗口及其他工作人員監督、管理和考核方面的制度、辦法、工作紀律、服務規範和行為準則;負責組織對窗口工作人員開展審批業務、規範化服務、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及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八)負責市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延安「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體系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

(九)負責對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機構及中介服務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市級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便民服務及有關事項的清單和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十)負責市級審批服務事項的諮詢、引導工作;負責對市級審批服務違規違紀行為和投訴舉報的處理工作。

(十一)負責與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策銜接、信息推送、聯繫配合工作;研究制定審管分離、審管聯動、協調配合、相互制衡工作機制。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政秘科

綜合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公文處理、印鑑管理、檔案管理、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提案議案辦理、機關績效考核、安全保障、會務接待和值班工作;負責機關黨建扶貧、幹部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工會、婦委會、共青團開展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和各項工作落實督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等方面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和推動實施;負責規範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課題的調研;負責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綜合管理科

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協調工作;研究提出貫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建議;負責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擬定審批服務流程、政務服務工作規範;負責全市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及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整頓;負責全市涉及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相關的各類目錄和清單的編制、調整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的動態管理和流程再造;負責對納入市為民服務大廳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進行協調、審查;負責指導各縣區、鄉(鎮)、村(社區)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聯動協調科

負責全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的協調溝通與銜接;負責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與劃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及省級相關部門和縣區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與銜接;負責與市公安局、市國土局、中省垂直管理部門及納入市為民服務大廳管理的公共服務事項、便民服務事項各部門單位的協調溝通與銜接;負責協調解決行政審批及政務服務事項辦理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負責協調推進招商引資和重大項目聯合(並聯)審批;負責市級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審批事項的任務分解,牽頭協調相關科室做好綜合諮詢和服務推進工作;負責審管聯動、審管相互制衡的審管分離機制的協調、配合和落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運行管理科

負責制定為民服務大廳窗口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考勤制度;負責制定窗口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負責制定窗口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工作紀律等制度;負責對為民服務大廳窗口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考勤考核工作;負責對審批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負責為民服務大廳的日常巡查,監督檢查為民服務大廳工作秩序、工作紀律和窗口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負責群眾滿意度測評和服務質量的統計分析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對為民服務大廳窗口單位和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辦件信息的統計、匯總、分析整理和擬訂報送月度效能考核報告;負責對為民服務大廳的投訴處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網絡信息科

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電子監察等保障系統平臺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和協調指導;負責「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平臺四級互聯互通;負責計算機、電路等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網站的信息收集和更新工作;負責組織機關及窗口工作人員的網絡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大廳的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指導縣區行政審批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投資項目科

負責外資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審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負責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負責內資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負責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負責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審查意見、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人防工程審批;負責拆除、報廢人防工程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市場服務科

負責公司、非公司和企業集團名稱核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許可;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負責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零售)資格認定;負責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單位(零售)資格認定;負責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負責食品生產許可;負責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負責科研、教學單位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審批;負責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和批發企業審批;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審批;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負責食品經營許可;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許可;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登記;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資格認定;負責旅行社經營許可;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和四級)資質核准;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變更、市級公司設立營業網點、公司主要負責人變更、原有股東間股權轉讓的審批;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原有管理人員、原有股東增資、股權原有股東內部轉讓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社會事務科

負責設立、變更、註銷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許可;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審批;負責勞務派遣許可;負責民辦高級中學、初級中學、職業中學審批;負責醫療機構設置審批[200-799張床位的綜合醫院,100-299張床位的專科醫院(中醫院)、護理院、醫療美容院門診、中外合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負責外國醫師、港澳臺(醫療團體)來延短期行醫審批;負責縣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護士執業許可(含首次、延續及變更註冊);負責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市級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的審批;負責代理記帳資質審批;負責律師執業許可審核;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負責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住所、章程、合伙人、合夥協議審核轉報;負責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審核轉報;負責設立公證機構的審核轉報;負責申請律師執業的審核轉報;負責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審核轉報;負責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的審核轉報;負責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分立、合併或變更執業區域的審核轉報;負責公證員資格審核轉報;負責設立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申請的審核轉報;負責市級律師協會章程備案;負責跨縣區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審批;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負責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市以下宗教團體或宗教事務部門管理以內的五大宗教);負責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負責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借展國有二級、三級、一般文物核准;負責建設單位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包括建設工程涉及的市縣級及其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方案審核;負責工程項目基本建設中或在市縣級及其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內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審批;負責市縣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繕計劃和施工方案及新建築物、構築物的核准);負責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負責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初審;負責牲畜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改擴建審查;負責定點屠宰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核發放;負責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核;負責遷建廣播電視設施審核;負責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核;負責廣播電視站設立審核;負責設置衛星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審核;負責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審核;負責設立電影放映單位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城建環保科

負責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與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負責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負責建築業企業及中介機構資質審核、審批;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專項驗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負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核發放(新辦、變更、延續、註銷);負責排汙許可證審核發放;負責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交運林水科

負責道路客、貨運輸經營許可;負責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許可;負責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發;負責國省道幹線公路控制區內涉路工程作業及公路沿線苗木管理許可;負責移植三級保護古樹的審查;負責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核);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負責取水許可審批;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設施驗收;負責洪水影響評價審批;負責水利工程招標實施方案審批;負責水利鑽井施工許可;負責水產苗種場建設審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勘查驗收科

負責制定現場綜合踏勘操作規範、集中圖審工作制度和竣工驗收標準,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聯合踏勘、集中圖審、聯合驗收等工作;負責對招商引資和重點項目進行全程代辦和跟蹤服務;對有需求或有困難的項目單位和特殊群體提供個性化服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人員編制

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核定編制63名,其中從劃轉審批職責部門劃轉行政編制16名,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劃轉編制42名(含市行政審批管理處參公管理事業編制18名),新增事業編制5名。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為縣級建制,設局長1名,常務副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科長12名,副科長15名。

五、其它事項

成立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保障中心,事業性質,科級建制,財政全額撥款,核定事業編制27名(編制、人員全部從現負責審批的事業單位及人員中劃轉),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職責是:為市級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提供網絡技術保障服務;負責市為民服務大廳審批服務平臺和延安「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及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軟體升級、技術培訓和日常維護工作;負責審批服務事項代辦工作;負責市為民服務大廳環境衛生、水電維護、安全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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