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底,妻子獨自離家出走,當時女兒年齡一個半月。2019年5月妻子起訴離婚,法院未允許離婚。2020年1月女兒年齡一歲多,妻子離家出走後未盡撫養義務,且不聞不問。我現在起訴離婚,爭取女兒撫養權需要做哪些工作?如何證明妻子遺棄?對妻子遺棄如何申請賠償?
A2:
根據你的問題分別從撫養權和遺棄兩方面作如下解答: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通常「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證據證明母方生活環境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你除了提供妻子離家出走後未盡撫養義務以及孩子隨母親生活不利的證據外,你還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你是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則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比如證明你這方經濟狀況良好的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房產證,以及你的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
二、妻子離家出走後未盡撫養義務,不一定構成遺棄。你可以搜集相關證據證明其未盡撫養義務的行為,比如:1.與妻子的聯繫記錄,不回信息不接電話的行為也是證據;2.鄰居的證人證言,證明妻子離家走出後一直都是你在照顧女兒;3.社區的證人證言及其他能夠證明妻子有長時間不照顧女兒的行為的證據。若搜集的證據足以認定遺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你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可以據此依法主張賠償。
來源:CCTV今日說法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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