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未過,糾紛已來。
針對新年假期旅遊消費者因新冠疫情要求與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和退款的事宜,已有不少諮詢,本人建議我們可據《旅遊法》規定和《旅遊合同》約定處理。具體關切問題如下:
1、是否可以解除《旅遊合同》:可以。
依據:《旅遊法》第67條第(一)款:「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SARI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因此旅遊者可依法依約解除合同。
2、旅行社提出」延期不退」,旅遊者如何應對?
旅行社意見法律性質實為變更合同,根據《旅遊法》第67條第(一)款以及本合同第14條約定,旅遊者如不同意該變更,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旅遊法》第67條第(二)款:「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據此,旅遊者可要求旅行社退款,但旅行社有權扣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必要費用,旅遊者可要求旅行社提供該部分費用支付憑證。
但如果選擇「自由行」消費,針對旅遊景點門票、酒店預付款等費用,旅遊者則有權要求收費主體景點經營者以及酒店經營者退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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