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2021-02-28 中國旅遊報

新冠肺炎疫情給旅行社行業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目前,國內多數省區市已經恢復跨省團隊旅遊,絕大部分旅行社復工復產。然而,僅憑國內旅遊市場,要想恢復到疫情前企業的經營水平,依然面臨諸多問題。其中,現金流短缺仍舊是最主要的問題。如何幫助旅企渡過難關,也是擺在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面前一道亟須解決的難題。

新冠疫情暴發後,文化和旅遊部出臺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困難。那麼,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能否借鑑退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思路,鼓勵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解除保險合同、變更保險合同等方式,進一步緩解旅行社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呢?筆者認為,分析以上方法是否可行,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分清疫情對於旅行社業務影響的不同階段

新冠疫情對於旅行社經營業務的影響,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今年1月24日開始至3月中旬。由於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要求,旅行社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在這一階段,旅行社所有的旅遊經營活動都暫停了。

第二個階段從3月中旬開始至7月13日。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部署,旅行社在省域範圍內可以有序恢復經營活動。

第三個階段從7月14日至今,旅行社跨省團隊遊重新恢復。

二、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回答是肯定的。旅行社可以向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提出該要求,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兩條: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從上述規定看,受疫情的影響,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參團、接待旅遊者,都有可能危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導致旅遊者的參團目的無法實現,旅遊合同必須解除。與此同時,旅遊保險合同關係成立後,作為投保人的旅行社可以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要求。但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則不可以主張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在第一個階段,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旅行社籤訂的旅遊保險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旅行社可以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主張,要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退還旅遊保險費。即使旅行社在疫情發生期間沒有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要求,時至今日,旅行社仍然可以提出該主張,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不能以旅行社在疫情期間未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為由,拒絕旅行社事後提出合同解除要求。因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第二個階段和第三個階段,雖然旅行社仍然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但由於境內旅遊的部分和全部開放,旅行社提出該要求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會以旅行社單方違約為由,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社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三、變更保險合同是旅行社的優選方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三部門共同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特別提出,在處理旅遊合同糾紛中,需要遵循嚴格執行法律政策、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等基本原則,及時化解糾紛。雖然該通知針對的是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服務糾紛,但我們在處理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參照適用。

雖然法律賦予旅行社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旅行社也可以因為解除保險合同可以得到暫時的退款,但從長遠看,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協商一致,變更保險合同乃為上策。這樣既可以幫助旅行社降低經濟損失,又可以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

具體而言,旅行社可以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協商,將疫情期間本可解除合同並退還的保費暫緩退還,適當延長保險的使用期限,或者將出境旅遊和入境旅遊的保險轉移適用於境內旅遊,以降低旅行社的保險成本。

四、市場復甦期間旅行社投保旅遊保險的設想

目前,旅遊市場正在逐漸復甦,但對於旅行社而言,經營水平要想達到疫情前的水平尚需時日。筆者認為,在今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旅行社在投保責任險時,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更為務實和靈活的投保方式。

一是針對特定產品投保。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協商,針對細分市場或者線路投保,比如周邊遊線路、華東遊專線、代辦服務等市場,實施精準的保險策略,而不是像疫情前那樣出境遊、國內遊、入境遊等各個市場都要投保。

二是投保方式更為多樣。旅行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實施一團一保或者是一季一保等方式,而不必一定是一年一保。只要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能夠協商一致,以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能夠全面覆蓋旅行社業務為目標,投保期間可以不受該規定的限制。

三是告知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旅行社在開展業務時,必須購買旅行社責任險,這是法律賦予旅行社的義務。與此同時,旅行社還被賦予了要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意外保險的義務,而不是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的義務,旅行社可以通過推薦和告知意外保險,由旅遊者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以降低企業保險費用的支出。

相關焦點

  • 受疫情影響,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筆者認為,分析以上方法是否可行,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一、分清疫情對於旅行社業務影響的不同階段新冠疫情對於旅行社經營業務的影響,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今年1月24日開始至3月中旬。由於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要求,旅行社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在這一階段,旅行社所有的旅遊經營活動都暫停了。
  • 律師回應:新冠疫情突發,旅遊者是否可解除合同並要求退費?
    疫情未過,糾紛已來。針對新年假期旅遊消費者因新冠疫情要求與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和退款的事宜,已有不少諮詢,本人建議我們可據《旅遊法》規定和《旅遊合同》約定處理。具體關切問題如下:1、是否可以解除《旅遊合同》:可以。
  • 因疫情解除合同 旅行社有權扣除已支付不可退的費用
    由於涉及訂機票、訂酒店、辦籤證等一系列問題,旅遊者往往需要提前較長時間制訂旅遊計劃、籤訂旅遊合同並繳納旅遊費用。但突如其來的疫情,打斷了事先的計劃。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緊急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國內遊,還是出境遊,客觀上均無法成行,根據合同法、旅遊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旅遊者和旅行社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此時雙方可以協商合同解除事宜,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 聚力315|因疫情出不去旅客想解除合同,旅行社:要賠違約金!
    周垂坤律師解答:本案是旅遊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張某一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並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因疫情影響取消旅遊行程能否要求旅行社退全款?
    2020年的春節因疫情影響,打亂了無數想浪的心的旅遊計劃,無奈跟旅行社協商取消旅遊行程,卻被告知無法退全款?what?壓抑的心情真是雪上加霜,那麼遇到此類旅遊糾紛,市民朋友們又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 【判例】遊客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不想支付餘款,旅行社如何主張權益?
    本案例涉及這樣幾個問題: 1.遊客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未產生餐飲、住宿、交通、門票等一系列費用,是否應當向旅行社交納全額旅遊費用?2.遊客對籤訂旅遊合同的事實等問題不認可,旅行社如何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舉證。
  • 受疫情影響出國旅遊取消 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全額退款
    受疫情影響,出國旅遊取消團費怎麼退引發糾紛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全額退款本報訊 (記者黃墩良 實習生周梓馨 通訊員李紅豔)無法去馬爾地夫旅遊近日,豐澤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今年1月3日,曾某某等四人向某旅行社預訂馬爾地夫七天五晚的自由行旅遊行程,並籤訂了《馬爾地夫自由行代訂確認單》,約定由該旅行社預訂行程相關機票、酒店及上島交通等,行程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3日,費用為19269元/人,合計77076元。曾某某等四人支付了全額旅遊費用77076元。
  • 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保險合同一旦籤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因此解除保險合同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解除,那麼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況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 因疫情導致合同解除,旅遊者繳納的費用都能退嗎?
    本來計劃出去玩,預訂的機票、酒店訂單無法兌現,籤訂的旅遊合同無法達成,旅行社和旅遊者出現矛盾如何處理?由於涉及訂機票、訂酒店、辦籤證等一系列問題,旅遊者往往需要提前較長時間制訂旅遊計劃、籤訂旅遊合同並繳納旅遊費用。但突如其來的疫情,打斷了事先的計劃。
  • 受疫情影響無法出團 旅行社退費只退「卡」「券」?
    受疫情影響無法出團 旅行社退費只退「卡」「券」?受訪者提供●廣州將因疫情旅行團無法出行定為「不可抗力」,消費者可協商解除合同●有律師稱,如果消費者選擇解除合同,旅行社應該退還團費旅行團因疫情被取消,團友已交的費用怎麼辦?
  • 當下冠狀肺炎肆虐,無法正常旅遊出行的,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費嗎?
    疫情傳播快,影響範圍廣,疫情防控是各部門當下重要的工作。為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擴散,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文件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
  • 涉疫解除旅遊合同,旅行社應如何退費?佛山發布通知
    佛山日報訊 記者任懿報導:因疫情而取消、推遲的行程,旅遊合同如何處理?由此產生的退款糾紛怎麼調解?前日,佛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旅遊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指導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涉疫情旅遊領域矛盾糾紛化解提供法律指引。
  •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跟團旅遊行程取消,旅行社能否全額退款?
    那麼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能否被認定是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   對此,多位法官、律師都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北京市朝陽法院民三庭法官孫璟鈺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本次疫情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 文旅部:疫情期間旅行社不得提前解除導遊勞動合同
    來源:文旅部網站通知指出,保持疫情期間導遊隊伍穩定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整體部署、全面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必然要求,是旅遊市場恢復經營的重要前提,是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因素。
  • 三部門:疫情導致旅遊合同解除,旅行社應與遊客協商退費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9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29日消息,最高法、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聯合近日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
  • 由於疫情原因,旅遊合同是否可以取消並全額退款
    合同到期,公司白某和A協商並要求終止合同並退還費用。A公司提出延長合同履行期,但拒絕同意終止合同。  白某詢問律師是否可以終止合同?如果a公司拒絕終止合同,白某應如何保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  又爆發了中國,我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面臨更大的風險。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延期交船,船東能否主張棄船?
    編者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租船舶無法正常靠泊、船舶建造延期交船、海洋工程延期開工、郵輪旅遊滯留等情形不斷湧現,給海商審判帶來新的課題,也成為海商案件審理的難點。我們認為,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應當充分發揮海商審判職能作用,綜合考慮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依法確立海商裁判規則,為統籌推進新冠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 三部門:因疫情致旅遊合同解除 旅行社應與遊客協商退費
    中新網7月29日電 最高法、司法部、文旅部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
  • 取消1月24日之前的旅遊合同,旅行社如何退費?
    旅行社應當如何退款?首先,1月23日出發的出境旅遊可以正常發團,泰國也不例外。其次,當時並無任何官方發布的有關泰國疫情嚴重的信息,或是泰國旅遊的警示。因此,韓某解除合同的行為只能被認定是《旅遊法》第六十五條之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韓某。
  • 受疫情影響旅行團被取消,費用該怎麼退?
    旅行社遲遲不退款、旅行社亂扣費、遊客要求全額退還團費……2020年,因疫情影響,許多人的旅遊出行計劃被取消,隨之而來的退費事宜,給部分市民增添不少煩惱。》》延伸那麼,因疫情影響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旅行社該不該全額退款?參團遊客遇到這些情況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