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給旅行社行業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目前,國內多數省區市已經恢復跨省團隊旅遊,絕大部分旅行社復工復產。然而,僅憑國內旅遊市場,要想恢復到疫情前企業的經營水平,依然面臨諸多問題。其中,現金流短缺仍舊是最主要的問題。如何幫助旅企渡過難關,也是擺在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面前一道亟須解決的難題。
新冠疫情暴發後,文化和旅遊部出臺暫退部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困難。那麼,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形勢下,能否借鑑退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思路,鼓勵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解除保險合同、變更保險合同等方式,進一步緩解旅行社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呢?筆者認為,分析以上方法是否可行,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分清疫情對於旅行社業務影響的不同階段
新冠疫情對於旅行社經營業務的影響,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今年1月24日開始至3月中旬。由於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要求,旅行社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在這一階段,旅行社所有的旅遊經營活動都暫停了。
第二個階段從3月中旬開始至7月13日。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的部署,旅行社在省域範圍內可以有序恢復經營活動。
第三個階段從7月14日至今,旅行社跨省團隊遊重新恢復。
二、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回答是肯定的。旅行社可以向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提出該要求,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兩條: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是《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從上述規定看,受疫情的影響,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參團、接待旅遊者,都有可能危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導致旅遊者的參團目的無法實現,旅遊合同必須解除。與此同時,旅遊保險合同關係成立後,作為投保人的旅行社可以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要求。但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則不可以主張解除旅遊保險合同。
在第一個階段,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旅行社籤訂的旅遊保險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旅行社可以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主張,要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退還旅遊保險費。即使旅行社在疫情發生期間沒有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的要求,時至今日,旅行社仍然可以提出該主張,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不能以旅行社在疫情期間未提出解除旅遊保險合同為由,拒絕旅行社事後提出合同解除要求。因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第二個階段和第三個階段,雖然旅行社仍然可以要求解除旅遊保險合同,但由於境內旅遊的部分和全部開放,旅行社提出該要求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會以旅行社單方違約為由,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社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三、變更保險合同是旅行社的優選方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三部門共同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特別提出,在處理旅遊合同糾紛中,需要遵循嚴格執行法律政策、積極引導變更旅遊合同、慎重解除旅遊合同等基本原則,及時化解糾紛。雖然該通知針對的是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服務糾紛,但我們在處理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參照適用。
雖然法律賦予旅行社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旅行社也可以因為解除保險合同可以得到暫時的退款,但從長遠看,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協商一致,變更保險合同乃為上策。這樣既可以幫助旅行社降低經濟損失,又可以減少社會矛盾和糾紛。
具體而言,旅行社可以和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協商,將疫情期間本可解除合同並退還的保費暫緩退還,適當延長保險的使用期限,或者將出境旅遊和入境旅遊的保險轉移適用於境內旅遊,以降低旅行社的保險成本。
四、市場復甦期間旅行社投保旅遊保險的設想
目前,旅遊市場正在逐漸復甦,但對於旅行社而言,經營水平要想達到疫情前的水平尚需時日。筆者認為,在今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旅行社在投保責任險時,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更為務實和靈活的投保方式。
一是針對特定產品投保。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協商,針對細分市場或者線路投保,比如周邊遊線路、華東遊專線、代辦服務等市場,實施精準的保險策略,而不是像疫情前那樣出境遊、國內遊、入境遊等各個市場都要投保。
二是投保方式更為多樣。旅行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實施一團一保或者是一季一保等方式,而不必一定是一年一保。只要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能夠協商一致,以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能夠全面覆蓋旅行社業務為目標,投保期間可以不受該規定的限制。
三是告知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旅行社在開展業務時,必須購買旅行社責任險,這是法律賦予旅行社的義務。與此同時,旅行社還被賦予了要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意外保險的義務,而不是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的義務,旅行社可以通過推薦和告知意外保險,由旅遊者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以降低企業保險費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