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冠狀肺炎肆虐,無法正常旅遊出行的,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費嗎?

2020-12-10 杭州律師吳軍安

近期武漢首發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席捲全國大部分省份。疫情傳播快,影響範圍廣,疫情防控是各部門當下重要的工作。為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擴散,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於2020年1月24日發布《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文旅發電【2020】29號)文件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

目前正值中國傳統節日-新春佳節,很多人早就有計劃利用春節假期跟團出遊,而且也和旅行社籤訂了書面的合同,在當前的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或旅遊者是否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出行者已經支付的費用能退嗎?這個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僅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傳染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還需結合當次事件的具體情況、影響大小等綜合考慮。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根據我國2003年發生的「非典」疫情來看,這次新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我們認為鑑於目前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的客觀情況,合同主體雙方都可以基於本次疫情來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沒有履行的停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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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應當如何退款?首先,1月23日出發的出境旅遊可以正常發團,泰國也不例外。其次,當時並無任何官方發布的有關泰國疫情嚴重的信息,或是泰國旅遊的警示。因此,韓某解除合同的行為只能被認定是《旅遊法》第六十五條之任意解除權的行使。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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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長沙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旅遊質監所)發布「十一」旅遊消費警示:微信旅遊宣傳不靠譜,微信旅遊侵權難追責,提醒遊客謹慎使用微信報團。8月12日,市民吳女士與朋友通過介紹,在一家旅行社訂購了長沙至曼谷的6天5晚旅行團,繳費1930元。因為不可抗因素,旅行社通知取消行程,卻拖延退費。於是,吳女士向市旅遊質監所發起投訴,希望協調處理團費。
  • 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旅遊糾紛有依據 官方發布因疫解除旅遊合同退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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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妥善處理退團退費,給這5家旅行社點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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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很多遊客響應國家號召在疫情嚴重期間暫停旅遊活動,但個別旅行社卻藉此期間以各種理由扣費,從而控制經營成本。近期,信網(0532-80889431)接到市民馮先生投訴,馮先生反應中國旅行社總社(青島)有限公司拒絕全額退費,並要求消費者籤署合同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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