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給居民的日常生活、企業的生產經營、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了巨大影響。隨著疫情的發展,大眾關心的一系列法律問題也凸顯出來,其中關於旅遊合同的相關問題比較普遍。那麼,在疫情期間,提前預定好的旅行無法出行,可以取消服務並全額退費嗎?
這個問題涉及預定的酒店、預定的機票和提前向旅行社支付的旅行費用,目前有相關國家文件和法律規定支撐。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已經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全力做好文化和旅遊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結合上述文件及法律規定,根據雙方籤訂的不同服務合同內容,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酒店、航空公司及旅行社官方退改保障政策,可以要求全額退款。如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沒有全額退款,可以先行協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結合自己出行具體情況,如果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