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春節因疫情影響,打亂了無數想浪的心的旅遊計劃,無奈跟旅行社協商取消旅遊行程,卻被告知無法退全款?
what?壓抑的心情真是雪上加霜,那麼遇到此類旅遊糾紛,市民朋友們又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讓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嘮嘮。
2020年1月4日,朱先生等三人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春節期間的東三省七天遊旅行團,但疫情打破了他們的春節出行計劃。朱先生等三人向旅行社提出了退團申請。但旅行社說已經支付了機票、酒店錢,不同意全額退款。那麼這種情況下朱先生等人能否要求旅行社全額退款呢?
根據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下發的《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如受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後,旅行社應當及時停止訂購或取消機票和酒店房間、即使通知地接社取消委託事項,儘量降低旅遊者的損失。
換句話說,這個案例中,朱先生等三人是可以因疫情影響的原因提出跟旅行社解除合同,即取消行程。如這時候旅行社確已實際支付機票費、酒店費或地接社的費用且無法退還的那部分費用,朱先生等三人應與旅行社應遵循公平原則,就旅遊費用的退還予以協商解決。旅行社應當扣除上述確已支付並且無法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但旅行社應當提供其已支付並且不能退回的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所以市民朋友們,如果遇到此類旅遊糾紛就要注意了,除非旅行社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確已實際支付並無法退回的費用,否則,旅行社是應當退回全款給旅行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