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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王女士在陝西友聯國際旅行社報了越南芽莊的5晚7天的自由行,兩名成年人和兩名兒童的旅行費共計3.06萬元,1月24日晚從西安出發。
王女士說,1月24日上午,她看新聞知道越南發現2例確診新冠肺炎病例,於是聯繫旅行社提出退團,其他人正常發團,近期旅行社工作人員聯繫她說,只能退6000多元。
3月25日,王女士收到旅行社發來的損失證明,最終可退的金額為6260元。華商報記者看到,損失證明上寫著,兩位成人產生的酒店費用為7500元、籤證費用為520元、接送車費為1200元,兩位兒童酒店早餐3000元、籤證520元、接送車費1200元。損失證明落款為越南峴港假期,日期為3月23日。
王女士說,酒店住宿費用可以理解,但不知道扣除接送車費是否合理,她便向12301國家旅遊服務熱線進行了投訴。
3月28日下午,記者聯繫到旅行社陳姓工作人員,她說,根據國家政策,1月27日後旅行團暫停出行,公司規定27日後的旅行團都無損延期,王女士是在1月24日旅行團出發當天提出退團的,所以扣費是根據合同扣的,3月26日,文旅部門工作人員也聯繫公司了解了情況,公司出具了損失證明、機票轉帳流水等資料,沒有亂扣任何費用。「我們也在和當地酒店、航空公司溝通,爭取減少客戶損失,如果後期收到任何退款,都會立即返還給王女士。」
律師:可以扣款,但要給出明細
關於受疫情影響而取消行程,旅行社是否要全額退款的問題,四川元緒律師事務所王雪律師向媒體表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這個並不能一概而論。但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可以概括為三種情況。
一是,如果雙方籤訂了旅行合同,但是因為疫情影響,雙方均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此時雙方都可以解除這份旅行合同,並且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旅遊公司也應當向旅遊者全額退款。
二是,如果雙方籤訂了旅行合同,並且在籤訂合同之後旅遊公司已經花費了相應的合理費用且該部分費用是不可以退還的。如果雙方解除合同的話,旅遊公司是可以扣除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剩下部分應當退還給旅行者。但是在此時,旅行者是有權利要求提供產生合理費用的明細。
三是,如果合同正在履行,但是因為疫情的出現行程必須馬上返回的話,旅遊公司增加了相關費用。這部分費用是旅行者和旅遊公司來共同分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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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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