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在網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您可在2020年11月19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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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作出以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場地、道路、交通設施等,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電子翻板裝置、燈箱等為載體,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戶外廣告設施;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包括自設性戶外廣告設施和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和建制鎮的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收費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
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規確定的部門或者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三、市、轄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公益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相關要求編制公益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納入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四、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三)產生噪聲汙染、光汙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六)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範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
(七)利用建(構)築物樓頂、坡屋頂、裝飾頂等的;
(八)利用除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外的其他車輛的;
(九)法律、法規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五、建造用於發布戶外廣告的專用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六、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施泊位使用權材料;
(三)設置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規劃審批手續;
(五)安全承諾書;
(六)涉及鋼結構設施的,提供由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滿一年的,每年需提供安全檢測報告;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期限設置,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八、經營性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拍賣、招標、或者協議出讓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
九、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戶外廣告。
自設性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除自身宣傳以外的其他商業戶外廣告。
十、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閒置,連續閒置時間超過三十日的,可以由公益廣告管理部門臨時發布公益廣告。
十一、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六個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並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十二、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集中整治,建立長效管控機制,提高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工作水平,促進城市品質提升。
十三、戶外廣告設置者在設置許可期內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檢測,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十四、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接到公眾有關安全隱患的投訴舉報後,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十五、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十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或發布戶外廣告的,依法予以查處。
十七、實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十九、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關於制定《決定》的必要性
戶外廣告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城市管理水平的標誌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戶外廣告專項整治,依法拆除違規破損的戶外廣告,戶外廣告管理秩序和設置品質有效改觀。但與先進城市相比,與市民的期待相比,還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健全,戶外廣告布局不合理;戶外廣告設置過多、過亂、品位不高;有些戶外廣告設施破損嚴重、有礙觀瞻,存在安全隱患。其次,相關法律法規過於宏觀,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依據、標準沒有系統規定,影響了戶外廣告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城管部門在執法時面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困境。為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鞏固前期整治規範成果,出臺《決定》很有必要。
二、關於《決定》起草的過程
根據市領導關於加強我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相關指示,市城管局於2020年1月著手起草工作,通過深入調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和《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借鑑先進城市經驗做法,於3 月形成《決定(草稿)》,5月召開轄市區城管部門座談會,同時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6月市城管局專題徵求部分廣告企業代表以及廣告商會的意見,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市城管局進行認真分析和採納,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送審稿。9月根據立法程序,市城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審議請示,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規定開展立法論證和合法性審查,經過反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程序,並經多次修改完善,現形成《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三、關於《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共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闡明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據、戶外廣告定義、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職責及其他管理部門的職責等內容。
(二)對戶外廣告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做了要求。
(三)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製做了規定。
(四)對設置戶外廣告的原則和禁止性條款做了規定。
(五)對審批手續及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相關內容做了規定。
(六)對公益廣告的相關要求做了規定。
(七)明確了設施設置者作為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責任主體,以及應當承擔的安全維護責任。
(八)明確了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所需遵守的相關規定。
(九)明確了對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地區、溧陽市的規定,明確了本辦法施行的時間。
四、關於《決定》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規劃編制
依據我市多年的實際操作模式,明確了由城管部門牽頭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禁止性條款
在對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中,《決定》新增了建(構)築物樓頂。建(構)築物樓頂較有爭議,但對照其他城市也有類似規定。
(三)市場化運作
依據市政府相關事權下放及屬地管理的原則,經營性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的取得辦法由轄市、區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四) 科學化管理的規定
《決定》緊跟現代城市管理發展趨勢,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強化對戶外廣告的科學監管做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