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銷收入確認及會計處理

2020-12-18 中華會計網校

  一、出口商品外銷收入實現確認的規定

  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確認包括入帳時間和入帳金額兩方面,其確認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出口退稅的所屬期和退稅額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其中相關制度規定不統一,造成各企業對外銷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

  (一)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確認條件中對外銷收入確認最有意義的是第一條和第三條。

  (二)稅法對應稅商品收入實現條件的規定

  稅法對應稅商品收入的確認沒有原則性規定,但作了列舉式的解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商品外銷收入的實現,也即納稅義務行為的時間,具體根據納稅人銷售結算方式不同來確認:(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不論商品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為發出商品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商品,為商品發出的當天;(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商品,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視同銷售商品行為,為商品移送的當天。

  (三)出口商品應退稅收入申報時間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商品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口企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申報退(免)稅。目前,我國對企業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入帳時間規定: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方式報關出口,均以取得提單並向銀行辦妥交單手續的日期作為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實現時間。

  二、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

  外銷收入是企業出口退(免)稅的主要依據。外銷收入不管以何種方式成交,最後都要以離岸價為依據進行核算和辦理出口退(免)稅,因此,除正常的銷貨款外,外銷收入的確認還與外匯匯率確定、國外運、保、傭的衝減、出口商品退運等密切相關。

  (一)入帳時間及依據

  企業出口業務就其貿易性質不同,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來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國內深加工結轉貿易等,不同的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確認也不同。

  (1)企業自營出口,水論是海、陸、空出口,均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出口外銷收入的實現。外銷收入的入帳金額一律以離岸價(FOB價)為基礎,以離岸價以外價格條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發生的國外運輸保險及佣金等費用支出,均應作衝減外銷收入處理。

  (2)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後作為收入的現實。入帳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支付給外貿企業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產品銷售費用處理,不得衝減外銷收入。

  (3)來料加工復出口,以收到成品出運運單和向銀行交單後作為收入的實現。入帳金額與自營出口相同。按外商來料的原輔料是否作價,在核算來料加工復出口的商品外銷收入時,對不作價的,按工繳費收入入帳;作價的,按合約規定的原輔料款及工繳費入帳。對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其他企業加工收回後復出口的,按現行出口商品退(免)稅規定,委託企業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由受託企業在收取委託企業加工費時據以免徵增值稅。

  (4)國內深加工結轉,也稱間接出口,是國內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後報關結轉銷售給境內加工企業。由國內企業深加工後再復出口的一種貿易方式。其外銷收入的確認與內銷大致相同。

  (二)外匯匯率的確定

  企業出口商品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金額登記有關帳簿。企業可以採用當月1日或當日的匯率作為記帳匯率(一般為中間價),確定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

  (三)支付國外費用

  主要包括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國外佣金、「免抵退」企業國外費用的處理。

  (1)國外運費。企業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種,此外還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國外保險費費。業收到保險公司送來的出口運輸保險單或聯合發票副本及保險費結算清單時,按實際支付的保險費金額衝減出口銷售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支付海運費的處理相同。

  (3)同外佣金。支付方法有兩種,一是議付佣金,即出口後在向銀行議付信用證時,由銀行按規定佣金率在結匯款中代扣後,支付給國外客戶。另一種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貨款後,將佣金另行匯付國外。企業在支付佣金後,應按實際支付金額衝減出口外銷收入,以外幣支付的與上述處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業國外費用的處理。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離岸價(FOB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若出口商品採用到岸價(CIF)或成本加運費(CNF)成交並記帳的,企業可先根據實際記帳收入申報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一律衝減外銷收入,但不參與平時的免抵退稅計算。而在一定時點(通常在年末)對其進行結算調整免抵退稅。對出口業務較少的企業,也可將國外運保傭與每筆銷售對應起來(可以提運單號或出口發票號為關聯)進行免稅申報,即每一筆免稅明細申報後跟一筆運、保、傭衝減的記錄(負數反映,調帳標誌為「國外費用衝減」),此時該衝減記錄參與不予抵扣稅額的計算,年終不再調整。

  (四)出口銷售退回商品

  出口銷售後,如因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定同意,退回原貨或另換新貨,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帳務處理。(1)對已同意全部退還的商品,業務部門在收到對方提運單時,應即交由儲運部門辦理接貨及驗收、入庫等手續,財會部門應憑退貨通知單按原出口金額衝減出口外銷收入。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費和佣金,應按原衝銷金額作調增出口銷售收入處理;退貨所發生的運保費,如是對方負擔的不作處理,由我方承擔的經批准後作營業外支出處理。(2)退回調換商品,不論部分或全部,除應先按上述方法處理外,在重新發貨時。應按重新出口處理。如果調換的是品種數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庫及調換商品發運時,也可簡化處理。對退回的商品作增加產成品處理,對調換發運的商品作發出產成品處理,不對出口銷售進行調整。但調換發運商品如發生國外運保傭的,對退貨的原出口運保傭應調出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同時調增出口外銷收入。(3)跨年度發生的出口銷售退回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調減以前年度利潤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支出,調增上年度利潤在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後增加「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五)銷售帳簿的設置

  企業應根據出口業務設置自營出口銷售明細帳、委託代理出口銷售明細帳、來料加工出口銷售明細帳、深加工結轉出口銷售明細帳,一般採用多欄式帳頁記載外銷收入有關情況,內、外銷必須分別記帳,按不同徵稅率和退稅率分帳頁分別核算出口外銷收入,並在摘要欄內詳細記載每筆出口銷售和運保傭衝減的詳細情況,以便國稅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

  三、企業外銷收入確認的建議

  出口企業是在收齊了裝箱單、發票、報關單,並辦妥交單手續後確認外銷收入的,而不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按成交方式來確認外銷收入。無論是外貿公司還是生產企業都普遍存在出口收入入帳滯後的問題,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企業出口業務流程與會計、稅務規定不一致;企業內部管理關係未理順,各部門間銜接不連貫;企業過分追求穩健性原則以及對會計政策的誤解也是一個因素。為解決上述問題,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對新準則等制度的學習

  新準則和新制度對外銷收入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改進,對於會計人員而言,認識、掌握、運用稅法和新準則需要一定的時間,企業應提供會計人員培訓的機會,讓其學習新準則等制度,更新原有會計觀念,強化核算技能,做到與時俱進。

  (二)規範出口銷售額的確認

  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的銷售額,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計稅依據計算「免抵退」稅額,若出口商品採用離岸價以外價格成交並記帳的,當期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要衝減當期出口銷售額。

  (三)明確外銷收入的確認

  由於金融危機的影響,政府關於出口退稅的政策不斷出臺,造成很多企業在出口的過程中消息不對稱,並未享受到應有的福利,也容易喪失不同企業聞的可比性。對此,相關部門應對外銷收入的確認有更詳細的歸納,注意分清應該計入和不應該計入出口退稅的範圍,進而做出清楚的說明。雖然企業會計準則作了列舉性規定,但還需要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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