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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詢內容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 DAP 模式確認原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為貨物送至境外目的地後,收入確認依據境外物流收貨信息。
請發行人說明 DAP 模式確認原則下確認收入的金額、相關運保費的金額、會計處理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及會計師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問詢回復
1、 DAP 模式下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DAP 模式為「到貨交付式」,由買方承擔所有費用,即賣方承擔全部費用(除了與進口清算有關的費用)以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風險。發行人 DAP 模式下收入確認原則如下:貨物滿足交付條件,貨物出口並辦理出口報關手續,送至目的地後,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1)收入確認時點
2020 年 1-6 月
發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DAP 模式下,發行人所售商品在運抵境外目的地之前,客戶並未取得所購買商品的控制權,因此發行人在貨物滿足交付條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並送至目的地時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2017-2019 年度
2017-2019 年度,發行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06)》(以下簡稱原收入準則),原收入準則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上述規定,收入確認時點通常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時點。
DAP 模式下,發行人除了承擔從目的港到客戶指定目的地的運保費以外,還承擔了所售商品運送至客戶指定目的地商品損失的風險,發行人在將所售商品運抵客戶指定目的地之前,所售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發生轉移,因此,發行人在貨物滿足交付條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並送至目的地時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2)收入金額計量
在 2016 年 8 月 18 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 83 號)之前,出口企業對於出口收入金額的計量普遍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進出口商品有關外幣費用財務處理的函》(財商字[1995]620 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後支付的運費、保險費、佣金,衝減出口銷售收入。
上述規定(財商字[1995]620 號)已經在 2016 年失效。報告期內發行人嚴格按照收入準則的規定,即:「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進行收入金額計量,具體如下:
2020 年 1-6 月
新收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DAP 模式下,發行人與客戶籤署的商品銷售合同中,商品的交易價格包含了由發行人承擔的運保費用,該項運保活動均屬於在發行人所售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因此發行人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包含運保費的合同價格)進行收入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2017-2019 年度
原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DAP 模式下,發行人承擔了所售商品從目的港到客戶指定接貨地點的運保費及以及這一段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貨物損失的風險,相關運保費已體現在發行人所售商品的價格之中,屬於所售商品的價格的組成部分,按照原收入準則第五條的規定,發行人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計量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2、相關運保費的會計處理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印發的通知》中所附「附錄:會計科目及主要帳務處理」相關規定,銷售費用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綜上所述,發行人發生的運保費金額較小,報告期佔同類收入比最高約為 5%,計入「銷售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