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購物摔傷 超市被判賠償
本報記者報導 顧客王女士在家樂福超市購物時,不慎被未清理的貨物包裝繩絆倒摔傷。為此,王女士將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記者昨日獲悉,豐臺法院判決家樂福公司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2150元。
今年4月5日下午,王女士在方莊家樂福超市採購時,被一根未清理的貨物包裝繩絆倒,胳膊摔傷。後來家樂福保安人員將王女士抬出超市並派人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右肩關節脫位,肱骨頭撕脫骨折,左腿膝蓋軟組織挫傷。王女士一住院就是一個多月,家樂福公司為此支出醫藥費、交通費、治療輔助用具費等共計4700餘元。在傷勢未好轉之時,家樂福公司就明確表示拒絕繼續為王女士承擔治療費用。氣憤的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家樂福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1050元。
在法庭上,家樂福公司辯稱,王女士在該公司經營的超市內摔倒受傷,並非該公司的主動侵權行為造成,即使該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責任,也只應承擔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的責任,不能無限擴大、加重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責任。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為,家樂福公司作為超市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因家樂福公司管理不善,王女士在超市內摔倒受傷,家樂福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女士作為成年人,在購物過程中亦應盡到安全注意之必要義務,其對摔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家樂福公司與王女士各自責任的分擔,由法院依法確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