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扶助老人是義務 追責「遺棄行為」應形成常態

2020-12-24 人民日報

五名被告審判現場。平武縣法院供圖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先鋒村村組幹部到80歲的貧困戶張老太爺家走訪時,發現其已死在家中。經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因生活瑣事,去世的張老太爺獨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當地的司法所、村委會等多次聯繫其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贍養義務。9月13日,法院認定五名子女犯有遺棄罪,分別判處5子女有期徒刑兩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

眾所周知,贍養扶助老人不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義務,更是不可逃避的法律義務。因而,這5名對家中老人不管不顧,任由其死亡的子女,最終被判處刑罰並不冤。而從長遠來看,相關部門還是應完善規則體系,強化執法力度,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現實中,一些人對家中老人不僅未盡到妥善的贍養扶助義務,反而對其不管不問,使本來應得到貼心呵護,頤養天年的老年人處於被遺棄狀態。雖然很多釀成惡果者最終受到了懲罰,但囿於相關規定的疏漏,一些遺棄行為最終僅能被實施事後懲戒,而缺少相應的事前防範。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清楚明白,但現實中卻很難對未釀成嚴重後果的遺棄行為追責懲戒。譬如,被遺棄者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等弱勢群體,這些人行動不便,甚至沒有自主表達能力,需要依靠他人的幫助才能生存。那麼,其一旦被遺棄之後,就會喪失求助能力,即其向外界或執法機關求助的概率較低。而作為施害者的遺棄人,更不可能自投羅網向執法機關求助,或者自曝家醜向基層組織求助。

這樣一來,被遺棄者便處於「自生自滅」的悲慘狀態。基層組織對此也是無能為力,一般來說,很多人傾向於認為遺棄行為屬於家務事,外人不便幹預。即便介入幹預,由於其沒有執法權限,也僅能勸說或者為被遺棄者提供微薄的救助,無法提供有效救助,更無法以強制力要求扶養人履行義務。惡性循環之下,只有當出現被遺棄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嚴重後果後,方能懲戒扶養人,卻無法在事前以剛性的規則要求扶養人盡到相應義務。

必須強調,贍養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尤其在老齡化社會,更應強調子女等後輩的責任,重視對老年群體的物質保障和精神呵護。如強調基層組織、老年群體權益保護組織的「巡查」「家訪」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執法機關妥善解決。

同時,必須強化對遺棄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該等到出現嚴重結果後才啟動追責,而應降低追責門檻,如只要將沒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於無人管護境地,且經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兩次或三次後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遺棄行為。如此,方能倒逼人們盡到扶養義務,讓包括老人在內的弱勢群體受到妥善、全面的保護,不至於境遇悽慘。

(來源:光明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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