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印發,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等納入監管

2020-09-04 經濟日報

日前,文化和旅遊部印發《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將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旅遊者信息使用等熱點納入監管,做出相應規定。專家表示,《規定》填補了在線旅遊領域立法的空白,將更好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

據文旅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線旅遊經營服務是旅遊產業鏈的核心環節,近年來,我國在線旅遊市場快速增長,在線旅遊企業和平臺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但同時,一些在線旅遊經營者上線不合規旅遊產品,擾亂市場秩序,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要求加強法治建設、強化行業監管、規範市場秩序成為社會共識。此外,隨著《旅遊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出臺《規定》的上位法基礎初步完備,立法時機基本成熟。此次出臺的《規定》將於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大學文化產業與旅遊管理學院教授陳楠表示,《規定》適應網際網路時代旅遊產業發展特點,管理並規範在線旅遊市場,引導在線旅遊高質量發展,同時將為消費者創造更好的旅遊環境。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指出,《規定》的出臺,對於規範行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作用。「雖然《規定》是針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但是旅遊市場具有線上線下聯動的特點,比如不合理低價遊,往往是在線上以低價作為誘餌,在線下旅遊活動中實施欺詐、變相強制交易等行為,因此《規定》加強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管理,也將對線下旅遊市場的規範起到促進作用,從而推動市場整體良性發展。」

堅持問題導向,明確回應近年來社會反映的熱點、市場監管的難點、行業發展的痛點,被認為是《規定》最大的亮點。陳楠表示,近年來不合理低價遊、旅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洩露、旅遊經營者對消費者負面評價打擊報復等新聞時有曝光,對旅遊目的地與旅遊行業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此次《規定》把不合理低價遊、評價權保障、旅遊者信息使用等都納入了監管。比如,針對評價權,規定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障旅遊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遊者對其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制旅遊者做出評價,對旅遊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並向社會公開。「隨著《規定》的實施,虛假宣傳、低價競爭、捆綁搭售、評論作假等諸多問題都有望得到較好解決。」他表示。

張韜指出,「大數據殺熟」是近年來頗受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在在線旅遊市場表現得同樣突出。《規定》第十五條要求,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來說,『大數據殺熟』的問題取證難、維權難,即使維權成功,消費者能得到的補償往往和維權成本不成正比。此次《規定》的出臺,將對問題解決起到積極作用,希望有關部門持續關注,並通過出臺指導意見、開展專項行動等,規範大數據使用的相關行為。」

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是《規定》的首要立法目的。張韜表示,「可以看到,《規定》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層面都對旅遊者合法權益保障進行了規定,同時,對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規定,也能夠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比較嚴格的法律責任,形成『對旅遊者負責、讓經營者負責』的發展理念。」陳楠提醒,有了法律的保障,消費者在購買在線旅遊產品時,也要注意選擇有信譽保障的網絡平臺、有資質的在線旅遊銷售商,拒絕購買不合理的低價產品,購買旅遊產品後籤訂旅遊合同,留存平臺購買交易信息,以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次《規定》還增加了助力復工復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條文,提出進一步發揮在線旅遊經營者在旅遊目的地推廣、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強調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等措施的配合義務。(經濟日報記者張雪)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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