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發〔2020〕88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杭州錢塘新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
《杭州市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已經2020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3日
杭州市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進一步規範杭州市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提升監管效能和質量,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1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20〕30號)和《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概念定義】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各級民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根據事先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人員,對照隨機抽查相關業務標準開展執法檢查,並將抽查結果依法公布的監管工作機制。
第三條 【抽查原則】「雙隨機」抽查應當堅持依法實施、統籌安排、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機構設置】各級民政部門設立「雙隨機」抽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分管執法工作的局領導,組成人員為執法隊、政策法規處(科)及相關業務處(科)室(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方針政策,統籌協調「雙隨機」抽查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雙隨機」抽查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執法隊,辦公室主任由執法隊隊長兼任。
第五條 【平臺系統】「雙隨機」抽查活動全程依託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和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進行。執法人員根據平臺系統的主體查詢、隨機抽查、檢查地圖、預警提醒、統計概況等模塊功能,從接收任務到完成任務全程通過線上操作。
第六條【抽查事項】隨機抽查事項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組織、養老機構、經營性公墓和社區(村)減負增效。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主要包含抽查項目、抽查內容、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比例、抽查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具體以年度抽查計劃為準。
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且符合「雙隨機」抽查條件的均要納入事項清單;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但不符合「雙隨機」抽查條件和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檢查。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抽查計劃】年度抽查計劃要對應抽查事項清單內容制定,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養老機構由省廳負責制定,經營性公墓、社區(村)減負增效和慈善組織由市局在省廳公布年度抽查計劃的基礎上負責制定。各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計劃並組織開展抽查活動。
年度抽查計劃應當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注重全省隨機抽查計劃的協調性,避免重複檢查。
第八條【抽查任務】各級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抽查活動時,應當在平臺系統中預先設置任務,以搖號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對象的抽取,應綜合考慮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狀況。對重點行業和領域,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多次被投訴舉報、失信行為、嚴重違法違規等記錄情況的,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抽查頻次。
搖號隨機產生檢查對象,經確認鎖定後,名單自動通過平臺系統下發至對應的各級民政部門,同時在平臺系統中發布抽查任務公告。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認並按時完成任務,掌上執法系統同步填報數據。
第九條【執法人員】隨機抽取執法人員時應當保證每個抽查對象的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1人為組長,必要時指派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一同參與。需要特定專家參與的,從專家庫中指派。
第十條【抽查方式】執法人員開展抽查時應當採用實地檢查為主、書面檢查和網絡監測等手段為輔的檢查方式。
第十一條 【抽查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使用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進行檢查,並按要求規範掌上錄入檢查結果。檢查結果錄入系統後,可直接進行大數據統計分析,便於後期監管及工作安排。檢查做到全程留痕,落實執法人員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結果公開】抽查結果自動共享交換到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和浙江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情況處置】發現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執法人員視情依法採取行政告誡、責令改正等相關監管措施。需要開展後續管理的,移交給負責日常監督的業務機構。需立案調查的,由執法人員初步固定證據後,移送辦案機構依法處理。上級民政部門抽查屬於下級民政部門監管範圍的被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上級民政部門督促指導下級民政部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辦理時限】後續管理和處理原則上應當在本次檢查任務結束後三個月內完結,三個月內未能完結的,應書面說明延期辦理理由和時限並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發現問題和後續處理情況應當在後續監管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錄入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
第十五條 【迴避制度】執法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十六條 【聯合抽查】對同一抽查對象,不同執法部門實施檢查時,有條件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十七條 【紀律要求】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工作紀律,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廉潔執法。對在隨機抽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監督考評】抽查中要善於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做法。各級民政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開展情況及督查抽查結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績效考評範圍。「雙隨機」事項覆蓋率、「雙隨機」抽查任務按時完成率、掌上執法率、信用「雙隨機」率和聯合執法率等指標符合省市年度考核要求。
第十九條 【法律適用】本細則發布之後,《杭州市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杭民發〔2018〕54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未提及的內容,按照《浙江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號)執行。
第二十條 【生效時間】本細則由杭州市民政局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民政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