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籌措與平衡辦法的...

2020-12-15 中國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資金籌措與平衡辦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7〕7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籌措與平衡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籌措與平衡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以下簡稱軌道交通)資金籌措和平衡機制,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7〕12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全口徑計算原則。按全口徑計算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和運營資金需求。

(二)堅持合理分攤原則。由各出資主體按轄區範圍內的投資額承擔相應的建設資金。

(三)堅持依法合規原則。依法合規開展軌道交通籌融資運作和籌資地塊的規劃、設計、審批、出讓等工作,實現籌融資流程化、標準化、規範化。

(四)堅持做大做強原則。支持市地鐵集團統籌規劃、開發軌道交通沿線土地,進一步提高其資金籌措和平衡能力,發揮融資功能,增強企業實力,確保我市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舉措

(一)明確資本金出資主體。10條地鐵線路工程由市政府和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蕭山區政府,餘杭區政府,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錢江新城管委會,杭州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等8個出資主體共同承擔建設資本金。市域軌道交通富陽線由富陽區政府、杭州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共同承擔建設資本金;市域軌道交通臨安線由臨安市政府、餘杭區政府共同承擔建設資本金。

(二)明確資本金出資任務。軌道交通二期、三期工程涉及的徵遷安置資金按既有原則分擔。各出資主體按各自轄區內的投資額承擔資本金,對車輛基地、停車場以及控制中心等共享工程,按裡程分擔資本金。各出資主體根據市政府批准的資本金出資計劃和到位時間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每年等額繳入市財政局設立的軌道交通資金帳戶,由市財政局撥付。如出現拖欠情況,市財政局可通過財政體制結算等方式等額扣款。

(三)設立軌道交通建設投資基金。由市地鐵集團或其他市屬國有企業發起設立軌道交通建設投資基金,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充實建設期資本金來源。

(四)加大市本級土地出讓收入專項計提。市區(不含出資主體)土地出讓收入的專項計提比例從6%提高至10%,專項用於市本級軌道交通的出資。

(五)明確出資主體籌資地塊。市地鐵集團根據軌道交通線路規劃與批覆概算,計算各出資主體應承擔的建設資金,扣除資本金和已承擔的徵地拆遷費用後,剩餘資金由各出資主體通過出讓籌資地塊解決。籌資地塊原則上在軌道交通場站周邊500 米半徑範圍內劃定,土地收益與剩餘的建設資金等值,該地塊籌資不足的部分,由市軌道辦、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地鐵集團和出資主體在出資主體行政區劃範圍內另行劃定成片土地作為籌資地塊。籌資地塊應是近期可開發利用,並能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各項土地報批和徵地拆遷工作,滿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要求的用地。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軌道交通項目,各出資主體原則上應在2017年年底前落實籌資地塊。

(六)確定籌資地塊規劃指標。各出資主體與市地鐵集團共同開展籌資地塊的選址論證工作,並按規定程序確定籌資地塊的土地性質和規劃指標。軌道交通場站周邊土地應結合軌道交通線路與站點,同步開展規劃和設計。

(七)核定籌資地塊規模。籌資地塊以軌道交通立項日為基準時點,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出資主體根據地塊規劃指標組織開展地價評估,由各出資主體測算徵地拆遷成本。地鐵車輛段上蓋物業蓋板區土地徵地拆遷成本計入地鐵建設費用,上蓋平臺的規劃、設計、建設費用計入做地成本。徵地拆遷費用按測算值由出資主體包幹使用,徵地拆遷和規劃設計等做地費用由市地鐵集團先行支付。土地評估價值扣除經測算的徵地拆遷成本、規劃設計等做地成本以及相關土地計提費用後,計算土地收益,進而確定籌資地塊規模。

(八)確定籌資地塊做地主體和出讓方式。籌資地塊由市地鐵集團和出資主體聯合做地,共同開展規劃設計、劃定用地範圍、完成各項做地前期工作,再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各出資主體負責土地報批、徵地拆遷工作。籌資地塊由市國土資源局優先納入市區經營性用地出讓、儲備、做地「三個計劃」,統籌推進土地出讓。籌資地塊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市級國庫,扣除相關計提費用後全額核撥市地鐵集團,專項用於軌道交通建設。

(九)健全相關開發決策機制。建立「地鐵+物業」開發決策機制,對不具備單獨規劃建設條件的地鐵上蓋物業用地以及地鐵小鎮的開發建設,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市政府研究決策。

(十)明確劃撥土地上蓋物業的立項和處置方式。市地鐵集團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地鐵上蓋物業用地,由市發改委以拆遷安置用房或地鐵配套用房名義立項,拆遷安置用房必須優先用於軌道交通徵地拆遷安置。

前發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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