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孫芬
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資料圖
日前,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孫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三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芬利用擔任海口市審計局局長、海口市瓊山區委書記、海口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審計業務、工程項目、幹部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此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海口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孫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芬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親友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插手工程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孫芬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貪慾膨脹,公器私用,夥同家人、老鄉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孫芬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芬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海南省第七次黨代會代表、海口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