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突然終止營業 消費者可要求退款並主張賠償

2020-12-16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健身房突然終止營業 消費者可要求退款並主張賠償

  2018年11月2日,原告王某在某健身會所辦理兩年制年卡並交納會員費1111元,2019年5月該健身會所又推出金額為559元的「終身年卡」,王某交了559元又辦理了一張「終身年卡」。2019年12月1日,該健身會所在微信群中通知稱由於自身經營不善,即日起不再營業,會員隨後便聯繫不上該健身會所負責人,會所人去樓空。會員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兩年制會員費中的一年費用555元,退還「終身年卡」費用559元,並主張被告行為構成欺詐,要求3倍賠償。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辦理預付卡消費已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消費方式,但也經常出現辦理的健身卡、美容美髮卡、洗衣卡等還未消費完,商家已經人去樓空的現象,遇到此類問題,很多人不知如何維權。《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對該類問題進行了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辦理的兩年會員卡僅用一年,另一終身會員卡尚未使用,被告已停止營業,應當承擔退款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兩年會員卡退費555元、終身會員卡退費599元的請求,法院最終裁定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在停止營業前一個月通知消費者,也未能對後期事宜進行妥善安排,現被告也無法聯絡,應視為欺詐,原告有權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被告主張3倍賠償。

(文章來源:江蘇經濟報)

(責任編輯:DF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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