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濤:我國《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

2020-12-24 央視網

杜濤:我國《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有本質區別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10日 01:26 來源: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9日訊 記者劉麗偉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一處處長杜濤今天下午在做客強國論壇時認為,我國的《物權法》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杜濤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物權法律制度絕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物權法律制度,我國的物權法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與資本主義物權制度是有本質區別,制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物權法,必須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和堅持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的精神。《物權法》把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基本原則,並將這一原則作為《物權法》的核心,貫穿並體現在整部《物權法》的始終。草案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有較多條款對國有權做了規定,有利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利於各種所有制經濟重新發揮各自優勢,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考慮到公共利益問題比較複雜,在不同的時期、在不同的領域,公共利益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因此《物權法》對此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說,《物權法》有關徵收、補償等問題的規定對於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對於更加完善的保護私有財產權將發揮重大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一處處長杜濤

責編:張建

相關焦點

  • 物權法的功能及意義
    因此,只有健全的物權制度,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國各類產權主體的權益,才能在國際競爭的交易流轉紛爭中處於有利地位,在仲裁、司法裁判以及依國際規則調解中處於有利地位。  從鞏固改革成果、提升我國綜合競爭力看。經過28年的改革,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上了一個大臺階,國內生產總值達到20.9萬億元,財政收入達到3.93萬億元,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1759元,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為3587元。社會財富持續總量增長,更需要有健全的物權制度安排,以建立起恆定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我國人民科學配置財富、有序利用資源、注重節省財富、持續創造財富的長效機制。
  • 論物權法中物權法定的基本內涵與適用
    這個工作在我國特別有意義,因為我國在《物權法》制定頒布之前,已經有相當數量的法律涉及物權,這些法律有的與《物權法》為同位法,有的則與《物權法》形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其中的物權類型有重合也有不同,需要特別關注。
  • 法學專家談物權法:沒有物權就沒有最基本人權
    ,沒有物權就沒有人的最基本的體面的生活,就沒有人權,他希望在即將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順利通過物權法。  文章稱,中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只講所有制,不講所有權,沒有物權法。結果造成我們的國家長期處於財富匱乏的狀態。改革開放這些年來,中國最大、最深刻的變革之一就是我們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權制度,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寫的就是物權。從那以後,包括城鎮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等等,都有關於物權制度的規定。
  • 物權法研究
    該成果通過對我國物權制度的研究和建構,為物權立法提供一些理論參考,對經濟實踐和司法實踐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其主要內容分為6個部分。  一、物權法總論  這一部分著重對物權的概念、特徵、物權與債權等概念的區別、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物權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等物權法中的基本問題進行了探討。
  • 透析《物權法》第5條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5條亦規定了該項原則。蓋凡法律之原則,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為適用則有必要對其具體事項加以細化。本文對物權法定原則作了較全面地闡釋,並對物權法定原則的緩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物權法定  緩和 習慣法 司法解釋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該條即是關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 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創新
    準確把握《物權法》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創新  《物權法》與國土資源管理息息相關。《物權法》中關於土地權利和礦權的規定,既有對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繼承,更有許多創新和突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特別是與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內容和條款,並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  (一)《物權法》完善了不動產登記制度  《物權法》頒布以前,我國關於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散見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
  • 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物權種類
    物權法定主義是學者從羅馬法中歸納出來的原則,為繼受羅馬法的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或通說解釋所採納,成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原則。物權法定主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具有獨特的功能:首先,物權法定主義能夠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 權威解讀 |《民法典》中的不動產物權制度
    2確認和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確立的重大公示公信制度。在2007年《物權法》頒布時,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分部門登記制度,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由不同的部門依照不同的法律進行登記。《物權法》遵循國際慣例,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 王利明: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王利明教授蒞臨論壇現場,發表題為《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主題報告。 各位嘉賓,大家上午好。非常歡迎大家到人大法學院來參加今天的研討班課程。今天和大家討論的題目是《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 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思考
    ,我國《物權法》沿襲各國物權法之慣例,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上具有重大進步和意義。我國臺灣地區起初也堅持嚴格的物權法定原則,在動產抵押問題上經歷了從物抵押、特殊動產抵押和動產讓渡擔保創想艱苦爭論的歷程。   對於社會發展中新出現的權利類型,通過及時的立法承認,可以緩解物權法定製度的僵化。對於民事主體在實際中依債權行為創製的事實上的「物權」,應及時進行物權立法,除去其債權形式,還其物權的本來面目,使經濟關係的本質要求與法律規定統一起來。
  • 物權行為:傳說中的不死鳥——《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而筆者認為,現行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在解釋論上,以有因的物權形式主義為原則,以有因的物權意思主義為例外(其中有的採物權公示的對抗主義)。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純粹須基於法律政策上的判斷,儘管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物權法》上,的確沒有體現。[8] 本文的主旨,就是根據《物權法》的具體條文,分析它所體現的物權變動模式。
  • 論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主義的衝突
    因此物權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就決定了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有體物,這是其區別債權,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標誌。(2)物權具有支配性,物權所有人以其佔有使用某物來實現其支配的目的。而債權是請求權,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為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3)物權具有排他性,即兩個相互排斥的物權不能同時存在於某一物上。
  • 物權法《解釋一》綜合性理解與適用(一)
    該項司法解釋的出臺,標誌著我國物權保護司法實踐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應當注意到,物權制度並非單純由物權法調整,而是應當充分注意到其他關聯法律領域。目前,我國立法體系中已經形成了以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為基礎的民商事基本法,該三部基本法與其他單行法及國務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行政性規範一起構成了調整我國物權制度的法律體系。
  • 物權變動探析
    編者按: 民法典物權編是在物權法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對其內容進行了適當的刪除、修改和增訂。基於民法典體系性的科學要求,對物權法中的錯誤規定、有違物權屬性規定、重複或繁瑣規定進行了刪除。基於立法嚴謹性的技術要求,對物權法中表述不夠清楚或者不夠準確的規定進行了非實質性修正。
  • 物權意思主義
    如何正確認識我國現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權變動模式,對於未來物權立法能否選擇一個既能與國際接軌又適合我國國情的物權變動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雖非債權意思主義,但也絕不是學界通說的債權形式主義,而是一種特有的模式---物權意思主義。)   目前,我國正著手制定物權法,物權的變動模式作為物權法的重要內容,一直是學界討論的熱點。
  • 論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必要性與局限性
    如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我國擔保法所不認可的不動產質權,即其適例。  其二,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類型固定」。如當事人設定不轉移佔有的動產質權或轉移標的物佔有的抵押權,均將違背我國擔保法關於動產質權須以標的物之移轉佔有為其成立條件與生效條件,而抵押權不以標的物之移轉為其成立與生效要件的規定,而為法律所不許。
  • 物權法立法修法並進 完善中國市場經濟權利體系
    由此也表明中國制定物權法的本質,就是要將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市場經濟確立的主要成就和民事權利的法律關係做一個系統的總結,以方便中國人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並由此確立新的社會經濟制度,同時將憲法確定的財產權加以具體化、細緻化。《物權法》本身並不解決當代中國人對物的支配關係的利益分配,但是它確定的民事權利和制度將影響中國現有的幾十萬億元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所用、所護。
  • 物權登記不能對抗實際不動產物權人
    2.對法律的適用標準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不動產物權採取登記生效原則,登記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必然要求,實踐中在保護因信賴物權登記而取得不動產的善意第三人的適用上取得了明顯成效。
  • 崔建遠:物權編對四種他物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民法典》物權編承繼先法的成功經驗,又順應社會生活的實際需求,對物權制度及規則進行了完善,特別是將農地「三權分置」這一國家改革農地制度的成果進行法律固定,意義非凡。但這些發展的物權制度及規則具有何種含義和價值?如何解釋和適用?尚且存在哪些不足?仍值思考。
  • 最高院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2.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並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並不等於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