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發一期業委會候選人簡介、業主議事規則和業主管理規約!

2021-01-19 南京明發濱江新城一期小區

明發一期業委會候選人簡介


2019 南京市明發濱江新城一期業主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建立物業區域內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環境,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第二條 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批准之日起生效,對本住宅區業主、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第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基本情況:(一)物業名稱:明發濱江新城一期。(二)詳細地址:南京市浦口區濱江大道一號。(三)物業類型:小高層、高層住宅。(四)業主總戶數:3972 戶。(五)總建築面積(平方米):560000 平方米。(六)物業管理區域四界東至:明浦路;南至:濱江大道;2西至:橋北村邊界圍牆;北至:明江路。(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1、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主體結構、抗震結構、共用門廳、共用通道、共用樓梯間、戶外牆面、屋面等。2、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共用天線、共用線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燃氣管道、消防設施、避雷設施、電視網絡、通訊網絡等。3、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共用車庫、信報箱、公益性文體設施、圍牆、給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線、共用線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燃氣管道、消防設施、智能化設備、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區域大門、綠地、道路、溝渠、池井、停車場等。4、物業服務用房位於:明發濱江新城一期會所(126棟與 128 棟之間)。第三章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第四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3(一)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四)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五)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六)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七)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物業保修金、業主大會首次籌備經費的使用;(八)監督本住宅區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九)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勸阻、制止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影響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直至提起訴訟;(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五條 業主履行下列義務:(一)自覺遵守本規約,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約定,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單位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4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公共能耗費。(三)按規定繳存、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房屋檢查、修繕義務。(五)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巡檢工作。(六)按規定辦理裝飾裝修登記,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部門對裝飾裝修行為的巡檢、檢查,配合相關部門對違法拆改行為的查處。(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 物業管理方式第六條 本住宅區依據法律法規、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本住宅區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權,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第七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籤定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業主委員會應草擬住宅區物業服務合同樣本初稿,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確定本住宅區聘用物業服務機構的合同基礎文本,並按照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確定應聘方並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合同文本,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5業籤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後,應在七日內將合同文本提供給每戶業主。提供方式包括:書面、電子數據、宣傳欄張貼、網絡發送等。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物業服務質量全面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告知全體業主。評估辦法由業主委員會經徵求物業服務企業意見後制定並實施。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第九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礙其他業主對物業的正常使用。第十條 相鄰業主應按照有利於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動物飼養等方面的問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6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准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三)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四)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五)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六)損毀樹木、綠地;(七)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八)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九)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水、拋擲雜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紙錢等祭祀物品;(十)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十一)在規定區域外停放車輛;(十二)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7刻畫;(十三)擅自架設電線、電纜等;(十四)在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十五)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鴿子、大型犬類。對於允許飼養的動物,應遵守下列約定:(一)應辦理合法手續,並及時到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備案;(二)應按指定的路線、區域牽遛犬類,及時清潔動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三)應定期採取動物傳染病的防疫措施;(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飼養動物,不得攜動物在公共綠地、兒童娛樂設施、封閉式活動區域活動;(五)不得在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6 時至 18 時攜帶動物搭乘載人電梯;不得在 8:00-21:00 時間內遛犬;(六)不得在晚間 22 時後放任動物發出持續的鳴叫;(七)不得滋擾鄰裡,如造成相鄰業主五戶以上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區域。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下列管理規定:(一)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並與其籤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服從相關管理單8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二)應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條例》、《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規範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涉及房屋拆改,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抗震措施和結構安全的,應當依法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批准文件向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後方可施工。(三)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四)應嚴格遵守本物業區域裝修施工時間(上午 7 時至 12 時、下午 14 時至 18 時)。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七時之間,禁止使用產生噪聲或者振動的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五)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未預留位置的,應按建設單位要求或物業服務企業統一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要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空調機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調室機外機如發出超標噪聲的,應立即修復或更換,直至符合國家噪聲標準後再使用。(六)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經批准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曬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如需安裝上述遮陽篷等物件或封閉陽臺的,要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並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徵得相關業主同意並符合相關安裝規範,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不得在沒有設置安裝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樓頂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若因為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造成房屋滲漏的,由安裝業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九)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十)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條款所涉空調室外機等安裝不牢固造成公私財產受損,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無法確認責任人的,由本單元(或樓幢)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如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相關法規處理。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應遵守下列約定:(一)在本物業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物業10服務企業聯繫;(二)加強自身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管理措施;(三)加強消防安全意識,了解防火、自救常識;(四)愛護各種消防設施設備,遵守消防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處理;(五)禁止在本物業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和約定:(一)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三)嚴格按照交通標識的要求行駛車輛,車輛進入本物業區域應低速行駛(每小時五公裡);(四)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禁止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五)禁止在本物業區域內試車、練車;(六)機動車輛按規定進出,駕車人應主動出示證件,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七)在本物業區域內機動車輛嚴禁鳴喇叭;(八)業主物業和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籤訂車輛保管協議。11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電梯使用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使用電梯應文明操作,禁止用鑰匙等硬物按動或拍打顯示按鈕及隨意按動警鈴按鈕,禁止在在轎廂內搖晃電梯;(二)禁止超載運行,當超載信號聲響時,最後進入的乘客應自覺退出,禁止採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手段;(三)兒童乘坐電梯必須由成人攜帶,切勿讓兒童單獨搭乘或進入電梯,且不得在電梯內嬉戲玩耍,以免發生危險;(四)切忌將液體狀物品遺留在梯內,清潔走廊和樓梯時,避免讓水流入電梯內造成電梯設備損壞;(五)電梯轎廂內禁止吸菸、吐痰、亂扔雜物、亂塗亂畫;(六)上下電梯應緊靠右行,乘梯時不可將身體倚靠轎廂門;(七)業主發現電梯故障時,有責任互相提醒,並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八)業主應共同承擔電梯運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九)乘坐電梯時發生故障,及時與物業服務企業聯繫尋求幫助,嚴禁「扒門」外出;(十)電動車不得進入電梯,大件物品不得強行進入電梯,不得拆除電梯部件進入,若造成電梯損壞的,應承擔全12額維修費用。第十八條 業主在出租房屋方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車庫和儲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二)業主在出租房屋時,應向房屋租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備案。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住宅設計規範標準,單間超過 3 人(含一名小孩)及人均居住面積低於 5 平米的,應徵得本單元業主的書面同意。第十九條 物業維修養護的約定如下:(一)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二)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因公共利益,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按本規約的要求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 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作出答覆的,視為同意。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恢復原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作相應補償。(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並在第三方(當地社區居(村)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13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並做好善後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四)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須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對物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不得無故阻撓維修。第二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能耗費用採取以下第(一、二、三和四)種方式分攤:(一)小區公共用電按戶標準分攤;(二)小區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按中區和高區戶標準分攤;(三)小區公共用水按戶標準分攤;(四)業主按照專有部位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規定將原住宅設計用途改為非住宅用途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 2 倍計算;公共能耗費分攤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能耗費分攤標準增加 100%計算。第二十一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行為:(一)根據小區物業管理需要再約定第六章 業主共有收益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4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情況如下:(一)培爾幼兒園;(二)南京市實驗幼兒園明發濱江分園(南園);(三)公共地面停車位;(四)157-163 棟商鋪,商業街商鋪。(五)物業辦公用房收益(物業辦公用房產生的水電氣等費用由使用者自理,嚴禁分攤給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經營用房、停車場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公布共有資金帳戶收支情況時一併說明。第二十三條 本住宅區內物業共用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的方案擬定草案,經業主大會核定,在公告全體業主後,由業主委員會或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從物業費中提取並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建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其歸集、使用執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一)歸集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之前,已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15在物業交付使用時按面積向建設單位交存維修資金費用。(二)使用1、一般使用。維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需經專有部分佔相關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佔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根據《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由申請人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2、應急使用。出現《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應急情形時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順位主體按照法規規定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資金應急使用申請。(三)監督管理。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五條 業主存在欠交物業公共服務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存在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為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第二十六條 業主不按指定的停車位(停車區域)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本物業管理區域車輛管理規定處理或強制移動,強制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承擔。16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有關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違規裝飾裝修的,同時可以採取下列第(一)、(二)項措施予以制止(可複選):(一)在違規行為停止或整改完畢前,禁止施工人員進入本物業區域。(二)應交納年物業服務費用的 100%作為違約補償,違約金額納入業主共有資金。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第十八條約定出租房屋的,同時可以採取以下項措施予以制止:應交納年租賃費用的 10%或年物業服務費的 100%作為違約補償,違約金額納入業主共有資金。第二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規約的約定,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共同訴訟的,經相關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或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17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約定,由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指在構造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設備。第三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規約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生效之日起,本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自行終止。


南京市明發濱江新城一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019版)

 

第一章  業主大會

第一條本業主大會名稱為南京明發濱江新城一期業主大會(位於江北新區泰山街道)。

第二條本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四)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議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八)決議申請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九)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併物業管理區域;

(十)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一)制定物業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的應急預案;

(十二)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三)聲明勸阻業主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五)決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前款第七項的,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屬於維修資金應急使用項目的除外);決定前款第八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第九項的,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下列要求召開:

(一)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每年第二季度。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1、物業管理情況和處理報告,包括年度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物業表現、日常維保業績表現、人員車輛管理、消防和電梯及監控安全管理、小區環境管理(綠化、亮化、衛生、違建)、出租房及外來人員管理;

2、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並接受業主質詢,包括年度計劃的執行狀況、日常經費支出、重大事項(內部和外部)處理、業委會委員履職報告等;

3、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和收支規範情況,包括各種臨時收支,收支明細、單價、利息、時段、票據、數量和總量等;

4、上屆任期內第三方正式審計報告並根據審計報告採取的維權和追責行動,包括必要的司法維權行動(適用於換屆之際)。

(二)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並決議以下內容:

1、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計劃和執行情況,提出改進建議和監督措施;

2、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3、審查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

4、業主提出或業主小組代表或業主聯名提出的有關小區管理的關切等。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六十日前,應當就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徵詢業主意見,並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對於業主小組代表或由三名以上(含)的業主聯名提出的有關小區管理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議題應當納入大會討論。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以上委員提議召開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含)以上的;

(四)需要審批業委會制訂的年度經費預算計劃的;

(五)需要審議業委會上一年度的經費開支是否合理時;

(六)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前;

(七)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時,需要聘請會計師審查物業公司的帳目時,或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聘請律師以全體業主名義提起訴訟時;

(八)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九)業委會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召開年度業主大會的;

(十)業委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提議召開的;

(十一)業委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

(十二)管理規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情形的。

20%以上業主認為需要改(換)選現任全部或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指導提議業主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核查,並作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書面決定應同時告知轄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決定不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前款所述書面決定中載明理由。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作出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於書面決定公示後十五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六條本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方式:書面徵集,可以委託,委託格式參考(南京市浦口區明發濱江一期業主大會投票委託書);

第七條業主大會發布決議、公告,業主委員會發布公告、通告、意見徵集書採取下列方式(可複選):

(一)本小區公告欄(出入口),位於小區1#,2#南和北門,3#,4#,5#

(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自治信息發布平臺;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物業管理網站發布http://fcj.nanjing.gov.cn/ztzl/wygl/zcfg/

(三)書面徵集業主意見,可以委託                                      

業主委員會在小區物業辦公室門口,2#南門,2#北門4#門處設提案箱、提案簿,並安排專門的委員每月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形成有編號的業主委員會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負責開會前的準備工作,公告會議提案和議案,並書面徵集修改建議,公告期不少於七日。

(二)意見反饋。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症候群集到的書面建議,向提議業主書面反饋採納或不採納建議的理由。

(三)發布公告。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完成議題徵集和調整修改後,將會議通知送達全體業主,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送達和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會議召開及表決方式、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會議議題、表決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於十五日。

(四)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投票的,需出示房產證等身份證明文件。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應在投票日期七日前發放徵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徵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列席指導。

(五)表決票送達。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負責向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和有關業主大會會議資料,以下方式均視為完成送達義務:

1、送達至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住所,並由業主本人或住所內的其他人員籤收回執單;

2、按照業主預留至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聯繫地址、通訊方式發送郵局掛號信;

3、按照業主預留至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通訊方式,採取發送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各種可追溯證據的方式;

4、使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議事電子平臺的遵照平臺規則及相關要求。

(六)表決形式。

1、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表決形式的,表決票採取下列方式:紙質表決票         

2、業主大會會議使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議事電子平臺,遵照平臺規則及相關要求;

3.業主通過書面投票、網絡投票等方式參加業主大會表決的,均需提供房產證證明業主身份,委託的投票另提供委託書

4、同一人最多接受5名業主委託,但業主明確投票內容的除外。

(七)表決票回收

業主大會會議採取下列方式回收選票,由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在發布業主大會會議公告時載明:

1、設置表決票回收票箱,位於:(明發一期會所)社區門口廣場;

2、由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派員向業主回收;

3、業主大會會議使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議事電子平臺的,遵照平臺規則及相關要求。

(八)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情況。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完成會議表決票回收和結果統計後,應公示表決統計結果和表決清單,表決清單內容應包括參加表決的業主房號、表決票權數和具體表決意見。公示期不少於七日。公示期間內,業主認為表決清單中公示的表決意見與本人真實意見不符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補正表決清單。

(九)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前項公示期滿後,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完成表決清單補正和表決結果統計後,應當公告業主大會決議,同時書面告知當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十)資料歸檔。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應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或會議召集人)發布或籤署,加蓋印章後存檔。

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涉嫌偽造、篡改,或不是業主真實意思表達的,應提供有效證據材料。本小區驗證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表的方式有: 筆跡鑑定、網絡查驗等。驗證所產生費用由責任(過錯)方承擔,同時可追究責任(過錯)方賠償雙倍。

第九條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不得幹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撤銷申請;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條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託書並根據委託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其他代理人參加;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業主表決意見應當選擇同意、反對、棄權其中一項,表決結果分別統計。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

(一)業主的面積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專有部分面積,按照房地產登記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明所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2、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2、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已領取房地產登記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的車庫、車位,按照權屬證明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領取權屬證明但具有銷售(預售)許可證的車庫、車位,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面積不計算投票權。

第十二條  本業主大會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如下:

(一)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派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印章暫時保管人,並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印章保管人對印章應當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應當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應當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記錄應當存檔,業主可以查閱。

(三)違反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印章或拒絕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印章遺失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參考下列原則制定業主共有資金基本帳戶財務管理制度:

(一)屬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範圍按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

(二)業主委員會應明確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負責人,該負責人承擔會計管理責任;財務管理人員由會計、出納組成,崗位應分工明確。會計人員負責建立會計帳冊,審核原始單證,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冊,編制會計報表;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出納人員應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出納現金收支應日清月結,月未會計與出納應進行對帳,確保業主大會的財產安全完整。

財務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堅持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相關財稅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三)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必須崗位分離,會計人員不得經手現金收支和實物資產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各類帳目的登記工作。業主委員會負責費用審批的人員與事務經辦人員應執行分離制度,負責費用審批的人員,不得經手物品和勞務採購等事務工作。費用報銷必須由經辦人填寫報銷單據並籤字確認,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或其他同行人員籤字證明,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

(四)業主委員費用審批應遵守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中有關費用開支的規定,重大費用開支須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除經業主大會表決外,業主委員會每年可使用不超過兩萬元經費用於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

(五)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在取得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時,統一由會計開據收款收據,款項交由出納收款入帳並在收款收據上簽字加蓋財務印章。嚴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體系,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日常資金和專用資金的銀行存款帳戶和資產管理臺帳,財務帳目實行公開化,接受業主監督。

(七)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

(八)會計核算年度結束,業主共有資金使用有節餘時,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資金髮生不足時,由業主委員會草擬籌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九)業主、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會不得侵佔屬於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的資金;侵佔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資金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業主大會印章、檔案資料、財務憑證及財物的移交制度如下:

(一)業主委員會換屆的,應當自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保管。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並辦理換屆備案手續後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二)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保管人、並完成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交接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帳目交由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電話費、紙張費、郵遞費日常辦公等費用;

(二)有關人員工資和津貼,經業主大會會議商議通過再執行;

(三)聘請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需經業主大會會議批准通過;

(四)業委會應當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在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年預算不超過5%的波動範圍內執行預算。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工作的經費,不得強制要求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承擔,其工作經費來源,採用下列第(二 )種籌集方式:

(一)業主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0元;

(二)業主共有資金;

(三)業主自願捐贈;

第十七條  業主共有資金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和本議事規則進行財務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於每月15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書面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業主質詢;

(三)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籤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六)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根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並公布經營所得收益情況;

(八)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等工作;

(九)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十)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一)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二)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建立並妥善保管工作檔案,為業主提供查閱、抄錄和複製檔案資料的便利;

(十三)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和業主共有資金管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六)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七)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十八)在成立了監委會的情況下,接受監委會的監管、審核和審計;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四)具有一定組織、溝通、協調和管理能力;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在本小區實際居住生活;

(七)自願籤署、遵守《業委會委員個人廉潔自律承諾書》並承擔與自相關的責任。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由一個自然人代表。一套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明上業主人數超過一人的,由證載業主授權其中一人參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業委會委員個人廉潔自律承諾書》另立,是本業主議事規則的 一部分,同業委會組建、履職、換屆和審計一同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有以下行為的業主,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三)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相關費用且未改正的;

(五)違反市人民政府有關房屋出租規定且未改正的;

(六)牟取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七)有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或未改正的;

(八)具備履職條件,應當履行業主自治活動職責而不履行的;

(九)品行不端有劣跡,恐嚇敲詐,有黑社會背景和性質的;

(十)有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七名或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物業管理區域選舉候補委員零名或兩名。候選人數為十一人,業委會候選人產生辦法,業委會委員採取差額百分之二十選舉產生,候選人數大於應選委員百分之二十及以上。報名候選人人數較多時,如果報名的候選人中有黨員的,籌備組內可以不記名投票直接產生2名黨員候選人,其他報名人員在指定的公開場合規定的時間內,經自我介紹,由到場業主民主投票確定最終候選人。

當雙過半數達七人,七人全面進入業委會,無候補委員;

當雙過半人數達到八人時,以得票數前七名進入業委會,一人進入候補委員;當雙過半數達到九人時,九人全部進入業委會,無候補委員;當雙過半人數達到十人時,以得票數前九名進入業委會,最後一名進入候補委員;當雙過半人數達到十一人時,以得票數前九名進入業委會,後兩名進入候補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委員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主持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二)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方案,定期向全體業主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三)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四)聯繫業主、業主代表、廣泛了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六)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九十日前,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法指導、協助成立換屆改選小組,開展下列更換選舉籌備工作:

(一)起草任期屆滿的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進行業委會委員任期內的履職報告;

(三)開展對本屆任期內的業主公共收益和支出的第三方審計並提供必要的幫助和配合;

(四)換屆改選小組按照業主議事規則、管理規約要求等,對業委會委員候選人進行全面審核和認真遴選,確定符合要求的業委會委員候選人;

(五)將符合要求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學歷、工作履歷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五天。

業主委員會委員完成換選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逾期未能換屆改選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採用第(可複選)種方式產生:

(一)由業主報名自薦;

(二)由換屆改選小組中50%以上(含)成員共同提名;

(三)由10名業主聯名推薦;

(四)由樓棟、片區業主推薦產生;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出現名額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候補委員遞補後,業主委員會人員總數仍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在委員增補之前,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及業主委員會職務自行終止,並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七日內移交其使用、保管的文書、印章以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

(一)喪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身份的;

(二)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

(三)具備履職條件,應當履行業主自治活動職責而不履行的,如業委會月度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違反業主議事規則,拒不按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示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及業主委員會職務終止,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召開:

(一)每月應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應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四)其它法律、法規要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並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職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可以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可由街道辦事處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一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邀請社區派員列席。

(三)提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籤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籤字。

(六)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籤署,並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籤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並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和記錄人籤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會議主持人、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籤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第三十四條    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業主委員會採取下列方式均視為回復業主申請:

(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相關資料、會議記錄等;

(二)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小區網或工作群回復申請人;

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包含下列內容的工作檔案: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備案及更新備案的材料;

(五)業主清冊及聯繫方式;

(六)籤訂的物業服務臺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

業主大會表決資料和業主委員會重大表決記錄檔案管理存檔期不少於十五年,一般資料存檔期不少於五年。

 

【以下內容適用於聘請業主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小區】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一名秘書和 一名財務人員。秘書和財務人員的聘用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決定結果在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日。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秘書應當協助業主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業委會日常會議準備、業委會大會準備及業委會工作記錄等。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財務人員的職責:

(一)嚴格遵守、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

(二)認真審查各種報銷或支出的原始憑證;

(三)根據原始憑證,做好現金和銀行帳目;

(四)負責到銀行辦理經費領取手續,支付和結算;

(五)負責支票籤發管理;

(六)保管現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據;

(七)作好工資、補貼的造冊發放工作;

(八)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匯報財政收支情況;

(九)做好財務收支明細表;

(十)向業主提供業主大會預算的複印件、業主大會財務報表的複印件等財務資料;

 

第三章 業主監督與行政指導

第三十九條   業主可以就業主大會運行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會履行職責情況,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議事規則約定發起業主聯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二)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前的議題草案提出書面修正建議;

(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就小區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參加業主小組議事,就小組共同管理事項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和本小組業主代表,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並提出建議;

(八)通過訴訟,對侵害共同利益和專有利益的決定行使撤銷權;

(九)根據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的約定,查詢與小區共同管理事項有關的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條  成立業主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由5到7名單數成員組成,後補成員0到2名

(一)  監委會的產生:資格審核參照業委會委員資格(第十九條)。報名監委會候選人的地址為明發一期物業業委會辦公室。報名監委會候選人人數較多時,在社區工作人員指定的公開場合,規定時間內,經自我介紹,由到場業主民主投票產生,以得票多的先後順序確定最終監委會成員及候補委員。參見業委會委員第二十條,出現其中一種情況的,自動喪失監委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資格,由候補委會增補進來。不足最低標準的重新報名遞增成員。

(二)  監委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委會成員過半數選舉產生。業委會委員,業主代表和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委會。

(三)  監委會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委會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委會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委會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委會成員低於規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扔應當履行監事職務。

(四)  監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1)    對業主委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議事規則的業委會委員提出罷免的提議;

2)    對違反法律法規、物業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整改建議、更換的提議;

3)    對違反法律法規侵害業主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業委會委員、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委員會不作為的情況下,代為提起訴訟;

4)    監委會可以列席業委會會議,並對業委會做出的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5)    監委會發現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委會財務狀況異常,可以提議聘請會計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審計工作;

6)    對任期結束和離任的業委會委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7)    有權監督業委會的各項工作,發現業委會集體出現違規行為,有權提出質詢或者調查,視情況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罷免;

8)    監委會有權對業主委員會使用業主公共收益超過兩萬以上至十萬元以下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及投票表決或者籤字同意,通過半數以上監委會籤字同意方可使用;

9)    在沒有選舉出監委會的情況下,業委會按照第十八條履行業委會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建設等相關工作。物業管理區域內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

第四十二條    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書面提出撤銷申請。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不履行職責,或未按規定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期限期改正。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職責,拒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四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議事規則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本議事規則本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2019年10月18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全體業主各執一份,業主委員會保存三份。

  

 

業委會委員個人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自願加入明發濱江新村一期業委會,成為一名業委會委員。為了規範自己的行為,以求真務實的工作服務作風、廉潔履職的良好形象,做積極勤政履職的帶頭人,本人鄭重承諾如下:

1.主動積極落實、執行上級部門街道和社區要求,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及規定,確保無違法、違紀和違規發生;

2.遵守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利用職權之便謀取私利;

3.熱心為業主服務,公正廉潔,奉公守法,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在小區謀取利益;

4.發揚求真務實作風,積極履職,無私為廣大業主服務,自覺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5.任期內自覺接受、支持、配合和協助第三方審計。

以上五項承諾,本人嚴格履行,如有違反,願接受嚴肅處理。

 

                      

                                                      承諾人(籤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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