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的某日,大學生杜某來到家附近的一家超市購買零食,其支付了6元購買了某品牌的方便麵一包。然而回到家後,杜某發現該包方便麵的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8日,保質期為180天,購買方便麵時已經超過了保質期。於是杜某回到超市,要求超市進行賠償,但雙方協商未果,於是杜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6元並賠償1000元。後經法院審理,支持了杜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論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杜某到該超市購買方便麵,但由於超市工作人員工作的疏忽,導致該方便麵超過保質期仍在銷售。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杜某除了要求退還貨款外,還可以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而該方便麵的價款為六元,故超市應當按一千元進行賠償。
【律師提醒】
超市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時,應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若待怠於檢查商品,出售過期食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