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局經辦的譚某涉嫌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案,將這個罕見的罪名推進了公眾視野。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結果,全國範圍內總數為289萬的案件樣本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審案件為10件(不含北京);北京市範圍內,2007-2017年11年間,該罪名一審案件5件。下面我們通過典型案例解析本罪的構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以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公安部的規定,立案追訴標準為: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那麼究竟到達何種程度,才符合以上標準?
第一個案例是曾經名噪一時的紙包子案。
2007年6月,被告人訾某在擔任某電視臺欄目臨時工作人員期間,為了追求收視、實現轉正,化名並僱傭他人一同冒充工地負責人,對早餐商家謊稱需定購大量包子,要求商家按照其要求加工製作:其以餵狗為由,要求商家將浸泡後的紙箱板剁碎摻入肉餡,製作了20餘個「紙餡包子」,並密拍全過程,在後期製作中採用剪輯畫面、虛假配音等方法,製作虛假電視專題片《紙做的包子》並播出,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相關行業商品的聲譽;後因損害商品聲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1000元。
此則消息當年被境內外上百家媒體轉載報導,北京全市範圍內檢驗包子及肉餡無一含紙,整個行業銷量急劇下降,直至今日謠言尚有餘威。而該案核心要素是:紙包子從頭到尾,均系捏造。
第二個案例當年同樣被多平臺媒體廣泛報導:含汞雪碧案。
被告人馬某因與女友有感情糾葛,女友在與其相約用餐時提前到達,並向開啟的罐裝飲料「雪碧」中投放水銀。馬某飲用時發現水銀,出現中毒反應,併到醫院就醫。為向可口可樂公司索取賠償,其向家屬、公安機關捏造了「由自己親手打開密封飲料」的虛假事實,並通過相關新聞單位,向社會公眾散布該虛假事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導致可口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損。後被告人馬某因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1000元。
這起案件引來眾多知名媒體及欄目報導,網絡跟進轉載,一段時間內,可口可樂飲品銷量明顯下降。其關鍵是:對商譽造成損害的事實,是捏造的。
如果僅僅是網絡上傳播,又需要達到何種嚴重程度?三號、四號、五號案例均屬此類:
被告人潘某系某火鍋店大堂經理,為打壓競爭對手,其在老闆的指示下,提前準備好死老鼠,到目標火鍋城錄製吃出老鼠的視頻,並與之前獲得的該火鍋城消費者吃出異物發生爭執的視頻剪輯合成、配上字幕,上傳到優酷網及微信朋友圈,該視頻累計播放30 135次。後潘某因犯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1萬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為獲取某汽車品牌廣告採購業務,撰寫多篇文章捏造競爭公司長期採用給予回扣等非法手段獲取廣告業務的事實,並通過知名網站發布、轉載等方式進行傳播。上述文章被百餘家媒體網站轉載,瀏覽量達24萬餘次。因此負面影響,競爭公司被終止廣告業務合作。後因存在自首及諒解情節,兩人因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罰金1萬元。
被告人魏某某的產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其懷疑是競爭對手所為意欲報復。其將拍攝的廢棄煤場的照片標註為競爭公司註冊地點、將貨物周轉發貨場地照片標註為產品生產車間、編輯「某化妝品因添加違禁品,有關執法部門正在調查」等虛假信息發布在網際網路上,瀏覽次數累計為175 136次,被轉發次數累計為1315次。後魏某因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
以上案件的網絡播放、點擊量,分別達到3萬餘次、24萬餘次、17萬餘次,以及:傳播的事實均屬捏造。
直接經濟損失又該如何認定?退貨退款損失是否屬於直接經濟損失?答案是屬於,來看案例六:
被告人施某為增加其微信公眾號關注度和點擊率,將從網際網路上搜集的涉及農夫山泉質量問題的圖片進行拼湊,編造了「農夫山泉停產,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發布,被大量點擊轉載,嚴重損害了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該公司因浙江、貴州、四川、重慶等地經銷商取消已籤訂的產品訂單而造成的銷售價款損失為人民幣93萬餘元。後施某因犯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5000元。
該起案件中以損失數額認定犯罪的前提有兩個:逐一提取了退款方證言、銷售訂單;經司法鑑定。以及必要的前提:捏造。
審視15件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共性結論;
1、除2起案件有明確可查的退貨訂單並經司法審計/鑑定,其餘案件均未認定「直接經濟損失」。
2、 多數案件選擇適用「利用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媒體公開」,但點擊量及傳播效果並無固定標準,由法院自行裁量。
3、損害商譽的行為,必須滿足捏造+散布,兩個條件。
捏造散布與批評監督的分界在哪裡?對於沒有商業誹謗故意,聽信他人傳謠,散布虛假事實乃至對虛偽事實進行某種程度的加工的行為,都不宜認定為本罪。同時,消費者及新聞單位對產品及服務質量進行合理批評,不應認定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