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涉嫌殺害一人、砍傷一人的犯罪嫌疑人吳妃長,在潛逃27年後被廣東雷州警方抓獲。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今天(10月27日)從被害的死者家屬處獲悉,由於該案的原始卷宗已經丟失,當地警方決定開棺驗屍,但因時間久遠,遺骸經DNA鑑定後仍無法確認身份。
目前,死者家屬已委託代理律師向公安部提交申請,請求公安部依法介入該案,並對被害人的遺骸重新進行DNA鑑定。
因愛生恨致一死一傷,男子潛逃27年後被抓
據縱相新聞此前報導,1993年5月1日晚,湛江市海康縣(現雷州市)唐家鎮土樂村,19歲的吳妃長因暗戀同村女孩吳妃尾遭拒,同時嫉妒被害人吳德芳與吳妃尾關係好,因愛生恨將吳德芳殘忍殺害。
吳德芳身中70多刀,脖子和手指均被砍斷,脊骨幾乎被震碎,現場血跡有幾百米遠。被害女孩吳妃尾也被砍37刀,同伴們看到這種狀況後大聲呼救,吳妃長立馬逃跑,吳妃尾經搶救保住了性命。
(圖說:犯罪嫌疑人吳妃長舊照 本文圖片均由吳尚鴻提供)
命案發生後,犯罪嫌疑人吳妃長潛逃外地,隱姓埋名並結婚生子。2019年12月,雷州警方從被害人家屬處獲得吳妃長的照片,通過大數據比對,查出早已經落戶在湛江市徐聞縣的"蘇雄"與犯罪嫌疑人照片特徵吻合。偵查人員經過調查,最終確認"蘇雄"就是犯罪嫌疑人吳妃長。
今年2月19日,雷州警方在徐聞縣一農貿市場賣魚檔口將吳妃長抓獲。經雷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吳妃長於3月5日被警方執行逮捕。
警方丟失原始卷宗,開棺驗屍仍無法確認死者身份
"吳妃長被批捕後不久,承辦該案的一名警官告訴我,吳妃長的衣物、兇器,以及當時辦案的籤字文書、拍照取證的照片等重要證據已經丟失。因為證據缺失,所以警方才決定開棺驗屍。" 吳德芳的弟弟吳尚鴻告訴記者。
今年6月28日,雷州警方對被害人吳德芳開館驗屍,希望從遺骸中提取相關證據。9月16日,被害人吳德芳家屬收到的《雷州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
吳德芳的弟弟吳尚鴻向記者提供的通知書顯示,雷州市公安局對吳德芳的牙齒、右脛骨進行了DNA鑑定,鑑定意見是吳德芳的牙齒、右脛骨未檢出有效STR分型。這意味著無法檢驗出吳德芳的DNA序列,從而無法證實被害人吳德芳的身份和親緣關係。"由於時間過去太久,目前DNA鑑定仍無法證實(遺骸)是我哥哥。"
(圖說:雷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周兆成向記者表示,自己從接受家屬委託後就獲悉,公安機關保存的該案原始卷宗有可能丟失,後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湛江司法機關也證實了上述說法。
今天下午,就卷宗丟失、案件進展等問題,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致電辦理該案的雷州市公安局雷警官,對方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採訪。
被害人家屬請求公安部依法介入調查
據周兆成律師介紹,刑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含案件的第一手證據資料,包括物證、書證、筆錄等。我國刑事訴訟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定罪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此外,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原始卷宗對於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所依據的定案證據至關重要。"周兆成表示,在公安機關丟失卷宗後,法院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如果丟失的是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那麼沒有該項卷宗將無法認定被告人有罪,公訴機關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嚴重後果。
(圖說:被害人家屬向公安部發出的申請書)
為了有效指控犯罪嫌疑人吳妃長在27年前的故意殺人行為,同時確認被害人吳德芳的身份,10月27日,被害人家屬委託代理律師,向公安部提交了申請書,懇請公安部介入該案,並利用先進技術對吳德芳的遺骸重新進行DNA鑑定。
吳尚鴻告訴記者,"我們現在唯一的訴求就是希望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吳妃長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對殺人兇手吳妃長依法處以死刑立即執行,還我們家屬一個公道,讓哥哥早日安息!"
來源:縱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