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0-1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活動,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並依照食品經營許可核定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食品經營行為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或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二)銷售食用農產品;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其主店經營場所附近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無需加工直接銷售;

(四)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展銷會、交易會、博覽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

(五)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六)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外。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監督管理權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並在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方便社會查詢。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應記於食品經營者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製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製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主體業態不可複選,主體業態以主要的經營項目確定。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號標註。餐飲服務提供者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的,應當以括號在主體業態後標明所有附屬店面的名稱和具體地址。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半成品製售、熱食類食品製售、冷食類食品製售、生食類食品製售。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製售中的冷加工糕點製售和現榨果蔬汁製售應在經營項目後以括號列出。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製售中僅有簡單加熱、拆封、擺盤、調味等簡單製售行為的,需在經營項目後以括號標註簡單製售。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已經獲得食品製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申請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條件。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布局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場所布局和主要設備設施)和流程圖(操作流程根據申請的經營項目編寫,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提供);

(四)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無需提供複印件。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是電子籤章。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籤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按照規定需要在告知時一併退回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退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當場作出許可決定並頒發許可證書的,無需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以下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範圍:

(一)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

(二)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三)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

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範圍。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以現場核查等方式開展。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經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需要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工作時限。

第十六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製和發放。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的附頁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 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展示許可證正本原件。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可以展示自行列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也可以以電子形式展示。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自動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甜品站等附屬門店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主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

第二十三條 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或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增加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場所遷址的,應當註銷原許可,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外設倉庫、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與食品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縣(區)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向外設倉庫、自動售貨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日期,發證日期為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自發證日期起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未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或損壞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遺失聲明或受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

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補發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申請辦理註銷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申請辦理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對食品經營者因違法經營已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申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且未辦理註銷手續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職權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的其他情形。

經調查核實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且未辦理註銷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可以在公示30個工作日後,於10個工作日內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被註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註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無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超越經營項目範圍或主體業態、超出許可有效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經營場所遷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條撤銷行政許可並給予行政處罰,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通過告知承諾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屬於第三十七條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進行整改。食品經營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一)告知承諾,指申請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對經營條件進行自我評估,且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許可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二)單位食堂,指設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提供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三)中央廚房,指由食品經營者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製作並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製作後提供給消費者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主要服務於集體用餐單位,根據其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五)餐飲服務管理公司,指主要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財務、食品安全經營管理等服務的管理公司。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並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飪工藝製作的即食食品,包括熱加工糕點,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最後一道工藝是在常溫或低溫條件下人工進行的,包括切配、調製等過程,加工後在常溫或低溫條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加工糕點。

(八)生食類食品,特指生食水產品(主要是海產品)。

(九)半成品,指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製作後,尚需進一步加工製作的食品,不包括儲存的已加工成成品的食品。半成品製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第四十三條 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四十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

第四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作實際對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細化。

單位食堂的許可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新工藝,應當以包容審慎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評估,探索制定有針對性的許可要求。

對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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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網信辦發布《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5月28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網信辦)正式發布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意見稿的出臺,不僅呼應了社會各界的殷殷期盼,也有利於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保障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
  •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證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規範計量單位的使用和管理,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非法定計量單位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 關於對《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
    關於對《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的反饋2020-12-13 09 : 39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0年6月12日至7月11日,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對《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 海水浴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海灘遛狗罰款200
    4月28日 ,市政府法制辦對《青島市海水浴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在海灘上私自設攤燒烤、遛狗等行為都將受到罰款200元的處置。  該辦法將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海水浴場的管理進行規範,「本辦法所稱海水浴場是指依託適宜的海灘和海水條件,以遊泳健身功能為主的,經批准設立的公共休閒場所。」
  • 公開徵求對《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政策法規 公開徵求對《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