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處罰

2020-12-12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對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處罰

時間:2017-01-12 13:14作者:來源: 點擊量:

職權編碼

652700230CF00700

職權名稱

項目

對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處罰

子項

辦理數量

0

公開範圍

向社會公開

實施對象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

實施依據

【法規】《旅行社條例》(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相關違法行為時,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旅遊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階段: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處理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力,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5.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6.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7.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8.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

9.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10.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行為。

承辦機構

監督管理科、旅遊執法支隊

責任主體

博州旅遊局

收費(徵收)依據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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