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9年鐘樓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12 澎湃新聞

01

-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認定 -

案件信息

原告紅寶石公司訴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某冷藏中心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一審:(2015)鍾知民初字第94號;二審:(2017)蘇04民終2152號】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名稱,則是該商品獨有的稱謂,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與商品的通用名稱存在顯著的區別。判定某一名稱是否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通常根據在特定市場範圍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對該具體商品及其特有名稱的知悉程度加以認定。本案的產品名稱經過廣泛的宣傳、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在商業使用中具備了高度的顯著性,具備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14日,第1303802號「紅寶石及圖」商標(簡稱「紅寶石」商標)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冰淇淋、冰棍,註冊人為紅寶石公司龍鳳分公司。2002年4月22日,註冊人名義經核准變更為紅寶石公司。2009年4月22日,「紅寶石」商標註冊有效期經核准續展至2019年8月13日。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紅寶石」商標為某省著名商標(有效期2012年11月至2015年11月)。2016年3月28日,紅寶石公司經核准註冊「東北大板」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為第30類:冰淇淋、冰棍、冰糕等。

2013年6月24日,黑龍江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二站對紅寶石公司生產的「東北大板」冰棍(清型、半乳脂)進行抽檢。2013年8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委託,對紅寶石公司生產的「東北大板」進行檢驗。2014年5月20日,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受紅寶石公司委託,對其生產的「東北大板」冰棍(原奶味)進行檢驗。2015年4月13日,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受紅寶石公司委託,對其生產的「東北大板」冰棍(原奶味)進行檢驗。上述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均認定受檢產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紅寶石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為由將山東省某冰源食品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5年3月11日,該院作出(2014)豐民(知)初字第20214號民事判決,判決中認定以下內容:紅寶石公司早在2013年5月,即將其生產的「紅寶石」東北大板冰棍投放市場,並通過一年的持續經營,在2014年夏季引起北京、上海等地區乃至全國的廣泛關注,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應認定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知名商品。紅寶石公司冰棍商品名稱東北大板,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應認定為特有名稱。

2015年4月10日,紅寶石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提交《保護申請書》,要求查處仿冒其產品的企業,保護紅寶石公司的合法權益。紅寶石公司還向相關企業發送律師函,主張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紅寶石公司生產的冰棍產品外包裝袋顯示:主視圖案突出使用「東北大板」綠色字體字樣,上方印有「紅寶石」商標、宣傳用語等,後視圖印有產品配方、生產者信息等內容。被控侵權的冰棍產品外包裝袋顯示:主視圖案突出使用「東北大板」綠色字體字樣,上方印有「藍寶石」字樣、「和信美」商業標識以及宣傳用語,後視圖印有產品配方、生產者信息等內容,其中產品名稱標註為「東北大板」。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一審認為:一、紅寶石公司在冰棍產品上使用的「東北大板」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根據上述規定,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名稱,則是該商品獨有的稱謂,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判定某一名稱是否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通常根據一定地域範圍的特定市場範圍內的經營者和消費者對該具體商品及其特有名稱的知悉程度加以認定。其次,紅寶石公司生產的「東北大板」冰棍產品自2013年投放市場後就受到消費者及新聞媒體的關注,且根據媒體報導,該產品自2013年即進入北京、江蘇等地市場,並進行大量銷售,取得了較大的市場反響,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據此,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紅寶石公司生產、銷售的「東北大板」冰棍產品已成為知名商品。最後,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東北大板」已成為冰棍產品的通用名稱,且紅寶石公司也向工商部門投訴等方式阻止他人模仿使用。經過廣泛的宣傳、使用,「東北大板」冰棍已與紅寶石公司形成較為穩定的對應關係。同時,現有證據表明將「東北大板」這一名稱使用於冰棍產品投放市場,系紅寶石公司首創。綜上,法院認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紅寶石公司在冰棍產品上使用的名稱「東北大板」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二、關於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平興冷藏中心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首先,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本案中,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某冷藏中心生產、銷售的產品名稱為東北大板,與紅寶石公司生產、銷售的「東北大板」冰棍,名稱完全相同,產品亦均為冰棍類產品,上述情形使得相關公眾在購買「東北大板」冰棍時,容易認為該產品系由紅寶石公司生產、銷售,從而產生混淆和誤認。其次,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將「東北大板」用於產品包裝,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為是紅寶石公司生產的東北大板冰棍,損害了紅寶石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於經濟損失的確定問題,本院綜合考慮到其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及時間等因素確定。最後,某冷藏中心並非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其作為一般銷售者,不應苛求其有能力判斷紅寶石公司在冰棍產品上使用的「東北大板」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並且也能夠說明產品的來源,故某冷藏中心應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無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據此,鐘樓法院一審判決: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涉案冰棍商品上使用商品名稱「東北大板」;某冷藏中心立即停止銷售商品名稱為藍寶石「東北大板」的冰棍商品;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賠償紅寶石公司經濟損失60000元。

常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保護的地域範圍,司法解釋只要求在一定市場範圍內為相關公眾知悉即可認定「知名」,並不要求在全國範圍知名,因此即使本案中當事人沒有提交直接的證據證明涉案商品在常州市範圍內進行一定時間的持續銷售等,也不妨礙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對紅寶石公司生產的涉案商品作出知名的認定,至於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理由,一審法院和其他法院生效裁判已作充分評判;再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商品名稱的顯著特徵可以經過使用而取得,生效裁判文書對紅寶石公司在冰棍商品上使用「東北大板」這一商品名稱的相關事實業已查明,本院認為根據這些事實可以認定紅寶石公司對「東北大板」的使用已經使該商品名稱獲得了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意義,應認定「東北大板」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制止違背誠信原則、違背商業道德的行為為目的,因此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知名商品的保護,首先和主要在知名的地域,但人民法院應當主要考慮當事人所實施行為的正當性,即如果屬於善於使用的,則不應受到追究,而是從規範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要求在後使用人附加區別性標識,如果屬於惡意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則不應局限於在其知名地域範圍內予以保護,因為這種惡意使用行為將阻礙他人潛在的市場進入,否則將違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本意。歸於本案,訟爭雙方「東北大板」冰棍商品的外包裝上,在基本相同的位置分別標註了

標識,二者字體及顏色基本相同,均使用繁體字,且都採用中間大兩邊小的文字布局,結合雙方均突出使用同樣字體及顏色、布局佔比基本相同的「東北大板」這一商品名稱,該等使用方式顯然會使相關公眾在區分商品來源時對醒目的標識要素予以優先識別,進而造成混淆誤認,而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並無在先使用或善意使用的相關證據,故本院認定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屬於惡意模仿,其在常州市範圍內使用該商品名稱的行為仍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所稱「使用多個商業標識向相關公眾清晰指示商品來源」的意見,系忽略了其使用的商業標識與知名商品上的商業標識之間相同或近似之處,本院不予採信,同時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品名稱「東北大板」,依法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

綜上所述,捌捌捌冷飲廠、藍寶石公司在冰棍商品上使用「東北大板」這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02

-

企業註冊名稱時攀附他人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之認定-

案件信息

溢壺茶宴樓(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與(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益壺茶茶樓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2016)蘇0404民初4543號;二審:(2017)蘇04民終2287號】

裁判要旨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原告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告「溢壺茶」字號及相關服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作為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場勞動成果。登記企業名稱時,理應負有對同行業在先字號予以避讓的義務。被告以「益壺茶」作為字號登記使用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導致競爭秩序的混亂,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原告溢壺茶宴樓成立於2000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佘某,經營範圍為:茶座,點心、小吃製售。住所地為常州市某區某號。

2001年4月28日,溢壺茶宴樓經核准註冊第1563872號「

」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茶館,餐館,餐廳,經續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2014年10月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溢壺茶宴樓。

2001年5月28日,溢壺茶宴樓經核准註冊第1579271號「

」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茶湯麵,糕點,糖果,甜食,餃子,油茶粉,經續展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2014年10月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溢壺茶宴樓。

2006年4月7日,溢壺茶宴樓經核准註冊第3775152號「溢壺」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保健,醫療輔助,芳香療法,療養院,美容院,公告衛生浴,按摩,醫療診所,飲食營養指導,園藝,有效期至2016年4月6日止。2014年10月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溢壺茶宴樓。

2006年2月21日,溢壺茶宴樓經核准註冊第3775153號「溢壺」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培訓,函授課程,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選美,組織表演(演出),表演製作,娛樂,夜總會,健身俱樂部,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2014年10月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溢壺茶宴樓。

2005年12月14日,溢壺茶宴樓經核准註冊第3775154號「溢壺」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0類茶葉加工,食物煎制,榨水果,經續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止。2014年10月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上述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為原告溢壺茶宴樓。

2015年5月28日,原告經核准註冊第14435774號「溢壺茶」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貨物展出,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飯店商業管理,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

2015年6月21日,原告經核准註冊第14435816號「溢壺茶」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備辦宴席,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餐館,快餐館,酒吧服務,汽車旅館,茶館,會議室出租,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

原告所獲榮譽如下:榮獲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及中華合作時報·茶周刊聯合頒發的2007-2008年度、2009-2010年度、2013-2014年度全國百佳茶館。2011年被評為中國茶葉流通協會茶館專業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優秀會員單位。2015年12月20日被中國茶葉流通協會評價信用狀況為AAA級。

個體工商戶益壺茶茶樓成立於2014年9月9日,經營者杜某。經營範圍為:冷熱飲品、溼式點心、簡餐類製售(不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產)、棋牌活動服務、工藝品、花草茶具零售。註冊登記的經營場所為蘇州市某路某號。

2016年1月12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鄭某向常州公證處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員李某、公證員助理吳某及鄭某某於2016年1月13日上午十二時左右來到位於蘇州市某路某號某幢標有「益壺茶」招牌的經營店。隨後一同進入該經營店二樓標有「雅園」的包廂,鄭某某以普通顧客的身份向該經營店工作人員索要點餐單、點茶單並點菜、點茶、消費……2016年1月20日,該公證處就2016年1月13日的證據保全行為出具(2016)常證民內字第1099號公證書。茲證明公證書相粘連的消費清單電腦小票照片列印件為公證員現場拍攝所得,與原件內容一致;所附的《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電子)發票聯》、名片複印件的內容與鄭冠華現場取得的原件一致;所附的照片列印件四十頁為公證員現場拍攝所得,與實際情況一致。為此,原告在被告處消費支出692元。

2016年1月15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鄭冠華向常州公證處申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員閔奕、公證處工作人員戴琦煬及鄭冠華對使用該公證處的計算機登陸相關網站的整個操作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出具(2016)常常證經內字第8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公證的網頁內容主要涉及關鍵詞「蘇州 益壺茶」在百度頁面顯示的「益壺茶(5.3)折益壺茶套餐 百度糯米蘇州團購」「蘇州某區益壺茶茶樓招聘信息-蘇州才好網」等相關信息。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認為,首先,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系第14435816號「益壺茶」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門頭、菜單、餐具、名片上突出使用「益壺茶」字樣,在網絡銷售、網絡招聘過程中多處使用「益壺茶」字樣,構成商標性使用。經當庭比對,被告使用的「益壺茶」標識與原告在核定服務項目上的14435816號「溢壺茶」商標在字形上構成近似,讀音相同,二者在含義上與茶類商品及服務相關聯,且均使用於茶樓經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原告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其次,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原告自2000年12月成立時起即以「溢壺茶」作為字號使用。2007至2014年期間,原告連續被評為全國百佳茶館。2014年9月被告成立時,原告「溢壺茶」字號及相關服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作為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場勞動成果。登記企業名稱時,理應負有對同行業在先字號予以避讓的義務。被告以「益壺茶」作為字號登記使用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導致競爭秩序的混亂,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辯稱原、被告經營地不在同一城市,雙方沒有利害衝突。對此本院認為,被告的經營渠道包括實體店及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網絡銷售,其服務對象並不局限於蘇州一地,且原、被告的消費群體多有重合,被告以「益壺茶」作為字號登記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繫,故被告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權利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具體損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侵權獲利的證據,請求適用法定賠償。本院綜合考慮及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物的價值、被告經營規模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0元。

綜上,鐘樓法院判決:一、被告益壺茶茶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溢壺茶宴樓第14435816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被告益壺茶茶樓立即停止將「益壺茶」文字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三、被告益壺茶茶樓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溢壺茶宴樓經濟損失120000元(含制止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合理開支)。四、駁回原告溢壺茶宴樓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益壺茶茶樓提起上訴,後經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

客戶交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之認定-

案件信息

原告漢爾威公司(一審漢爾威公司,二審被上訴人)訴被告瞿某(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迪馳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一審:(2017)蘇0404民初5929號;二審:(2019)蘇04民終3773號】

裁判要旨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信息,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公司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約定向他人披露並允許使用上述客戶信息的,且他人也應知上述情形並使用的情況下,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漢爾威公司與英國LiceCom公司存在長期的供貨往來,漢爾威公司向英國LiceCom公司供應蝨梳產品,自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雙方發生交易往來34筆,每次供貨數量為84000或42000,單價為0.2762美元。上述交易期間,漢爾威公司多次向餘姚市某五金廠訂購蝨梳針,向迪馳公司訂購蝨梳柄。2015年5月30日,英國LiceComb公司採購訂單號為15-447的訂單顯示:供應商為漢爾威公司,採購長齒蚤梳84000個,單價為0.2762美元,總金額為23200.8美元,裝運條款FOB,檢驗日期2015年6月15日。

2015年6月7日, 15-447號訂單項下銷售合同顯示:賣方為迪馳公司,買方為英國LiceComb公司,貨物為長齒蚤梳84000個,單價為0.2762美元,總金額為23200.8美元,貿易條款為FOB。15-447號訂單項下的形式發票、商業發票、裝箱單均顯示:發貨人為迪馳公司,致英國LiceComb公司。迪馳公司出具的匯款途徑信息為其在中國銀行常州分行帳號的銀行帳戶。15-447號訂單項下的漢爾威公司出口貨物明細單顯示:託運人為迪馳公司,收貨人為英國LiceComb公司,制單員為瞿某。

2015年6月22日,英國LiceComb公司採購訂單號為15-450的訂單顯示:供應商為迪馳公司,採購長齒蚤梳84000個,單價為0.2762美元,總金額為23200.8美元,裝運條款FOB,檢驗日期2015年7月15日。該訂單號項下的形式發票顯示:發貨人為迪馳公司,致英國LiceComb公司。

瞿某原系漢爾威公司員工,2005年4月份入職漢爾威公司。2008年3月30日,漢爾威公司與瞿某籤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續訂書》,約定:續訂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其他事項: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為保證工作效率不得謀求其他工作,在職期間離開公司三年內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

2017年3月29日,漢爾威公司向江蘇省常州市常州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處公證人員對漢爾威公司委託代理人餘某原操作攜帶電腦的過程進行拍照、攝像。江蘇省常州市常州公證處於2017年4月5日出具2017常常證經內字第561號公證書,該公證書顯示,餘某原操作的電腦中部分PDF文件顯示內容如下:「proforma invoice」文件顯示「ISSUER: CHANGZHOU DI-CHI MACHINERY CO…」「TO:LiceComb Enginering 」,「SALES CONTRACT」文件顯示「SELLER: CHANGZHOU DI-CHI MACHINERY CO…」「BUYER: LiceComb」, 「Commercial Invoice」文件顯示的交易方同上。該電腦中還包含迪馳公司與某五金廠的購銷合同,載明:迪馳公司向某五金廠購買蝨梳用無條紋不鏽鋼針(直徑1.2mm,長度48mm),規格型號為200cu,數量為2284800,單價為0.03元,合計金額68544元。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一審認為:一、商業秘密中的客戶信息,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本案中,漢爾威主張的客戶信息指向英國LiceComb公司,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首先,漢爾威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一方面,根據漢爾威公司提交的採購訂單、銷售合同、發票等證據,可以證明漢爾威公司與英國LiceComb公司在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份期間存在大量的出口貿易業務關係,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長期交易關係,雙方並非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關係。另一方面,漢爾威公司主張的交易信息中包括了供貨規律、價格、產品要求等秘密內容,這些信息內容具有一定的特有性,與公共領域的信息存在較大區別,很難在公開領域直接獲得,並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一般只有實際參與了與客戶的交易全過程才可能獲知。其次,漢爾威公司對其客戶信息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根據漢爾威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續訂書》,瞿某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為保證工作效率不得謀求其他工作,在職期間離開公司三年內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瞿某作為負責英國LiceComb公司業務的人員,在工作中必然會接觸上述客戶信息,瞿某依法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據此,漢爾威公司對其客戶信息採取了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可識別性和適當性。最後,漢爾威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英國LiceComb公司作為漢爾威公司長期穩定的交易對象,漢爾威公司所掌握的該公司的相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交易方帶來競爭優勢,有助於取得競爭的主動權,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二、瞿某存在向迪馳公司披露客戶信息並促成交易的行為,構成侵權。理由如下:1、瞿某作為公司員工,接手了與英國LiceComb公司的交易事項,參與了雙方的交易過程,對供貨規律、價格、產品要求等均全面了解,掌握了涉案商業秘密。2、瞿某在任職期間,2015年5月30日的15-447號訂單載明供應商為漢爾威公司,但後續的交易過程中,銷售合同、發票、裝箱單的供應商均顯示為迪馳公司,該筆訂單的貨運單上載明制單員為瞿某,但其未能就上述交易變動情況作出合理解釋。2015年6月22日,15-450號訂單供應商已顯示為迪馳公司。據此,本院認定瞿某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向迪馳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訴爭的商業秘密,並促成了交易。3、迪馳公司與英國LiceComb公司存在交易行為,且均發生在漢爾威公司與該公司的交易之後,迪馳公司供貨的產品種類、數量、價格及貿易形式與之前漢爾威公司與該客戶的交易內容高度相同。4、迪馳公司辯稱其與英國客戶早就認識,雙方系自由交易的意見,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英國LiceComb公司進行過談判磋商行為,也未就獲得相關信息的正當性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迪馳公司作為漢爾威公司的供應商,也應當知道英國LiceComb公司系漢爾威公司客戶。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瞿某違反保密協議約定向迪馳公司披露並允許迪馳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漢爾威公司的商業秘密;迪馳公司在應知上述情形的情況下,使用了瞿某所披露的商業秘密。三、關於損失賠償數額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鐘樓法院綜合考慮交易情況、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萬元。

常州中院二審認為,漢爾威公司所掌握的英國LCE公司相關信息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交易方帶來競爭優勢,有助於漢爾威公司取得競爭主動權,提高交易成功率,漢爾威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具備一定經濟價值。因此,漢爾威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客戶信息依法符合商業秘密的特徵。漢爾威公司主張的交易信息中包括了供貨規律、價格、產品要求等秘密內容,這些信息內容具有一定特有性,很難在公開領域直接獲得,並非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一般只有實際參與了漢爾威公司與客戶交易的全過程才可能獲知。瞿某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為保證工作效率不得謀求其他工作,在職期間離開公司三年內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瞿某作為負責英國LCE公司業務的人員,在工作中必然會接觸上述客戶信息,瞿某負有保守漢爾威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據此,漢爾威公司對其客戶信息採取了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可識別性和適當性。根據漢爾威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瞿某違反與漢爾威公司籤訂的保密協議,向迪馳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訴爭商業秘密並促成了交易。迪馳公司與英國LCE公司存在交易行為,且均發生在漢爾威公司與英國LCE公司交易之後,迪馳公司供貨的產品種類、數量、價格及貿易形式與之前漢爾威公司與該客戶交易的內容高度相同。瞿某和迪馳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04

-

不構成侵害商標權的在先使用之確認-

案件信息

原告梳篦廠訴被告郭某某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2017)蘇0404民初6362號】

裁判要旨

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前提是權利人向他人發出警告或有類似於警告的行為,又未在合理時間內啟動司法解決糾紛程序。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是利益受到特定商標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商標權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所謂的受到特定商標權影響,應理解為行為人受到了來自特定商標權人的侵權警告或者侵權威脅,但權利人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請求解決有關爭議。權利人向網絡平臺進行投訴,網絡平臺已經受理,並告知進行處理,由此引起利益不穩定狀態。在權利人未啟動司法解決糾紛程序的情況下,行為人為消除不穩定狀態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訴,符合起訴的條件。商標法保護經營者誠實經營而付出的勞動和積累的商譽,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基本案情

根據《常州梳篦廠志》記載,1951年,梳篦失業工人組成生產自救工廠和生產合作社,後經過體制調整變革,1970年三個生產合作社合併改為常州梳篦廠,即常州梳篦廠前身。常州梳篦廠營業執照載明其成立於1979年1月1日,經營範圍:梳篦、棋牌(麻將牌)製造,本企業生產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收購,日用百貨、服裝、針紡織品、工藝美術品銷售。2008年6月7日,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常州梳篦入選該名錄,常州梳篦廠系該非物質文化遺產責任單位。2011年,常州梳篦廠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1995年8月14日,常州日報發表《常州梳篦廠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 「宮梳名篦」走向世界》一文,宣傳報導常州梳篦廠的相關生產經營情況。2015年7月24日,常州日報發表《宮梳名篦的「華麗轉身」》一文,宣傳報導常州梳篦廠的歷史沿革及生產經營情況。

根據《常州輕工史料》記載,常州生產梳篦始於晉朝,唐朝時遠銷國外,明末清初更享有「宮梳名篦」美譽。卜仲寬系卜恆順梳篦店第八代傳承人,原系常州梳篦廠副廠長。1981年2月17日《中國財貿報》、1981年6月20日《工人日報》、中央民建全國工商聯《服務與學習》1981年第8期等媒體對卜仲寬的事跡進行宣傳報導,在報導內容中均陳述常州梳篦享有「宮梳名篦」的美譽。另據《常州輕工史料》的記載,常州梳篦在國際、國內數次得獎:1915年舊金山巴拿馬和平展覽會獲得國際銀質獎;1926年美國費城國際博覽會獲得金質獎;1910年南洋勸業會,農、工商部頒發常州梳篦金質獎章;1910年,南洋大臣物產會獲得金質獎章;1910年常州工業獎進會頒發金質獎章;1915年,農商部國貨展覽會獲得金質獎章;1921年,上海總商會陳列所頒發金質獎章;1921年、1925年,江蘇第二次、第三次物產展覽會均頒發銀質獎章;1934年,江蘇全省物品展覽會獲獎牌;1979年:輕工業部頒發常州梳篦優質產品證書,江蘇省經委頒發白象梳篦優質產品證書,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白象牌著名商標證書。

常州梳篦廠在天貓商城網站上開設有白象家居旗艦店,銷售梳篦產品,在該網店首頁顯示有「白象梳篦101周年」、「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字樣,2017年11月13日,店鋪遭到投訴商標侵權,投訴方顯示為燧熹公司。秀出公司在天貓商城網站上開設有白象秀出專賣店,經常州梳篦廠授權銷售梳篦產品,在該網店首頁顯示有「白象梳篦」字樣,該店鋪被投訴信息如下:投訴方:燧熹公司,智慧財產權名:宮梳名篦,智慧財產權所有人:郭某某,投訴理由:未經權利人許可,不當使用其商標權利。在上述投訴信息中,天貓網站提醒被投訴人進行及時申訴。常州梳篦廠及秀出公司開設的網店頁面中均使用了「宮梳名篦」字樣作為產品宣傳。

燧熹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為郭某某,經營範圍:工藝禮品、辦公用品、文體用品、針紡織品的銷售;電子商務技術服務,住所地為常州市鐘樓區篦箕巷2、4號。2015年10月21日,郭某某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第15307505號「宮梳名篦」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1類,包括梳、大齒發梳、梳子盒、化妝用具、卸妝器具、刷子、咖啡器具、水晶(玻璃製品)、瓷器、盆(容器)。

2018年5月17日,根據在天寧寺、常州大酒店的調查,相關工作人員陳述,大概從2008年開始常州梳篦廠在天寧寺設點銷售,後雙方合作銷售旅遊紀念品,現在還在合作,常州梳篦廠的外包裝上一直在使用「宮梳名篦」字樣,在外包裝袋上也印有「宮梳名篦」字樣。從2003年,常州大酒店商場就有銷售常州梳篦廠的產品,現在仍然在銷售,具體什麼時候開始銷售不清楚,現在及之前銷售的產品上印有「宮梳名篦」字樣。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是否有權向被告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訴訟;2、若原告有權提起訴訟,則原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確認不侵害智慧財產權訴訟是一項旨在制止權利人不正當地利用其智慧財產權,給他人利益造成損害或具有損害之虞的訴訟制度。一般認為,權利人向他人發出警告或有類似於警告的行為,又未在合理時間內啟動司法解決糾紛程序,是提起確認該類訴訟的事實前提。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是利益受到特定商標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商標權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屬侵權類的確認之訴。所謂的受到特定商標權影響,應理解為行為人受到了來自特定商標權人的侵權警告或者侵權威脅,但權利人並未在合理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請求解決有關爭議。原告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之訴,首先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起訴條件,即原告在起訴時,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尚應當滿足以下特定條件:原告收到來自權利人的侵權警告或侵權威脅;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依法啟動糾紛解決程序。本案中,燧熹公司就被告享有的「宮梳名篦」商標向天貓商城網站對原告及其經銷商的行為進行投訴,天貓商城網站也已進行處理,並告知原告及其經銷商進行申訴。被告作為燧熹公司法定代表人,理應知曉燧熹公司的投訴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因商標使用的利害衝突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不穩定狀態,且被告在燧熹公司投訴之後也未啟動司法解決糾紛程序。原告為消除上述不穩定狀態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訴,符合提起確認不侵害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條件。二、原告在梳篦產品上使用「宮梳名篦」標識的行為未侵害被告「宮梳名篦」商標權。商標的功能為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成為提供商品、服務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商標因而也成為承載經營者商譽的載體。正確劃定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邊界,關係到商標專用權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確保商標立法宗旨得以實現的關鍵。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目的是保護商標權人通過誠實經營和使用、宣傳商標等正當行為所獲得的商業權益,禁止同業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和基本商業道德,採取搭便車、傍名牌等投機取巧手段,攫取他人勤勞經營而獲得的商業利益,但並不鼓勵商標權人不使用商標卻假借註冊商標的形式進行投機的行為。同時,為保護他人誠實經營而付出的勞動和積累的商譽,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供的關於原告的歷史沿革、所獲榮譽及本院調查的相關情況,可以認定原告在其宣傳及產品包裝上使用「宮梳名篦」字樣已有較長的歷史。原告作為一家生產經營梳篦產品的老字號企業,經營歷史悠久,其產品也獲得了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尤其在常州地區,梳篦產品已成為常州地區具有代表性的產品,原告生產的梳篦產品也已經具備較強顯著性的特徵,並且具有一定影響力。原告在其長期的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等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了「宮梳名篦」的標識,在「宮梳名篦」標識與原告已經產生特定的聯繫的情況下,原告在其產品上標註「宮梳名篦」標識並無不當,可以認定為原告已經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中,被告系在2015年10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第15307505號「宮梳名篦」商標,被告註冊商標時間晚於原告使用「宮梳名篦」標識的時間。綜上,鐘樓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原告梳篦廠在其生產、銷售的梳篦產品上使用「宮梳名篦」標識不構成對被告郭某某第15307505號「宮梳名篦」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審宣判後,梳篦廠與郭某某均未提起上訴。

05

-

餐飲服務行業商標侵權之認定-

案件信息

原告撈王公司訴被告張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蘇0404民初1359號]

裁判要旨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中,被告在店內廣告、裝潢等顯著位置使用「

」字樣,在字形、排列上與原告在核定服務類別上的上述商標相同,且被告經營範圍與原告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屬於同類服務,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趙某某(原告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核准註冊第9801160號 「

」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自助餐館;快餐館;汽車旅館;酒吧;茶館;日間託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該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10月6日。

2014年6月21日,趙某某、陳某某核准註冊第11985267「撈王」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3類餐館;飯店;茶館;日間託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館;酒吧服務該商標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

2016年12月28日,撈御公司經核准註冊第18360813號「

」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餐館;流動飲食供應;快餐館;自助餐館;備辦宴席;餐廳;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活動房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館;酒吧服務該商標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

2017年12月19日,福建中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閩中證[2017]數鑑字第1136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附圖顯示2017年12月2日下午,李某使用手機拍攝名稱為「灣撈王鍋物料理」的店鋪外觀照片一張,門牌號為某商業街某號的照片一張,標有「灣撈王」字樣室內、電梯間、菜單、餐具照片各一張,標有「撈王」字樣的燈箱、員工制服各一張,標有「撈王」字樣的室內裝潢三張,室內照片兩張。

2017年2月20日,趙某某與原告籤訂商標使用許可及維權授權書一份,授權原告使用第9801160號、11985267號註冊商標,許可使用類型為普通許可。並授權原告就商標侵權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提起訴訟。授權期限自籤訂之日起至授權方不再為註冊商標權利人或商標被註銷時為止。

被告經營的灣聚火鍋店成立於2017年8月10日,註冊登記的經營場所為某商業街某號,經營範圍為:食品經營,於2018年3月26日核准註銷。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認為,個體工商戶灣聚火鍋店已於2018年3月26日註銷,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承擔該店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系第9801160號「

」、 第11985267號「撈王」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在店內廣告、裝潢等顯著位置使用「

」字樣,在字形、排列上與原告在核定服務類別上的上述商標相同,且被告經營範圍與原告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屬於同類服務,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商標權人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於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經營範圍、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確定賠償額為50000元。

綜上,鐘樓法院判決:一、被告張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撈王公司第9801160號、第1198526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二、被告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撈王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00元。三、駁回原告撈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服判息訴。

06

-

經營者攀附他人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

案件信息

原告博致遠大公司(以下簡稱「博致遠大公司」)訴被告條頓教育公司(以下簡稱「條頓教育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2019)蘇0404民初242號】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正當利用他人的經營信息,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2日,博致遠大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某某來到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公證處申請電子證據保全公證。同日,陳某某使用公證處電腦進行以下電子證據保全行為:1、點擊打開「GoogleChrome」瀏覽器,輸入「http://info.b2b168.com/s168-77683143.html」,顯示內容為:左側為一建築照片(懸掛「博大專升本」招牌),中間內容為「2018年某工學院五年制專轉本招生簡章」,右側信息為「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區域:江蘇常州鐘樓區 經營性質:私有企業 企業類型:服務型 註冊地:江蘇省無錫市 主營產品:五年制專轉本,無錫專轉本,常州某某教育,江蘇學歷教育學院,江蘇專轉本 註冊資金:人民幣 100 - 250 萬元」,下方的信息為「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某工學院五年制專轉本招生簡章,博大教育(博大專轉本)院校五年制專轉本校企合作培訓單位….博大教育(博大專轉本)院校五年制專轉本校企合作培訓單位…… 歡迎來到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我公司位於風景名勝、歷史古蹟較多,有著3200多年左右歷史的文化古城—常州市。具體地址是江蘇常州鐘樓區某大廈某號樓,聯繫人是劉某生……」。2、點擊打開「GoogleChrome」瀏覽器,輸入「http://info.b2b168.com/s168-77615984.html」,顯示內容為:左側為一建築照片(懸掛「博大專升本」招牌),中間內容為「2018年南京某學院五年制專轉本招生簡章」,右側信息為「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區域:江蘇常州鐘樓區 經營性質:私有企業 企業類型:服務型 註冊地:江蘇省無錫市 主營產品:五年制專轉本,無錫專轉本,常州某某教育,江蘇學歷教育學院,江蘇專轉本 註冊資金:人民幣 100 - 250 萬元」,下方的信息為「常州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南京謀學院五年制專轉本招生簡章,博大教育(博大專轉本)院校五年制專轉本校企合作培訓單位….博大教育(博大專轉本)院校五年制專轉本校企合作培訓單位……歡迎來到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我公司位於風景名勝、歷史古蹟較多,有著3200多年左右歷史的文化古城—常州市。具體地址是江蘇常州某區某大廈某號樓,聯繫人是劉某生……」。3、在上述瀏覽器的地址欄輸入「http://www.go007.com/wuxi/xuelijiaoyo/68f833c24b7350bb.htm」,顯示內容為:「無錫五年制專轉本首選博大專轉本 金陵科技 曉莊 淮陰工 文正 應用」,左側為含有「江蘇專轉本培訓學校」的圖片,下方「詳情介紹」部分內容為:「無錫五年制專轉本首選條頓專轉本 金陵科技 曉莊 淮陰工 文正 應用 無錫某某專轉本教育培訓學校是一家專做五年制專轉本培訓的培訓輔導機構…… 培訓地址:常州市某區某大廈某座某樓 無錫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樓……」。4、在上述瀏覽器的地址欄輸入「http://info.b2b168.com/s168-82690280.html」,顯示內容為:左側為一建築照片(懸掛「博大專升本」招牌),中間內容為「江蘇無錫五年制專轉本的意義?博大學校寒假班招生開始」,右側信息為「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區域:江蘇常州鐘樓區 經營性質:私有企業 企業類型:服務型 註冊地:江蘇省無錫市 主營產品:五年制專轉本,無錫專轉本,常州某某教育,江蘇學歷教育學院,江蘇專轉本 註冊資金:人民幣 100 - 250 萬元」,下方的信息為「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無錫五年制專轉本的意義?博大學校寒假班招生開始…. 歡迎來到常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網站,我公司位於風景名勝、歷史古蹟較多,有著3200多年左右歷史的文化古城—常州市。具體地址是江蘇常州某區某大廈某號樓,聯繫人是劉某生……」。5、在上述瀏覽器的地址欄輸入「http:www.jianshu.com/p/6994ab2abcda」,顯示內容為:「2019年江蘇省南京某學院五年制專轉本錄取招生簡章」,南京某學院的相關介紹及專業設置,下方為含有「江蘇專轉本培訓學校」的圖片,該文章的發布者顯示為「某某教育」。2018年11月14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公證處就上述過程出具了(2018)錫梁證經內字第4423號公證書,博致遠大公司支出公證費2050元。

2018年11月10日,博致遠大公司與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籤訂《訴訟(仲裁)委託代理合同》一份,約定由江蘇某律師事務所接受博致遠大公司委託參與本案訴訟,代理費為8000元。

博致遠大公司提交了博致遠大公司的藕塘校區、總校的視頻,經當庭對比,(2018)錫梁證經內字第4423號公證書中網頁顯示的懸掛「博大專升本」招牌的圖片、掛有「江蘇專轉本培訓學校」字樣的圖片與博致遠大公司培訓校區的相關圖片內容一致。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一審認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修訂)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博致遠大公司和某某教育公司均為從事教育培訓行業的營利性法人,存在經營業務相同的競爭關係。根據博致遠大公司提交的證據,某某教育公司在進行發布廣告、招生宣傳時,宣傳的內容中使用的圖片與博致遠大公司經營場所圖片相一致,宣傳用語也出現「博大專轉本」「博大學校」字樣。雖然「博大」並非博致遠大公司的專有標識,但綜合考慮到某某教育公司使用的相關宣傳圖片及招生內容,某某教育公司的上述宣傳行為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某某教育公司與博致遠大公司存在特定關係,會對博致遠大公司的經營行為產生影響。某某教育公司的行為屬於不正當利用他人的經營信息,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關於某某教育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某某教育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博致遠大公司請求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於法有據,某某教育公司應刪除虛假宣傳內容,並賠償經濟損失。鐘樓法院一審判決某某教育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網絡宣傳信息,並賠償博致遠大公司經濟損失20050元。

07

-

侵害商標專用權與侵害企業名稱權並存時的處理-

案件信息

原告西門子股份公司訴被告黃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蘇0404民初3725號]

裁判要旨

西門子股份公司的中、英文商標(西門子和SIEMENS)在全世界各地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國內也為公眾所熟知。被告所銷售的開關產品系來源合法,在產品上標註的也是經過工商部門核准使用的企業名稱,但如果產品從外包裝到實物均與原告公司的產品具有極高的相似度,且產品及包裝上使用了原告註冊商標及與原告註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該產品勢必會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告所銷售的產品系原告公司產品,故應當認定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西門子股份公司是全球電子電氣領域的領先企業,系世界五百強之一。SIEMENS和西門子既是商標,也是公司字號。西門子股份公司於1872年開始在中國經營業務,在中國投資數十家以「西門子」為字號的公司從事商業活動,業務區域遍布全國多個省份和地區。原告西門子和SIEMENS企業字號在中國也具有較高的顯著性、聲譽及市場價值,西門子品牌具有較高層級的市場價值。原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系西門子股份公司於1994年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管理中國區域內業務,註冊資本9億歐元,經營範圍包含從事電氣、電子和機械產品等。

西門子公司在中國註冊G637074號「SIEMENS」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9、10、11類商品上,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原告依據西門子股份公司的依法授權,成為了西門子股份公司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著作權、企業名稱、域名和商業秘密)的被許可人,在智慧財產權、域名糾紛和不正當競爭訴訟中,採取法律行動。

眾恩燈飾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成立於2016年8月31日,經營業主為黃某,於2019年5月27日註銷。經營範圍包括燈具及燈具配件、五金產品批發、零售,註冊資金數額為6萬元。

2018年12月6日,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鄒區分局對眾恩燈飾經營部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在現場執法過程中發現該經營部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的商品,依法對相關34個地插開關產品進行扣押,並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法院認為

鐘樓法院認為,經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權及經依法核准的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表明SIEMENS和西門子既是商標,也是公司字號,其提交的商標註冊證明及經過公證的授權書,可以證明原告依法享有訴權。原告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調取的實物證據反映,被告經營部中被扣押的地插開關的外包裝上標註「SIEMENS」「地板插座系列」,其中標註的「SIEMENS」與原告提交的G637074號"SIEMENS"商標註冊證明中"SIEMENS"一致。產品的包裝名稱載明的總經銷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生產商為西門子(山東)插座有限公司以及電話、地址等信息。另產品中的產品說明書中的信息,也包含了原告公司的商標及公司名稱,產品的合格證上標註了西門子名稱及西門子電器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侵權產品上所用的「SIEMENS」標識與原告享有註冊商標權的「SIEMENS」完全一致。該侵權產品勢必會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被告所銷售的產品系原告公司產品。被告的上述行為,既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也侵害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院對此予以認定。被告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字號),引人誤以為是原告商品。被告的侵權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並破壞公平的市場秩序,侵害原告了商標權及企業名稱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對原告要求判令停止侵害第G637074號「SIEMENS」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停止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開關插座、停止銷售包裝上使用「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名稱的開關插座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未能舉證因被告的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及被告因案涉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庭審中,原告明確其請求本院適用法定賠償。本院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情節、範圍、延續時間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為人民幣8萬元(包括維權合理費用)。原告的訴訟主張中超過該限額的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鐘樓法院判決:一、被告黃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西門子公司第G637074號「SIEMENS」商標權,停止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開關插座;二、被告黃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西門子公司企業名稱權,停止銷售包裝上使用「西門子有限公司」名稱的開關插座;三、被告黃某賠償原告西門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含合理支出費用);四、駁回原告西門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08

-

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商品範圍及罪名的確認-

案件信息

趙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案【一審:(2017)蘇0404刑初69號】

裁判要旨

刑法規定的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實踐中,在確認註冊商標標識的範圍時需依據相關公眾對該商品一般認知進行綜合判斷。如本案中被告人擅自製造他人商標構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毋庸置疑,但被告人同時擅自製造註冊商標項下相關的說明書、維修卡等,也都應認定在上述範圍以內,並以此作為確認非法經營數額的依據。在定罪量刑時,因被告人擅自製造他人商標標識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在被告人尚未銷售的情況下,是認定被告人構成非法製造商標標識罪還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應從實際情況考慮,如被告人只是生產不進行銷售,則以前者認定,如生產是為了銷售則應以後者確認。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趙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其目的是為了自己銷售獲利,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某於2016年6月至10月間,在常州市鐘樓區某某路某號經營佳印廣告店過程中,銷售未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生產的歐普、飛利浦商標標識。2016年10月12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在該店內查獲尚未銷售的藍色歐普商標36720個、銀色歐普商標6375個、透明歐普商標16368個、防撕歐普商標3690個、軟紙歐普說明書4330張、硬紙歐普說明書394張、硬紙飛利浦說明書290張、飛利浦產品維修卡92張,共計68259個(張)。

案發後,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銷售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趙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屬犯罪未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亦予以採納。被告人趙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款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一審判決後,被告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9

-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認定-

案件信息

方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一審:(2018)蘇0404刑初544號】

裁判要旨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與假冒註冊商標罪是相關聯的兩個罪名,該罪名確立的目的是保護國家註冊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實踐中,對於被告人從他人處收購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產品已經銷售的部分,應確認為犯罪既遂,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銷售的部分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參照犯罪既遂的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上述情形對被告人的具體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在查明的非法經營數額的基礎上依法合理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於2017年9月的一天,在常州市鐘樓區某鎮某燈具城某幢某號其經營的閃光照明經營部內,以人民幣3萬餘元的價格從他人處低價購入標有「雷士照明」「NVC」字樣的燈具21種共計6642各,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65990元。2017年10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在上述地點查獲尚未銷售的上述燈具。經惠州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認定,上述產品均為假冒「雷士照明」「NVC」系列註冊商標的產品。

案發後,被告人方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方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方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節和歸案後的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已繳納)。

一審判決後,被告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10

-

假冒註冊商標罪中共同犯罪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案件信息

王某某、蔣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一審:(2019)蘇0404刑初314號】

裁判要旨

刑法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目的是保護國家註冊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實踐中,這類犯罪通常由有組織、有分工的若干自然人共同完成,如本案中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製作假酒進行生產並銷售的案件,生產者使用的商標和包裝材料一部分通過回收穫得,一部分則通過向他人購買假冒的註冊商標和包裝材料獲得,此時提供假冒的商標和包裝材料的人因明知他人生產假酒,仍向其提供幫助並以此獲利,與生產假酒的人構成共同犯罪。在對雙方作出刑事裁判時,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即是非法經營數額,該因素直接影響被告的量刑。在確認雙方的非法經營數額時,應調查雙方的具體犯罪事實,對生產、銷售的情況進行梳理,繼而對雙方非法經營數額作出區分和確認,在此基礎上作出認定,而不能以雙方構成共同犯罪認定均具有相同的非法經營數額。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租用常州市某區某路某號倉庫,採用回收酒瓶,向他人購買偽造的茅臺、五糧液、夢之藍等白酒商標、防偽貼紙等材料,以尖莊酒、洋河普麯酒、綿竹大麯酒等低價白酒灌裝成高價白酒的手段,先後製造五糧液(39度、52度)、洋河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M3、M6)、國緣(雙開、四開)、劍南春(38度、52度)高價白酒並向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0373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蔣某某假冒茅臺註冊商標灌裝製造假酒,仍以每套300元的價格向蔣某某提供全套假冒茅臺註冊商標和包裝材料,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306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134330元。

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蔣某某租用常州市某區某村某幢某號車庫,採用向被告人王某某購買假冒的53度茅臺酒商標、外包裝等材料,以茅臺王子酒灌裝成53度茅臺酒的手段並向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30600元。被告人蔣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製造假酒,仍向王某某提供製造假酒的原料酒尖莊白酒,由被告人王某某製造39度五糧液39箱,38度劍南春11箱,後由被告人蔣某某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8580元。被告人蔣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49180元。

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認證,上述除原料酒之外的所有酒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1.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州市某區某村某幢某號車庫處,將其自己製造的假冒註冊商標的52度五糧液20箱、四開國緣10箱、對開國緣10箱銷售給被告人蔣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2700元。上述產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2.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將其自己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雙開國緣24箱、四開國緣30箱、天之藍13箱、海之藍26箱、52度五糧液2箱,陸續銷售給被告人蔣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4520元。後被告人蔣某某又將上述產品分別銷給王新、楊小鵬、王照富三人。3.2018年7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將其自己製造的假冒註冊商標的52度五糧液66箱,39度五糧液39箱,38度劍南春11箱,52度劍南春2箱,雙開國緣1箱,夢之藍(M6)16箱,夢之藍(M3)12箱,天之藍13箱、海之藍5箱,陸續銷售給被告人蔣某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4240元。被告人蔣某某將上述產品存於倉庫,尚未銷售。上述產品案發當日被公安機關查獲。4.2018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蔣某某將其自已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53度茅臺酒6箱銷售給王新,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08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在常州市某區某村某幢某號車庫前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在被告人蔣某某倉庫內查獲其製造的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53度茅臺11箱,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9800元。同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龍江中路123號倉庫內查獲其製造的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52度五糧液2瓶、雙開國緣10箱、四開國緣10箱、海之藍16箱、夢之藍(M3)15箱等,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2270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部分行為屬於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部分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二被告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亦予以採納。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該款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款在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一審判決後,兩被告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ND

原標題:《2015-2019年鐘樓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相關焦點

  • 盤點|全國各地法院2019年度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2019年全國各地法院智慧財產權熱門案例01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02廣東高院2019年度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案件03深圳中院2019年度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04上海高院2019年上海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及加強知產保護力度典型案件05北京高院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 上海自貿區文化創意產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該案入選2017年度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上海法院第七批指導性案例。該案入選2017年度上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中國版權行業十大熱點案例。
  • 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2019年,面對案件數量持續大幅上升的壓力,北京市三級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審判任務,先後審結了一批在社會上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大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考驗,北京市三級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審判任生效判決為今年的案例評選工作提供了豐富的案例素材。
  • 智慧財產權丨重慶法院2019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4月23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通過視頻連線召開的「四川高院 重慶高院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聯合新聞發布會」上,重慶高院民三庭庭長喻志強發布了重慶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4.26特輯 | 江門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7-2019年)
    ▼這個案例出自江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害商標權案,在第二十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到來之際,江門中院從近年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精心挑選了10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遵循「分調裁審」的思路審理案件,在訴前未能達成調解的情況下,通過庭審程序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意見後,繼續適時組織調解,促成涉案註冊商標的轉讓,有效避免了訴累,節省了行政、司法資源,既保護了享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及知名品牌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合法權益,亦使小微企業在停止侵權的前提下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 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
    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成就,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經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結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情況,我院選定了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現將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單予以印發,供各級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鑑。
  • 2017年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編者按 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尊重智慧財產權、強化司法保護」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發布2017年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依法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代表,體現出檢察機關在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主動作為、不懈努力,敬請關注。
  • 福建公布2014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原標題:福建公布2014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大哥大起訴361°案入選人民網福州4月22日電(鄭豔豔)22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2014福建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廣東大哥大訴361°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十大案件入選。
  • 2014年中國法院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件發布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1日訊 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獲悉,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舉行「2015年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新聞通氣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宋曉明通報了有關情況。
  • 2019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四)
    2019年度珠海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珠海中院發布2019年度珠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分享第四個典型案例    【案例四】李某與陳某、珠海甲公司、乙省衛健委、丙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制裁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案件提要  民事訴訟參與人為獲取非法利益
  • 湖州中院發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八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湖州中院聯合湖州市檢察院、市公安局以及吳興法院召開2020年湖州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並發布湖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最新」2019年上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市知識產權局說,今年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期間,上海公布「2019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由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門報送,經專家評選等程序,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執法的智慧財產權案例,包括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杭州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胡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創諾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侵犯藥品發明專利權案、朱長崗等侵犯「茅臺」註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等。
  • 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05 04: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臨沂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011、山東蘭陵企業(集團)總公司、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蘭陵笑笑生酒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案件介紹【案情】山東蘭陵企業(集團)總公司經過受讓合法持有第127174號「」圖文商標、第704457
  • 重慶市三中法院案例入選重慶法院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六批)
    重慶市三中法院案例入選重慶法院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1-01-08 0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2015年中國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二、推薦理由該案是海關積極推進「兩法銜接」,貫徹落實《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的暫行規定》,與公安機關加強合作、協作辦案的典型案例。二、推薦理由該案是海關在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期間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主動查獲出口侵犯國內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貨物的典型案例。
  • 日照公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2019年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並公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目前智慧財產權市場種類繁多,極容易引起侵權事件。」
  • 甘肅高院發布2014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人民網蘭州4月24日電(王文嘉)23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4年甘肅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並進行了解讀,這十大案件涵蓋了專利權、商標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植物新品種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反映了甘肅省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基本類型。
  • 青島中院發布省首個中英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
    自青島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至今,共受理跨域技術類案件716件,審結646件……」4月25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8年青島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並發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中英文雙語《青島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6—2018)》白皮書,這是山東全省法院發布的首個中英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
  • 2017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江蘇無錫市張承兵等人假冒註冊商標、洪立洲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黃孟浩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第四,延伸檢察職能,促進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通過案件的辦理,商州區人民檢察院積極聯繫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打擊侵權假冒犯罪常態化工作制度,如完善了商州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細則》、針對監管漏洞向工商局、科技局提出防治對策六條,並在商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下,全區聯合開展了菸酒市場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大排查活動,促進和加強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