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加計扣除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2020-12-14 中匯信達

問題1:無形資產加計扣除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解答:

先說結論——無形資產加計扣除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無形資產加計扣除,應該是企業研發形成技術成果,且滿足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條件。

確認遞延所得稅的原因,是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對於永久性差異是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的。

例如,企業購進機器設備10萬元,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由於一次性扣除後,後續計稅基礎就變為0,就需要納稅調增,其結果總的稅前扣除額還是10萬元,並沒有增加,與會計計入損益的成本(費用)總金額也是10萬元,是一致的。因此,前面的差異,只是暫時的,在固定資產終止確認時(出售或報廢等),是最終可以彌合差異的。因此,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導致當期少繳稅,所以在當期就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而對於可以加計扣除的無形資產,卻是永久性差異。

比如,加入企業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技術成果)是100萬元,其攤銷可以享受加計75%扣除,最後總的扣除額是175萬元。而會計處理,計入會計損益的金額(攤銷額)總金額卻只有100萬元,即便是最終終止確認,差額75萬元也不能得到彌合,屬於永久性差異。

綜上所述,無形資產加計扣除,屬於永久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問題2:公司無償受贈獲得的專利如何做帳務處理?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解答:

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無償贈予企業無形資產,接受捐贈的企業可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能不需要,具體要看接受捐贈的企業財稅處理。

一、企業接受股東贈予資產不繳企業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財稅處理的,接受捐贈的企業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自然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受無形資產捐贈,不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如有)

貸:累計攤銷

資本公積

二、接受捐贈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財稅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般來說企業接受捐贈會計與稅法一致,即按市價(或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準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接受捐贈資產和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接受無形資產捐贈,繳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如有)

貸:累計攤銷

營業外收入

綜上所述,自然人股東無償贈與企業無形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看股東與企業的財稅處理,簡單的說要交或不交都可能出錯。

問題3:購買的無形資產能直接加計扣除嗎?

解答:

外購的無形資產不能直接加計扣除,但是用於研發的無形資產攤銷可以加計扣除,因此外購無形資產如果是用於滿足條件的研發活動,其攤銷可以按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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