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介紹了山西運城市新絳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鐵路「拒不參加黨委會議」一事的內情。
稍早前,在8月18日運城市紀委監委通報的李鐵路違紀違法事實中,有一條受到廣泛關注,即「因個人建議未被採納,對組織產生不滿情緒,未按規則列席黨委重要會議」。
據辦案人員介紹,此事源於一次領導幹部推薦任用上。
2016年12月,在新絳縣委調整鄉鎮主要領導幹部時,李鐵路向組織推薦時任某鎮黨委副書記的同志為鄉(鎮)長人選。2017年1月,該同志沒有被組織確定為鄉鎮黨委書記和鎮長人選,這本是正常的組織人事選拔。但李鐵路認為他推薦的同志在鄉鎮副書記崗位幹了多年,政績比較突出,其同事都提拔重用了,自己的意見沒被採納,作為縣四大班子「一把手」之一,臉面上不好看,思想上想不通,於是產生了不滿情緒,多次找藉口不列席縣委常委會。
消息稱,經查實,2017年,新絳縣委共召開常委會議、常委擴大會議、全委會共44次,其中李鐵路4次藉故不參會,10次無故不參會,缺席縣委重要會議近三分之一。李鐵路的行為,違反了「人大黨組書記固定列席黨委常委會」的規定,破壞了黨委同人大常委會溝通協調的工作慣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
澎湃新聞早前報導提到,李鐵路曾任新絳縣澤掌鎮黨委書記,新絳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新絳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新絳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11年6月擔任新絳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直到今年5月退休。退休當月,李鐵路宣告被查。
「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8月30日文章指出,經過審理確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2條之規定,李鐵路的行為構成違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8條第(八)項之規定,李鐵路的行為構成職務違法。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溯及力原則,他違反的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而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當中,為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第二編的分則中專設了一章,即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在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中,也對「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範。
文章稱,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我們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要求。不論是哪個層級的黨組織與黨員幹部,都應該真正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立起來、嚴起來,並通過抓住政治紀律這個綱,把嚴肅其他紀律帶起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提醒道,李鐵路案件,對他個人是教訓,對廣大黨員幹部則是警示。我們要深刻認識到,幹部在政治上出問題,對黨的危害不亞於腐敗問題,有的甚至比腐敗問題更嚴重。在政治問題上,任何人同樣不能越過紅線,越過了就要嚴肅追究其政治責任。
除了「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李鐵路還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運城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運城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鐵路開除黨籍處分,調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終止其新絳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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