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8年2月7日,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黔工商行處字〔2018〕136號),吊銷貴州天成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貴州天成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連續6個月以上一直未在登記住所經營,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填報2013、2014、2015、2016年度報告且未向社會公示,自2014年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納稅和繳稅的行為,已構成長期停業未經營行為。
黔工商行處字〔2018〕136號
當事人:貴州天成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華能
營業執照註冊號:520000000037772
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花溪大道北段560號藝景春天B棟新發建材市場
註冊資本:壹千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25日
經營範圍:為中小企業提供經濟合同履約擔保、商品交易擔保、司法擔保、稅收擔保、特別擔保;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貿易投資及擔保;高新材料、生物醫藥、網絡技術等科技產業的投資及擔保;其他擔保業務。開展投資擔保配套的諮詢、項目論證、代理;接受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委託與我國各地方、各部門及其所屬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聯繫,達成短期或長期的合資協議、合同;並為組成合營企業和進行短期或長期的技術合作,提供介紹和諮詢服務。
經查明,當事人已連續6個月以上一直未在登記住所經營,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填報2013、2014、2015、2016年度報告且未向社會公示,自2014年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納稅和繳稅。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登記住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證實當事人一直未在登記住所地經營,證明當事人已連續六個月未在登記住所經營。
證據二、辦案人員調取的當事人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公示年度報告的電腦屏幕截圖,證明當事人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報送2013、2014、2015、2016年度報告且未向社會公示。
證據三、省國稅局出具的當事人未進行納稅繳稅的證明,證明當事人自2014年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納稅繳稅。
以上證據均由辦案人員、見證人等籤名確認,並能相互印證,本局予以採信。
2018年1月22日,本局在辦公大樓一樓門廳公告欄及門戶網站(http://www.gzaic.org.cn)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黔工商行處聽告字〔2018〕6號),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和提出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已連續6個月以上一直未在登記住所經營,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填報2013、2014、2015、2016年度報告且未向社會公示,自2014年以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納稅和繳稅的行為,已構成長期停業未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貴州天成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貴州省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