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對方卻作廢了,怎麼辦?

2020-12-12 中國會計視野

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對方卻作廢了,怎麼辦?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對方作廢處理問題】  

問:本公司為醫療器械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已認證,對方公司在當月又作廢了,請問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專家回覆:  這種情況認證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於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貴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後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後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付款,否則對方可能不再開具藍字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

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帳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  

第一條、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條、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一、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法規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二、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法規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三、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一條法規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法規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發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危害稅收徵管罪入刑,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進行界定。  

為此,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列舉了三種情形,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的,則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後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後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後。  

二、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掛靠行為如何適用本公告,需要視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第一,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本公告規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這種情況下,被掛靠方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對納稅人的某一種行為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做的明確,目的在於既保護好國家稅款安全,又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換一個角度說,本公告僅僅界定了納稅人的某一行為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不意味著非此即彼,從本公告並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種情形的行為就是虛開。比如,某一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籤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對方卻作廢了,會計該怎麼處理?虛開增值稅發票後又該如何處理?會計網小編都整理好了,請看看哈~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對方作廢處理問題】  

問:本公司為醫療器械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已認證,對方公司在當月又作廢了,請問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專家回覆:這種情況認證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於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貴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後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後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對方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前不能向對方付款,否則對方可能不再開具藍字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帳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  

第一條、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四條、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一、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法規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二、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法規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三、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一條法規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法規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發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危害稅收徵管罪入刑,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以事實為依據,準確進行界定。  

為此,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列舉了三種情形,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的,則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後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後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後。  

二、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掛靠行為如何適用本公告,需要視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第一,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本公告規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這種情況下,被掛靠方向受票方納稅人就該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對納稅人的某一種行為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做的明確,目的在於既保護好國家稅款安全,又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換一個角度說,本公告僅僅界定了納稅人的某一行為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不意味著非此即彼,從本公告並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種情形的行為就是虛開。比如,某一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籤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本文每日會計實操整理髮布,素材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每日會計實操、稅來稅往、中國政府網、小陳稅務08、會計說、中國會計視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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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的原則,那就是:必須有票才能抵扣。發票,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收到後必須要嚴格管理,否則可能會影響到抵扣,對企業就是額外的損失。2、票面信息不合規的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票面列印有很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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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時,就需要自證清白了,但即便是到了自己或對方的主管稅所,都不一定可以幫你查明白這張發票是否被認證了。但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式來嘗試做「自我救贖」把鍋甩開:進入到開票系統中的【發票管理】模塊,然後依次點擊【紅字發票信息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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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廣西國稅12366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了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可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該工作人員特別提醒,作廢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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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參考下表:購方已經由購貨方認證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退貨或發票開具錯誤需要開具負數發票的,由購貨方申請開具負數發票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並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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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2004年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稽核結果的通報看,作廢增值稅抵扣聯比例僅佔稽核抵扣聯總數的0.03%―0.04%.雖然作廢增值稅抵扣聯佔稽核抵扣聯總數的比例較小,但稽核抵扣聯總數的數量巨大,作廢增值稅抵扣聯絕對值較大,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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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用發票認證了就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納稅人取得用於不能抵扣的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了也不能抵扣。取得不能抵扣進項的專用發票,建議先認證後,認證後再把進項稅額轉出。把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還有一個好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2、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免稅,這個銷售額是含稅額還是不含稅額?
    • 發票開錯了,作廢還是紅衝?80%的會計都做錯過!
      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月發票,直接作廢即可,但需要將發票各聯收集齊並加蓋作廢印章。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同時滿足以三個條件,才可以作廢。跨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進行「紅衝」處理,但不需要申請紅字信息表。2. 由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沒有作廢功能,所以如果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錯了,那就只能進行紅衝,並重新開具正確的發票。3.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並且不符合作廢條件時,需要進行紅衝處理。
    • 機動車專用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區別
      為什麼銷售機動車開票,有開機動車專用發票也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是汽車銷售公司,都是賣車,咋還開兩種票。開機動車專用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麼不同能說一下嗎?這個問題估計很多財務人不是很清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公司取得這兩種發票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就是認證的時候一個是增值稅發票認證,另一個是機動車發票認證。
    • 發票忘記作廢已上報匯總怎麼辦?
      已報稅的發票不能作廢,稅務上要做正常票處理,然後向國稅局申辦紅字發票通知單後開具負數發票進行衝回就沒問題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升版面的,要準備相應的購銷合同或者其他大額的收入確認材料.還要準備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經開具發票的複印件(不夠開的事實憑據).
    • 手把手教你: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相關問答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如何開具紅字發票?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如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
    •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還有時間限制嗎?
      材料交付之後,甲企業發現材料存在質量問題與乙公司產生了爭議,因此一直未支付剩餘款項,乙公司當月發票已開具但未交付甲公司。2020年12月,雙方爭議解決。乙公司將早在2019年12月開具的發票交付了甲公司。張會計對此產生了疑問——這樣的發票是否超出了抵扣期限,還能抵扣增值稅嗎?
    • 【提醒】這些發票不能作廢,您知道嗎?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複製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旦開具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如發生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費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開具紅字發票,需要與對應的物流、資金流信息一致。
    • 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比例異常,這個指標是什麼意思?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比例異常,這個指標是什麼意思?該指標屬於發票風控監控指標。作廢普票份數10份,比例佔當期全部普票50%以上,或作廢普票金額佔當期全部正數普票金額50%以上,開具金額10萬以上;滿足任意一個條件,容易作為異常企業預警。稅局一般會對納稅人進行約談,查實納稅人是否為不會開票、作廢發票聯次是否在,是否存在虛開風險等等。
    • 會計頭條:發票作廢還是紅衝,90%的會計都沒弄明白!
      作廢條件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三)已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四)已抄稅發票不能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