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旅遊電子合同」推廣沿用至今,旅遊行業的合同籤訂問題總算是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旅遊企業和遊客均紛紛重視起了合同籤訂問題。但是,同樣重要的補充協議卻並未得到重視。旅遊從業知道要籤補充協議,但如何起草?採用何種形式?如何籤字?卻並未有系統的認知。本文,將對補充協議進行全面分析,從而為各位旅遊同業提供一些思考。
一、法律定位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基於以上分析,補充協議在法律上與正式合同之間存在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來增加或改變權利義務關係是合法合規的。
二、如何規範填寫
1、主體需明確且清晰
也就是說,在籤訂補充協議的時候,必須在協議明確籤訂補充協議的主體,該主體上所指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應當是能夠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如未成年人在該特定年齡段不得成為相關合同主體,不能獨自承擔合同義務的,則不能成為合同主體。
2、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需明確
也就是說,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各主體間互相具備何種法律關係。如在一份涉及多位遊客的補充協議中,導遊或者其他旅行社工作人員在與遊客籤訂補充協議時,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該籤字代表之身份並有明確授權(附上授權委託書)。
3、補充協議的目的要明確
該份補充協議的籤訂目的是什麼,應當在補充協議中有明確說明,否則可能會因合同內容不盡完備導致合同約定無效。如在旅遊行程中,遊客嚮導遊、領隊人員申請增加購物店的,此時應在補充協議中寫明:因全部遊客一致同意並申請旅行社工作人員協助前往某某購物店進行購物,特對本次購物事項作如下約定。如果在補充協議中約定清楚了上述目的的話,則說明補充協議的目的是明確的。
4、合同條款應規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在以往處理的諸多旅遊糾紛中,時常有旅行社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遊客對合同的解釋已完全知悉」、「預約服務項目均不可退換」、「某某費用均由遊客承擔」等等。上述約定有一個共同特點:即減輕了旅行社的合同義務,增加了遊客的合同義務。雖然在實務中,在補充協議甚至是旅遊合同中均有此類約定,但以上約定實際上屬於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屬於無效條款。
5、對症下藥
補充協議籤訂的原因多種多樣,對於不同的旅遊產品或服務,不同的需求等均會產生籤訂補充協議的緣由。但是,在籤訂補充協議時,應根據不同的需求,對症下藥,方能保證補充協議的規範。
如在增加購物店、自費項目、旅遊景點等事項的補充協議中,應明確該類協議的內容,如購物店名稱,景點名稱,購買、遊覽時間,自費項目內容及金額,質量注意條款,安全注意條款等等。
如在操作老年團的補充協議中,應有明確的健康風險告知、健康提示條款,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告知,過程中的身體不適報告等條款。從而將老年遊客在旅行團中的風險降到最低,使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盡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在籤訂不同補充協議時應對症下藥,明確不同旅遊產品或服務,不同需求的補充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條款及內容主要包括哪些,側重點在何處。對上述事項進行完備約定後,在旅行社對於合同籤訂、增加購物店、自費項目、遊覽景點等的行政風險將會極大的降低,從而避免糾紛。
6、關於籤訂方式
在以往的旅遊從業人員的培訓中,屢次提到對於補充協議的籤訂問題。包括設計哪些內容的合同履行事項需要與遊客籤訂補充協議的問題。最初旅行社與遊客籤訂補充協議的方式是旅行社提出書面文本,由遊客在該書面協議中簽字。但此種方式後來經實踐檢驗,存在諸多不便,對於旅行社來說,可以捏造遊客的籤名。對於遊客來說,可以否認自己的籤名。因此,該項籤訂方式很快帶來了大量的糾紛,並且不再受到歡迎。
因此,建議旅行社在與遊客籤訂補充協議(尤其是購物協議、自費項目協議)時,應由遊客書寫相應的合同文本,列明主要條款及內容即可,其後由遊客逐一籤字,最後交給旅行社工作人員的方式。在此種方式中,由於整個過程均由遊客做出,因此對於旅行社的風險較小。
三、結語
以上便是關於補充協議籤訂時的最為重要的幾個點,在旅遊電子合同及國家旅遊局的示範文本推行實用的今天,在合同文本上的修訂和約定操作空間較小,並且還可能涉嫌合同籤訂不規範的行政風險。因此,補充協議在旅遊業務操作中大有可為,但是應明晰其中的法律風險並且對症下藥。如此,方能真正做到籤署規範,從而為旅遊業務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