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號)顯示,經查,安徽君合達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君合」)存在基金財產中列支不應由基金財產支付的費用;公司實際辦公地址與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信息不一致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安徽君合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安徽君合成立於2016年2月26日,註冊資本900萬人民幣,孫正強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安徽萬創聖來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8.89%,該公司大股東為安徽省聯華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汪明來為實控人,持股比例80%。
據君合資本網站顯示,君合資本旗下安徽君合達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16年5月27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備案編號:P1031532)。君合資本,是安徽首家混合所有制股權投資機構,總部位於安徽省合肥市,是由中國華融、合肥北城建投、北京方富資本和安徽聯華集團共同組建的專業化資產管理平臺,長期深耕產業投資基金和城市開發金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徽君合達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號
安徽君合達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況:
一、在基金財產中列支不應由基金財產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實際辦公地址與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信息不一致。
上述情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切實整改相關問題,並在本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3月18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