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憲忠:民法典分編體例既科學也符合我國國情

2020-12-14 中國人大網

2019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此次是將幾經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3月通過的民法總則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審議。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值得關注的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究竟該設立哪些分編一直存在爭議,比如,人格權編是否應當獨立成編、智慧財產權是否應當納入作為分編等等。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接受專訪,就民法典設立各個分編的法理邏輯進行了闡述,並回應了一些爭議問題。

草案分編編纂體例符合我國國情

記者:目前對外公開的民法典草案中共有7編。有一些意見認為還應當增加智慧財產權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等。那麼,立法機關在確定民法典分編體例結構時遵循了哪些原則?

孫憲忠:我國民法典編纂採取了「提取公因式」這種立法技術。從這個角度看,由總則編規定一般性規則,按照「同一和差異」的區分,將同一類規範和制度整理在一起,從中提取一般規則,在此基礎上形成總則;然後將總則之外的其他法律規範,按照其內容的同一性,將它們規定在一起形成分則各編。這種編纂體例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研究成果,體現了立法技術上的科學性。在確定分則各編的編成體例方面,最早按照這一立法理論編纂而成的,是十八世紀德意志法學家完成的《實用法學彙纂》,它提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這種民法典五編制的立法方案。後來的德意志法系的民法典,包括德國、瑞士、希臘、日本等都是在這個體例上制定的。我國民法典編纂基本上也是採取這種模式,然後根據我國國情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關於是否在民法典分則中設立智慧財產權編,民法典編纂一開始就有學者提出這個觀點。但在討論的過程中也有不同意見,認為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群體在我國還是處於新興、發展之中,尤其是電子商務時代出現了不少智慧財產權問題,如何處理爭議比較大,還沒有形成一致結論。所以,目前將現行的大量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整理為一個分則編,很難達到體系比較穩定、規範和制度清晰明確的分則編標準。所以,民法典編纂把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和制度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存留在了民法典之外。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總則編民事權利一章已經把智慧財產權作為典型民事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按照民法典規則處理是沒有問題的。

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能否作為獨立分編,爭議不大。之所以此次不作規定,是因為國際私法被認為屬於民法的特別法,主要是涉外法律關係中適用法律選擇的基本規則,其特點一是涉外,二是多為程序選擇性規範,和民法典規定的國內的實體權利義務法律規範的內容差別明顯。之所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有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一章,是因為那個時候我國改革開放不久,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的問題不多,其特徵表現不強烈。後來隨著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立法機關制定了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它的立法體例更能夠滿足實踐的需要。

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做法是很好的

記者: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編纂的一大亮點。此前,人格權是否應獨立成編也曾產生過一些爭議,學界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您認為,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會產生哪些影響?

孫憲忠:關於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問題,關鍵在於立法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出的立法理由是,民法典設立獨立的人格權編是為了貫徹中央提出的「加強人格權保護」的要求。同時,草案刪除了人格權轉讓的條款,還刪除了將該條款中保留人格權轉讓的「但書」。這樣就保障了人格權立法的人文主義思想基礎,保障了民法中的人格權制度和憲法人格尊嚴原則的精神統一。所以,這個徹底刪除,消除了立法上一個比較大的隱患。這完全貫徹了中央的要求,也符合民法以損害賠償救濟的原理來維護和保障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原理。

目前看,強調人格權獨立成編有利於提升人民基本權利的地位,有利於提升我國民法典人文主義思想的品質,有利於人格權保護的法制實踐,有利於促進法律文明的發展,所以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做法是很好的。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刪除了人格權轉讓的條文,而現在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中還有許可以自然人的姓名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法人字號、許可自然人肖像使用等條款,這些難道不是人格權的轉讓嗎?在我看來,這些確實不是人格權的轉讓,而且這些行為和當事人的人格確實沒有什麼關係。比如,許可他人使用肖像做廣告,僅僅只是肖像或者形象被商業利用,肖像權人的人格和人格權沒有絲毫的變化。所以這些許可和人格以及人格權本來就沒有關係。立法將這些制度規定在這裡,只是因為這些規則寫在這裡方便一些罷了。這僅僅只是立法技術上所說的「內容關聯性」的做法,即將一些不方便寫在其他地方的條文,因為和這些權利內容有關聯,才將它們寫在了這裡。

總則實用價值被低估矮化需要解決

記者:在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結構區分的規制下,您對今後民法典的學習和適用有哪些建議?

孫憲忠:民法典在立法結構上相互區分之後,不論是學習了解民法典,還是貫徹實施民法典,都面臨著要同時考慮總則和分則規定的情況。比如,學習和研究關於某種合同的法律規定,不但要學習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關於行為人法律資格的規定,還要學習合同編的具體規定,此外,還會經常需要學習關於物權變動的法律規則的規定。

事實上,從事法律實踐工作的,應該學習掌握的還有更多,比如關於房地產交易事務的法律實踐問題、關於土地使用權方面的規則,這些規則經常規定在行政法規裡面。

從民法典學習和實務的角度看,掌握總則編和分則編的知識都是必要的,甚至有時候總則編的實踐意義更大。在調研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和律師分析民事案件時常常只使用分則的規定而忽略總則的規定。比如,分析合同效力的時候,經常只是引用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如果合同法沒有細緻具體的規定,就認為立法不明確,無法分析和裁判案件。但事實上,不論是民法總則還是以前的民法通則,都有很多一般性規定可以直接適用。所以說,民法總則的法律實用價值被低估、被矮化,這是以後學習和貫徹民法典特別需要解決的問題。(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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