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國內野外旅遊探險圈十分出名的「飛魚」,在獨自翻越西藏昌都地區的他念他翁山時遇難。
消息傳來令人扼腕,同時也再次引發了社會的熱議——驢友擅自攀巖或穿越險山惡水,一旦釀成失聯、傷亡等事故,就需要動用大量的公共資源施以援手,所需的營救費用究竟該由行為人自己買單還是由政府財政支付?如何規範不計生命代價和社會救援成本的「野遊」行為?
01
遊線複雜風險增大
有消息稱,8月2日,「飛魚」開啟「他念他翁線」的探險,按預定行程,最遲應該在8月10日出山,但此後一直處於失聯狀態。家人報警後,當地出動了搜救隊。16日上午,搜救隊在一條河裡發現了已經死亡的「飛魚」。此時,距離他失聯已經超過100個小時。
近期時值暑期旅遊旺季,也是「野遊」的黃金時段。僅8月間,各種「野遊」事故就很頻仍。
「驢友在野外探險途中失聯進而遇難的事件,在最近的10年裡不斷發生。這與驢友人數增多、涉足涉險的範圍擴大有著密切關係。也可以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旅遊研究專家、上海師範大學特聘教授樓嘉軍說,野外探險的興起現在看來會是個趨勢,造成「野遊」事故頻發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兩個:
02
「職業態度」規範行為
據中國登山協會登山戶外運動事故研討小組的不完全統計,2018年共發生「野遊」事故348起,其中受傷115起、死亡40起、失蹤4起、無人員傷亡189起。2017年共發生事故289起,其中受傷107起、死亡35起、失蹤7起、無人員傷亡140起。
在樓嘉軍看來,「野遊」的樂趣在探險,探險的價值在挑戰自我,要說「野遊」容易發生各種意外事故,這也是「野遊」從興起到興旺這個發展過程中很難繞開的話題。換句話說,要徹底根除「野遊」也是不現實的,目前要做的只能是儘可能減少「野遊」的風險,特別是降低死亡率。
綜觀這些年的「野遊」事故,在死亡的人群中,男性約佔七成,這也與參加戶外運動的人員性別成正比。從地區分布上看,「野遊」事故集中在多山地區,雲南、四川的高山峽谷、湍急河道更是事故高發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導致死亡事故的戶外運動方式,75%的死亡是發生在徒步運動時,其他依次為潛水(9%)、高海拔登山(7%)、滑雪(4%)、攀巖(3%)、滑翔傘(2%)。這說明門檻較低的運動反而更容易出現事故。
樓嘉軍說,驢友中有「在遊泳中學遊泳」的說法,意思是邊「野遊」探險邊摸索和積累經驗。這種觀點有失偏頗。雖然「野遊」談不上是純職業行為,但也不妨以「職業」的態度來加以規範。
比如,倡導由社會上的探險俱樂部承擔起培訓責任,對於戶外探險的組織形式、線路規劃、後勤保障、救援求助等事項做好前置培訓。「野遊」探尋的是野趣,但不能弄成野路子活動,更不能不受法律和行政規定的約束。「野豁豁」的戶外探險活動,最終造成的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忽視,而且還是對他人和社會權益的漠視。
03
遊必有方遊出意義
事實上,中國自古就是個旅遊大國,歷朝歷代也都有驢友甘願把生命消耗在自己認為有意義和感興趣的險惡旅途之中。上海社科院民俗與非遺中心秘書長畢旭玲說,我國古代的旅遊民俗或能為現代人的出遊和探險帶來諸多啟示。
首先,古人對遠遊的危險性已經有了充分認知,為了尋求心理安全,創造了路神(道神)信仰。相傳,黃帝元妃嫘祖「好遠遊」,死在了路上,後被當作路神崇拜。又有神話認為,共工的兒子同樣喜歡遠遊,走到哪裡玩到哪裡,死後也被祀為路神。
其次,我們的老祖宗講求「遊必有方」,這樣的觀念驅使人們慎重地對待遠遊。「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孔子認為子女有奉養父母的責任,父母年邁時,儘量不要出遠門。但他也不反對外出奮鬥,只是必須把外出的目的地告知父母。儒家的孝道也使古人非常慎重地對待遠遊,並為遠遊做好充分的準備。這種孝道其實就是一種遠遊時應該有的責任感。當代人在旅遊活動尤其是戶外探險活動中更應該具有責任感,除了對個體生命負責,還必須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第三,遊必有所圖。古人遠遊總有各種目的,也因此創造了很多功績。比如,張騫遠遊西域,開拓了絲綢之路;司馬遷年輕時廣泛遊歷,為他後來寫作《史記》積累了大量材料;酈道元跋山涉水、尋幽探勝,最終寫出了地理巨著《水經注》;鑑真東渡,傳播了佛教,增進了中日文化交流;李白仗劍遠遊,寫出了不朽的詩篇。有目的的出遊,不僅使出遊有意義,也從線路規劃、資料收集等各方面增加了出遊的安全性。
04
切實履行權利義務
現在即便是一些發達國家,對於高風險的戶外探險運動,專門的成文法還極為稀缺,需要參照散落於民法典、旅遊法、經濟法乃至刑法中的相關條文來約束「野遊」行為。而且,戶外探險運動本身又具有交叉屬性,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門包括了旅遊、體育、文化、工商、公安、園林、林業、消防、縣鄉等多個部門,可謂「九龍治水」,任何一個部門都難以實施單一有效管理。但是,多部門聯合執法又會產生難度大和成本高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出一條切實可行且高效穩妥的管理辦法。
「現有的一些政策也是鼓勵和促進戶外探險運動有序和健康發展的。」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治律師表示,對於那些違規「野遊」行為頻頻給個人及社會造成的損害,應當從依法依規的角度加以充分審視,最大程度地運用法律的手段規定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依法規範社會救援行為。
李治律師說,從民法方面著眼,對於組織「野遊」的機構和個人,要讓他們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前期的路線選擇是否合理、必要的裝備是否配齊、相關的安全和技能培訓是否到位等。在探險過程中,組織方是否向參與者提供了必要的引領和幫助,發生事故後是否迅速展開了積極救助。這些問題都可以運用民法的相關條文給予調整。尤其是組織方,負有明確的告知義務,要向參與者充分明示可能的風險。
李治律師提出,對於戶外探險活動要加強分類管理,將專業性強、危險性高的戶外運動,與一般的戶外運動評級區分。對危險性高的戶外運動,建議參與者在專業度較高的公司或機構的組織下進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也應當對組織戶外探險運動的公司或機構設立準入標準。其次是強化安全保障義務,組織方應結合天氣、地理環境,制定出相對完善的旅行計劃,各項風險預案也必須做足且能有效落實。
「野遊」救援誰買單
「失聯、傷亡,本已相當悲催,還要承擔被救援的費用?」「都是成年人,明知是高風險區域,在無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仍堅持擅闖,發生了事故憑什麼要動用公共財政救援?」對於這樣的針鋒相對,旅遊研究專家、上海師大特聘教授樓嘉軍提出,對於「野遊」的施救要軟硬相濟,既要有法律和政策的剛性,也要有社會關愛的柔性。
在現代法制社會裡,對於救援行動大致是採用國家救援、民間救援與社會機構救援等三種方式。
對於「野遊」事故的救援,究竟應該採用哪種形式,這需要遵從法理和情理。
事實上,我國旅遊法第八十二條就明確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政府和相關機構救助,個人支付所需承擔的費用,合情合理合法。這個道理,必須明確告知每位驢友及其家屬。
金海岸工作室
作 者 | 王 蔚
圖 片 | 網 絡
編 輯 | 梁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