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未滿12歲男孩騎行ofo共享單車死亡案判決合理嗎

2021-01-10 宇宙星辰LAW

全國首例未滿12 歲男孩騎行ofo共享單車死亡案,拜克洛克公司是應擔責任還是飛來橫禍?

事實經過

2017年3月26日下午,正在讀小學四年級的小高與三位小夥伴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上路騎行,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後,小高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輾軋,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小高父母在法院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後,又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上海靜安法院認為ofo共享單車的鎖具設計未達到有效阻卻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車輛的合理標準,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對於受害人騎行涉案ofo共享單車因交通事故傷害致死的發生存在過錯。上海靜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對兩原告前案未獲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人民幣6.7萬餘元。

個人觀點

拜克洛克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ofo共享單車放在公共場所是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而放置於公共場所經營,ofo共享單車本身不具有危險性,比如剎車失靈、鏈條斷裂等情況。

其次,小高非通過APP密碼解鎖使用ofo共享單車,在法律上,拜克洛克公司未與小高形成車輛租用關係,拜克洛克公司無須審核小高的年齡情況,也無法審核小高的年齡情況。

再次,雖然ofo共享單車的鎖具設計未達到有效阻卻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車輛的合理標準,但ofo共享單車的使用須通過APP密碼解鎖,小高未通過APP密碼解鎖,擅自解鎖ofo共享單車,小高的行為屬於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財產的行為,小高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侵權行為。假如一個只有12歲的兒童去盜竊別人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12歲的兒童受傷,車輛損壞,車主不但不能向這個12 歲的兒童或監護人主張賠償,反而還要賠償這個12歲的兒童,這樣對車主公平嗎?僅僅因為年齡的原因就要否認兒童行為的違法行為而加重車主的責任嗎?

最後,如果ofo共享單車的鎖具設計未達到有效阻卻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車輛的合理標準,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就認定拜克洛克公司對事故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麼,12歲的兒童騎自行車在公共運輸道路上行駛,並且還是逆向騎行,交通管理部門未盡監督、管理、阻止義務,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是否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個充滿朝氣蓬勃的生命離開這個世界,我們都感到痛惜。但對於拜克洛克公司的判決結果,有和我同樣聲音的人,如拜克洛克公司及代理人,儘管理由不同。當然也有和我不同聲音的人,如小高的父母、代理人及審理該案的法院。但這就是世界,我們應當包容不同的觀點,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還是那句話:雖然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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