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簡介
一、考試性質
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是為國家和社會選拔合格導遊人才的全國統一考試,目標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有從事導遊職業的基本知識、素養和技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參加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遊證。
二、報名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三)身體健康;
(四)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三、組織報名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國家旅遊局官網及有關文件中公布。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旅遊局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並公布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
考試採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在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後方可參加考試。
考生通過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網上報名系統地址為:http://lyrc.cnta.gov.cn/indexzg.aspx(國家文化和旅遊局官網首頁→重點專項→旅遊人才→全國導遊資格考試報名系統)。報名分為網上報名、資格審核和交費三個環節。
(一)網上報名
考生應當於指定期間內登錄進入網上報名系統進行報名,按照報名指引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上傳有關資料。
(二)資格審核
完成網上報名後,考生需在規定的時間到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資格審核。現場資格審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安排實施,考生應提交報名信息確認表、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健康證明(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不要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提供健康證明)。現場資格審核完成後,考生相關信息不能變更。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在辦理報名確認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於報名材料及填報內容不齊全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報名人員補齊後另行辦理報名手續;對於不符合報名條件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報名手續的原因和情況;對於報名人員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的,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報名無效。
(三)交費
現場資格審核合格的考生,方可交費。交費完成後,報名費不予退還。
考生自指定時間起至考試前可下載列印準考證。資格審核未通過或未交費的考生,不能下載列印準考證和參加考試。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當年應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若干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考區下設置若干考點。
四、考試科目
國家旅遊局對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管理,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導遊資格考試具體工作。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五科:科目一「政策與法律法規」、科目二「導遊業務」、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科目五「導遊服務能力」。
科目一:「政策與法律法規」,考試內容為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導遊人員應該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
科目二:「導遊業務」,考試內容為導遊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導遊人員素質要求和行為規範,導遊服務程序和內容、相關知識在導遊服務中的應用。
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全國旅遊行業通識知識。
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考試內容為地方旅遊知識。
科目五:「導遊服務能力」,考試內容為景點講解、導遊規範、應變能力和綜合知識。外語類考生須用所報考語種的語言進行本科目考試並進行口譯測試。
考試語種分為中文和外語兩種,其中外語類包括英語、韓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語等。
對上述科目內容,應試人員應分別從了解、熟悉、掌握等三個能力層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對導遊從業相關知識能夠準確再認、再現,即知道「是什麼」;
——熟悉,在了解基礎上,能夠深刻領會導遊從業相關知識及規定,並藉此解釋、論證觀點,分析現象,辨明正誤,即明白「為什麼」;
——掌握,要求能夠靈活運用導遊從業相關知識和方法,綜合分析、解決理論和實際問題,即清楚「怎麼辦」。
五、考試時間
自2016年起,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暫定於每年11月舉行,每年一次,具體時間由國家旅遊局當年確定。
科目五考試時間和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安排確定,並提前向考生公布。
六、考試方式
(一)考試形式
考試形式分筆試與現場考試兩種,科目一、二、三、四為筆試,科目五為現場考試。筆試科目實行機考,各地使用國家旅遊局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進行考試。現場考試以室內模擬考試方式進行,由省級考試單位根據標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考試。
科目一、科目二合併為 1 張試卷進行測試,其中科目一、科目二分值所佔比例各為 50%;科目三、科目四合併為 1 張試卷進行測試。考試題型包括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每張試卷考試時間為 90 分鐘,含 165 題,共 100分,其中判斷題 40題(每題 0.5 分,共 20 分),單項選擇題 90 題(每題0.5 分,共45 分),多項選擇題 35 題(每題 1 分,共 35 分)。
科目五考試中文類考生每人不少於15 分鐘,備考旅遊景區不少於 12 個;外語類考生每人不少於25 分鐘,備考旅遊景區不少於 5 個。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中文類分值比例為:禮貌禮儀佔5%,語言表達佔 20%,景點講解佔45%,導遊服務規範佔 10%,應變能力佔 10%,綜合知識佔 10%;外語類分值比例為:禮貌禮儀佔5%,語言表達佔 25%,景點講解佔 30%,導遊服務規範佔 10%,應變能力佔 5%,綜合知識佔5%,口譯佔 20%。
(二)考試題型、分值及題量
考試題型均為客觀題,分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兩種。單項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有且只有一個選項正確;多項選擇題每題有五個選項,可能有二至四個選項正確。每張試卷130題,其中單項選擇題60題,每題0.5分,共30分;多項選擇題70題,每題1分,共70分。
科目五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中文類現場考試分為五大項:語言和禮貌儀態佔20%,景點講解佔50%,導遊服務規範佔10%,應變能力佔10%,綜合知識佔10%。外語類現場考試分為六大項:語言和禮貌儀態佔30%,景點講解佔30%,導遊服務規範佔10%,應變能力佔5%,綜合知識佔5%,口譯佔20%。
七、成績公布
筆試機考科目評卷由計算機系統完成,現場考試評分由現場考試評委完成。考試結果以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分別劃定分數線,筆試成績、現場考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滿足劃線要求的為合格。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考試結果公布後應試人員如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於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接受應試人員的結果核查申請,並將核查情況匯總後上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不直接受理個人的結果核查申請。核查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受理。核查後結果為最終成績,不進行再次核查。
八、考試費用
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15號)的要求,國家旅遊局收取考務費,用於補償考務成本支出。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可向省級發改和財政部門申請向考生收取考試費,用於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考試所產生的成本。已經批准收費的,按規定執行。
各地收取的考試費用,應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支出標準用於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九、證書核發
旅遊部門規範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證書核發工作效率。國家旅遊局統一制證、統一編號規則,並逐步完善數據,建立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審批時限承諾制,承諾自考試結果可查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證書,最大限度方便考生。
十、處罰規定
(一)參加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2、應試人員不準攜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電子工具、手機、計算器、食物、飲料等物品進入考場。已攜帶入場的應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3、考試開始15分鐘後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考試開始60分鐘後,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早於60分鐘離場的,視為缺考。
4、應試人員不得在考場內喧譁、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不得在考場內以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不得窺視、抄襲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5、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詢問,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6、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考試的試題內容,均屬於國家旅遊局所有,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複製、傳播。
(二)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後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1、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2、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3、未按規定攜帶手機、信號接聽器等電子通訊、存儲、攝錄設備的;
4、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5、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7、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8、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三)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並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導遊從業人員存在以下違紀違規行為的,國家旅遊局將相關信息記入導遊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並可註銷該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報名申請。
1、教唆或組織團夥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使用攝錄設備獲取考試內容的;
4、使用手機、手錶、等電子通訊、儲存設備接聽、接收、查看考試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
6、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7、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8、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四)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同時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準予報名、發放準考證的;
2、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違紀的;
3、考試期間擅自將試題、答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4、擅自變動每場考試開始或者結束時間的;
5、未經批准擅自交換負責監考考場的;
6、採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卷的;
7、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在考試開始前洩露試題內容的;
9、私自變更考生成績的;
10、未經批准向社會發布有關考試信息的;
11、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2、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