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規範: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2020-12-12 胖哥愛河南

前言:

今日分享關於防火閥的規範,一是介紹防火閥的一些性能,二是想找下關於執行器一些具體參數依據(此規範未找到)

本規範第六部分有較多強條,建議仔細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Firedsmpersforbuildingventingandsmoke-ventingsystem

GB15930-2007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年04月27日

實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前言

本標準第6章(6.7.1、6.7.2除外)和第8章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代替GB15930-1995《防火閥試驗方法》和GB15931-1995《排煙防火閥試驗方法》,納入並調整了GB15930-1995、GB15931-1995和GA481-2004《排煙閥(口)》中適用的內容。與GB15930-995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

——將術語修改為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增加了分類及標記(見第4章);

——增加了材料及零部件(見第5章);

——增加了要求(見第6章);

——增加了試驗方法的項目使其和增加的要求一一對應(見第7章);

——增加了檢驗規則(見第8章);

——增加了標誌、包裝、儲運和貯存(見第9章);

——增加了排煙閥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A481-2004《排煙閥(口)》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八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州市泰昌實業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解鳳蘭、趙華利、紀祥安、李希全、張君娜、張麗梅。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5930-1995;

——GB15931-199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通風、空氣調節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排煙閥(以下通稱為閥門)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標記、材料及配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儲運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地下建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設置的防火閥,工業與民用建築、地下建築的機械排煙系統中設置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閥。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誌(GB/T191-2000,eqvISO780:1997)

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線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eqvISO2768-1:1989)

GB/T2624流量測量節流裝置用孔板、噴嘴和文丘裡管測量充滿圓管的流體流量

GB4717-19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9978-1999建築構件耐火試驗方法(neqISO/FDIS834-1:1997)

GB/T13306標牌

GB/T13384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4436工業產品保證文件總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防火閥firedamper

安裝在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送、迴風管道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70℃時關閉,並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漏煙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

防火閥一般由閥體、葉片、執行機構和溫感器等部件組成。

3.2

排煙防火閥firedamperinsmoke-ventingsystem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的管道上,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排煙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280℃時關閉,並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漏煙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

排煙防火閥一般由閥體、葉片、執行機構和溫感器等部件組成。

3.3

排煙閥smokedamper

安裝在機械排煙系統各支管端部(煙氣吸入口)處,平時呈關閉狀態並滿足漏風量要求,火災或需要排煙時手動和電動打開,起排煙作用的閥門。帶有裝飾口或進行過裝飾處理的閥門稱為排煙口。

排煙閥一般由閥體、葉片、執行機構等部件組成。

4分類及標記

4.1按閥門控制方式分類見表1

表1按閥門控制方式分類

4.2按閥門功能分類見表2

表2按閥門功能分類

4.3按外形分類分為矩形閥門和圓形閥門

4.3.1圓形閥門常用規格見表3。

表3圓形閥門常用規格單位為毫米

4.3.2矩形閥門常用規格見表4。

表4矩形閥門常用規格單位為毫米

4.4標記

4.4.1防火閥的名稱符號為FHF。

4.4.2排煙防火閥的名稱符號為PFHF。

4.4.3排煙閥的名稱符號為PYF。

4.4.4閥門標記為:

標記示例

示例1:FHFWSDj-F-630×500表示具有溫感器自動關閉、手動關閉、電控電機關閉方式和風量調節功能,公稱尺寸為630mm×500mm的防火閥。

示例2:PFHFWSDc-Y-ф1000表示具有溫感器自動關閉、手動關閉、電控電磁鐵關閉方式和距離復位功能,公稱直徑為1000mm的排煙防火閥。

示例3:PYFSDc-K-400×400表示具有手動開啟、電控電磁鐵開啟方式和閥門開啟位置信號反饋功能,公稱尺寸為400mm×400mm的排煙閥。

5材料及配件

5.1材料及零部件

5.1.1閥體、葉片、擋板、執行機構底板及外殼宜採用冷軋鋼板、鍍鋅鋼板、不鏽鋼板或無機防火板等材料製作。

5.1.2排煙閥的裝飾口宜採用鋁合金、鋼板等材料製作。

5.1.3軸承、軸套,執行機構中的棘(凸)輪等重要活動零部件,採用黃銅、青銅、不鏽鋼等耐腐蝕材料製作。

5.1.4各類彈簧的製作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要求。

5.2配件

5.2.1閥門的執行機構應是經國家認可授權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5.2.2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執行機構中的溫感器元件上應標明其公稱動作溫度。

6要求

6.1外觀

6.1.1閥門上的標牌應牢固,標識應清晰、準確。

6.1.2閥門各零部件的表面應平整,不允許有裂紋、壓坑及明顯的凹凸、錘痕、毛刺、孔洞等缺陷。

6.1.3閥門的焊縫應光滑、平整,不允許有虛焊、氣孔、夾渣、疏鬆等缺陷。

6.1.4金屬閥門各零部件的表面均應作防鏽、防腐處理,經處理後的表面應光滑、平整,塗層,鍍層應牢固,不應有剝落、鍍層開裂以及漏漆或流淌現象。

6.2公差

閥門的線性尺寸公差應符合GB/T1804-2000中所規定的c級公差等級。

6.3驅動轉矩

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葉片關閉力在主動軸上所產生的驅動轉矩應大於葉片關閉時主動軸上所需轉矩的2.5倍。

6.4復位功能

閥門應具備復位功能,其操作應方便、靈活、可靠。

6.5溫感器控制

6.5.1基本要求

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應具備溫感器控制方式,使其自動關閉。

6.5.2溫感器不動作性能

6.5.2.1防火閥中的溫感器在65℃±0.5℃的恆溫水浴中5min內應不動作。

6.5.2.2排煙防火閥中的溫感器在250℃±2℃的恆溫油浴中5min內應不動作。

6.5.3溫感器動作性能

6.5.3.1防火閥中的溫感器在73℃±0.5℃的恆溫水浴中1min內應動作。

6.5.3.2排煙防火閥中的溫感器在285℃±2℃的恆溫油浴中2min內應動作。

6.6手動控制

6.6.1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宜具備手動關閉方式;排煙閥應具備手動開啟方式。手動操作應方便、靈活、可靠。

6.6.2手動關閉或開啟操作力應不大於70N。

6.7電動控制

6.7.1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宜具備電動關閉方式;排煙閥應具備電動開啟方式。具有遠距離復位功能的閥門,當通電動作後,應具有顯示閥門葉片位置的信號輸出。

6.7.2閥門執行機構中電控電路的工作電壓宜採用DC24V的額定工作電壓。其額定工作電流應不大於0.7A。

6.7.3在實際電源電壓低於額定工作電壓15%和高於額定工作電壓10%時,閥門應能正常進行電控操作。

6.8絕緣性能

閥門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閥體之間的絕緣電阻在常溫下應大於20MΩ。

6.9可靠性

6.9.1關閉可靠性

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經過50次關開試驗後,各零部件應無明顯變形、磨損及其他影響其密封性能的損傷,葉片仍能從打開位置靈活可靠地關閉。

6.9.2開啟可靠性

6.9.2.1排煙閥經過50次開關試驗後,各零部件應無明顯變形、磨損及其他影響其密封性能的損傷,電動和手動操作均應立即開啟。

6.9.2.2排煙閥經過50次開關試驗後,在其前後氣體靜壓差保持在1000Pa±15Pa的條件下,電動和手動操作均應立即開啟。

6.10耐腐蝕性

經過5個周期,共120h的鹽霧腐蝕試驗後,閥門應能正常啟閉。

6.11環境溫度下的漏風量

6.11.1在環境溫度下,使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葉片兩側保持300Pa±15Pa的氣體靜壓差,其單位面積上的漏風量(標準狀態)應不大於500m3/(m2·h)。

6.11.2在環境溫度下,使排煙閥葉片兩側保持1000Pa±15Pa的氣體靜壓差,其單位面積上的漏風量(標準狀態)應不大於700m3/(m2·h)。

6.12耐火性能

6.12.1耐火試驗開始後1min內,防火閥的溫感器應動作,閥門關閉。

6.12.2耐火試驗開始後3min內,排煙防火閥的溫感器應動作,閥門關閉。

6.12.3在規定的耐火時間內,使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葉片兩側保持300Pa±15Pa的氣體靜壓差,其單位面積上的漏煙量(標準狀態)應不大於700m3/(m2·h)。

6.12.4在規定的耐火時間內,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表面不應出現連續10s以上的火焰。

6.12.5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的耐火時間應不小於1.50h。

7試驗方法

7.1基本要求

7.1.1試件的結構、使用材料及零部件應與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7.1.2試驗應在清潔的試件上進行,試驗過程中不允許更換零部件。

7.2外觀

閥門的外觀質量採用目測及手觸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驗。

7.3公差

閥門的線性尺寸公差採用鋼捲尺進行測量。鋼捲尺的準確度為±1mm。

7.4驅動轉矩

7.4.1試驗設備

彈簧測力計或其他測力計,準確度為2.5級;鋼捲尺或直尺,準確度為±1mm。

7.4.2試驗步驟

7.4.2.1將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按使用狀態固定後,卸去產生關閉力的重錘、彈簧、電機或氣動件等。用測力計牽動葉片的主葉片軸,使其從全開狀態到關閉狀態,讀出葉片關閉時主葉片軸上所需的最大拉力並測量出力臂,計算出最大轉矩。轉矩的計算公式為:

M=F·h

式中:M——轉矩,單位為牛頓·米(N·m):

F——拉力,單位為牛頓(N);

h——力臂,單位為米(m)。

7.4.2.2測量並計算出重錘、彈簧、電機或氣動件等實際施加於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主葉片軸上的驅動轉矩。驅動轉矩按公式(1)計算。

7.4.2.3計算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主葉片軸的驅動轉矩與所需轉矩之比值。

7.5復位功能

輸入電控信號或手動操作閥門的復位機構,目測閥門的復位情況。

7.6溫感器控制

7.6.1試驗設備

帶有加熱器和攪拌器的水浴槽或油浴槽以及必要的測控儀表。測量水溫的儀表的準確度為±0.5℃。測量油溫的儀表的準確度為±2℃。

7.6.2試驗步驟

7.6.2.1防火閥中的溫感器

a)調控加熱器將水浴槽中的水加熱,同時打開攪拌器,當水溫達到65℃±5℃並保持恆溫時,將溫感器感溫元件端完全浸入水中5min,觀察溫感器的動作情況。

b)取出溫感器,自然冷卻至常溫。調控加熱器將水浴槽中的水繼續加熱,當水溫達到73℃±0.5℃並保持恆溫時,將溫感器感溫元件端完全浸入水中1mm,觀察溫感器的動作情況。

7.6.2.2排煙防火閥中的溫感器

a)調控加熱器將油浴槽中的油加熱,達到一定溫度時,打開攪拌器,當油溫達到250℃±2℃並保持恆溫時,將溫感器感溫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5min,觀察溫感器的動作情況。

b)取出溫感器,自然冷卻至常溫。調控加熱器將油浴槽中的油繼續加熱,當油溫達到285℃±2℃並保持恆溫時,將溫感器感溫元件端完全浸入油中2min,觀察溫感器的動作情況。

7.7手動控制

7.7.1試驗設備

彈簧測力計或其他測力計,測力計的準確度為2.5級。

7.7.2試驗步驟

7.7.2.1使閥門處於全開或關閉狀態,將測力計與手動操作的手柄、拉繩或按鈕相連,通過測力計將力施加其上,使閥門關閉或開啟。所測得的作用力即為手動關閉或開啟操作力。

7.7.2.2目測閥門手動操作是否方便、靈活,可靠。

7.8電動控制

7.8.1葉片位置輸出信號

使閥門處於關閉或開啟狀態,接通執行機構中的復位電路,閥門應開啟或關閉,用萬用表測量閥門葉片所處位置的輸出信號。

7.8.2額定電流和額定電壓

閥門執行機構中電控電路的額定工作電壓和額定工作電流採用準確度不低於0.5級、量程不大於實際測量值兩倍的電壓表和電流表進行測量。

7.8.3耐電壓波動

7.8.3.1試驗設備

直流穩壓電源。最大輸出電壓為30V。

7.8.3.2試驗步驟

7.8.3.2.1使閥門處於全開或關閉狀態,將直流穩壓電源與執行機構中的電控電路相連,調節直流穩壓電源的輸出電壓,使其值比閥門的額定工作電壓值低15%,接通控制電路,閥門應動作關閉或開啟。

7.8.3.2.2斷開控制電路,將閥門全開或關閉,調節直流穩壓電源的輸出電壓,使其值比閥門的額定工作電壓值高10%,接通控制電路,閥門應動作關閉或開啟。

7.9絕緣性能

閥門電器絕緣電阻按GB4717-1993中5.8.3的規定進行測量,其試驗設備應符合GB4717-1993中5.8.4的規定。

7.10可靠性

7.10.1關閉可靠性

將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打開,啟動執行機構,便其關閉。如此反覆操作共50次。

當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同時具有幾種不同控制方式時,應均衡分配50次操作次數。對於具有調節功能的防火閥應分別在最大、最小開啟位置做試驗,並均衡分配操作次數。

註:對於溫感器控制方式,可根據溫感器控制的工作原理進行模擬試驗。

7.10.2開啟可靠性

7.10.2.1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7.12.1的規定。

7.10.2.2試驗步驟

7.10.2.2.1將排煙閥按實際使用情況安裝,並處於關閉狀態,啟動執行機構,使其打開。如此反覆作共50次。其中電動和手動各進行25次操作。

7.10.2.2.2經50次開關試驗後,關閉排煙閥,啟動引風機,調整進氣閥和調節閥,使排煙閥前後的氣體靜壓差為1000Pa±15Pa,待穩定60s後,分別電動和手動開啟排煙閥,觀察其開啟情況。

7.11耐腐蝕性

7.11.1試驗設備

鹽霧箱或鹽霧室。

鹽霧箱(室)內的材料不應影響鹽霧的腐蝕性能;鹽霧不能直接噴射在閥門上;箱(室)頂部的凝聚鹽水液不得滴在閥門上;從四壁流下的鹽水液不得重新使用。

鹽霧箱(室)內應有空調設備,將鹽霧箱(室)內空氣溫度控制在35℃±2℃範圍內,並保持相對溼度大於95%。

鹽水溶液由化學純氯化鈉和蒸餾水組成,其質量濃度為(5±0.1)%,pH值控制在6.5~7.2之間。

應控制降霧量在1mL/(h·80cm2)~2mL/(h·80cm2)之間。

7.11.2測量儀表的準確度

溫度:±0.5℃;

溼度:±2%。

7.11.3試驗步驟

7.11.3.1試驗開始前,應用洗滌劑將閥門表面上所有油脂洗淨。將閥門安裝在鹽霧箱(室)內。其開口向上,並使閥門各葉片的軸線與水平面均成15°~30°角。

7.11.3.2試驗時閥門呈開啟狀態,以24h為1周期,先連續噴霧8h,然後停16h,共試驗5個周期。

7.11.3.3噴霧時,鹽霧箱(室)內保持溫度35℃±2℃,相對溼度大於95%;停止噴霧時,不加熱,關閉鹽霧箱(室),自然冷卻。

7.11.3.4試驗結束後,取出閥門,在室溫下乾燥24h後,對閥門進行開關試驗。

7.12環境溫度下的漏風量

7.12.1試驗設備

7.12.1.1基本設備

包括氣體流量測量系統和壓力測量及控制系統兩部分。

7.12.1.2氣體流量測量系統

由連接管道、氣體流量計和引風機系統組成。

a)連接管道:閥門通過連接管道與氣體流量計相連。連接管道選用不小於1.5mm厚的鋼板製造。對於矩形閥門,管道開口的寬度和高度與閥門的出口尺寸相對應,管道的長度為開口對角線的兩倍,最長為2m。對於圓形閥門,管道開口的直徑與閥門的出口尺寸相對應,管道的長度為開口直徑的兩倍,最長為2m。

b)氣體流量計:宜採用標準孔板。孔板的加工、製作、安裝均應符合GB/T2624的規定。在測量管道的前端應裝配氣體流動調整器。

c)引風機系統:包括引風機、進氣閥、調節閥,以及連接氣體流量計與引風機的柔性管道。

7.12.1.3壓力測量及控制系統

閥門前、後的壓力通過壓力傳感器測量。壓力導出口應在連接管道側面中心線上,距閥門的距離為管道長度的0.75倍。閥門前、後的靜壓差通過進氣閥和調節閥調節控制。

7.12.2測量儀表的準確度

溫度:±2.5℃;

壓力:±3Pa;

流量:±2.5%。

7.12.3試驗步驟

7.12.3.1將閥門安裝在測試系統的管道上,並處於關閉狀態,其入口用不滲漏的板材密封。啟動引風機,調整進氣閥和調節閥,使閥門前後的氣體靜壓差為300Pa±15Pa或1000Pa±15Pa。侍穩定60s後,測量並記錄孔板兩側差壓、孔板前氣體壓力和孔板後測量管道內的氣體溫度。同時,測量並記錄試驗時的大氣壓力,按照GB/T2624中的計算公式計算出該狀態下的氣體流量。應1min測量一次,連續測量3次,取平均值,該值為系統漏風量。如果系統漏風量大於25m3/h,應調整各連接處的密封,直到系統漏風量不大於25m3/h時為止。

7.12.3.2拆去閥門入口處的密封板材,閥門仍處於關閉狀態,調整進氣閥和調節閥,使閥門前後的氣體靜壓差仍保持在300Pa±15Pa或1000Pa±15Pa,待穩定60s後,測量並記錄孔板兩側差壓、孔板前氣體壓力和孔板後測量管道內的氣體溫度。同時,測量並記錄試驗時的大氣壓力。按照GB/T2624中的計算公式計算出該狀態下的氣體流量。

註: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選用的氣體靜壓差為300Pa±15Pa,排煙閥選用的氣體靜壓差為1000Pa±15Pa。

7.12.3.3環境溫度下,閥門漏風量計算公式:

式中:Q——環境溫度下閥門單位面積的漏風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平方米小時[m3/(m2·h)];

Q標——環境溫度下閥門的漏風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S——閥門開口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Q標2——環境溫度下閥門與系統漏風量之和(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Q標1——環境溫度下系統漏風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Q2——按7.12.3.2實測漏風量,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T2——按7.12.3.2實測管道內的氣體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B2——按7.12.3.2實測大氣壓力,單為帕斯卡(Pa);

P2——按7.12.3.2實測孔板前的氣體壓力,單位為帕斯卡(Pa);

Q1——按7.12.3.1實測漏風量,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T1——按7.12.3.1實測管道內的氣體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B1——按7.12.3.1實測大氣壓力,單位為帕斯卡(Pa);

P1——按7.12.3.1實測孔板前的氣體壓力,單位為帕斯卡(Pa)。

7.13耐火性能

7.13.1試驗設備

7.13.1.1基本設備

包括耐火試驗爐、氣陣流量測量系統、溫度測量系統和壓力測量及控制系統四部分。在試驗爐與閥門之間有一段用厚度不小於1.5mm的鋼板製造的連接管道,其開口尺寸與閥門的進口尺寸相對應,長度大於0.3m。

7.13.1.2耐火試驗爐

耐火試驗爐應達到GB/T9978-1999中5.1規定的升溫條件和5.2規定的壓力條件。

7.13.1.3氣體流量測量系統

氣體流量測量系統與7.12.1.2相同。

7.13.1.4溫度測量系統

爐內溫度(試件向火面溫度)採用絲徑為0.75mm~1.00mm的熱電偶測量。其熱端伸出套管長度不少於25mm。熱電偶的數量不得少於5個,其中1個設在閥門向火面的中心,其餘4個分設在閥門四分之一面積的中心。測量點與閥門的距離在試驗過程中應控制在50mm~150mm之內。管道內的煙氣溫度採用絲徑為0.5mm的熱電偶或同等準確度的其他儀表測量。測量點位於孔板後測量管道的中心線上,與孔板的距離為測量管道直徑的二倍。

7.13.1.5壓力測量及控制系統

壓力測量及控制系統與7.12.1.3相同。

7.13.2測量儀表的準確度

溫度:爐溫15C,其他±2.5℃;

壓力:±3Pa;

流量:±2.5%;

時間:±2s。

7.13.3安裝

試驗時閥門應安裝在試驗爐的外側,由前連接管道穿過垂直分隔構件與試驗爐相連。

試驗用分隔構件應與實際使用時相一致,當其不能確定時,可選用混凝土或磚結構,其厚度不應小於100mm。製作分隔構件時,應進行常規養護及乾燥處理。

7.13.4受火條件

耐火試驗時的氣流方向應與閥門的實際氣流方向一致。

7.13.5試驗步驟

7.13.5.1將閥門安裝在測試系統的管道上並使其處於開啟狀態。調節引風機系統,使氣流以0.15m/s的速度通過閥門,並保持氣流穩定。

註:0.15m/s的速度形成的氣體測量為540m3/(m2·h)。

7.13.5.2試驗爐點火。當閥門向火面平均溫度達到50℃時為試驗開始時間。控制向火面溫升達到GB/T9978-1999中5.1規定的升溫條件。

7.13.5.3記錄閥門的關閉時間。當閥門關閉後,調節引風機系統,使其前後的氣體靜壓差保持在300Pa±15Pa的範圍內。

7.13.5.4控制爐內壓力達到GB/T9978-1999中5.2規定的壓力條件。

7.13.5.5測量並記錄孔板兩側差壓、孔板前氣體壓力和孔板後測量管道內的氣體溫度。時間間隔不大於2min。按照GB/T2624中的計算公式計算出各時刻的氣體流量。

7.13.5.6測量並記錄試驗過程中的大氣壓力。

7.13.5.7耐火試驗時閥門漏煙量的計算公式:

式中:Q——耐火試驗時閥門單位面積的漏風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平方米小時[m3/(m2·h)];

Q標——耐火試驗時閥門的漏煙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S——閥門開口淨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Q標3——耐火試驗時閥門與系統漏煙量之和(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Q標1——按7.12.3.3公式(5)計算的系統漏風量(標準狀態),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Q3——按7.13.5.5實測耐火試驗各時刻的漏煙量,單位為立方米每小時(m3/h);

T3——按7.13.5.5實測耐火試驗各時刻管道內的氣體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B3——耐火試驗過程中的大氣壓力,單位為帕斯卡(Pa);

P3——按7.13.5.5實測耐火試驗各時刻孔板前的氣體壓力,單位為帕斯卡(Pa)。

8檢驗規則

8.1出廠檢驗

8.1.1每臺閥門都應由製造廠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合格並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8.1.2閥門的出廠檢驗項目見表5。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後方可出廠。

表5閥門出廠檢驗項目

8.2型式檢驗

8.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試製定型鑑定時;

b)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c)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對產品質量有重大爭議時;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g)正常批量生產時,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8.2.2型式檢驗項目分別見表6、表7,檢驗順序按要求規定的順序進行。

表6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型式檢驗項目

表7排煙閥型式檢驗項目

8.2.3檢驗數量及判定規則

8.2.3.1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3臺作為樣品,抽樣的基數不得少於15臺。樣品的尺寸應是該批產品中尺寸最大的。試驗時任選1臺,按要求規定的順序逐項進行檢驗。若表8所列檢驗項目不含A類不合格,B類和C類不合格之和不大於4項,且B類不合格項不大於2項,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否則,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需用另外兩臺樣品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復檢全部合格,該批產品除首次檢驗不合格的樣品外,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復檢中仍有一臺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8.2.3.2對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中的溫感器,應從同一批產品中進行抽樣,樣品數量為15件。

從15件溫感器中任選5件進行溫感器不動作和動作溫度試驗。對不動作溫度試驗,若有80%以上的樣品不動作,判不動作溫度試驗合格。否則,需對剩餘的10件樣品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判不動作溫度試驗合格。否則,判不動作溫度試驗不合格。

溫感器不動作溫度試驗合格後進行溫感器動作溫度試驗。若全部動作判動作溫度試驗合格。否則,需對剩餘的樣品進行復檢,若復檢合格判動作溫度試驗合格。否則,判動作溫度試驗不合格。

溫感器不動作和動作溫度試驗檢驗流程如下:

表8檢驗項目及不合格分類

9標誌、包裝、儲運和貯存

9.1標誌

9.1.1應在每臺產品的明顯位置上固定產品標牌,標牌上應註明:

a)製造廠名稱;

b)產品標記;

c)防火閥或排煙防火閥溫感器公稱動作溫度;

d)額定工作電壓、電流;

e)氣流方向。

9.1.2產品標牌的製作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所選標牌的標記統一為J63×100.4-L2。

9.2包裝、儲運

9.2.1產品包裝應符合GB/T13384中防雨、防潮、防振的規定。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T191的規定,包裝箱外標誌應有下列內容:

a)製造廠名稱;

b)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c)出廠編號及年、月、日;

d)包裝箱體積(長×寬×高);

e)毛重;

f)發往地址及收貨單位;

g)「小心輕放」指示標誌。

9.2.2隨產品應提供如下文字資料:

a)產品合格證,其表述應符合GB/T14436的規定;

b)產品使用說明書,其表述應符合GB9969.1的規定;

c)裝箱單。

應把上述資料裝入防水袋中。

9.3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當庫存期超過一年時,應需重新檢驗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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