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的實施細則
一、 關於《標準》 執行的總體規定:
1、 《標準》屬於全專業規範,由所有專業協同完成,各專業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1) 固定窗、 可熔性光帶(窗) 的設置要求由暖通專業提出,由建築專業負責實施;
2) 防排煙系統為自然方式時, 防排煙設施的設置要求由暖通專業提出, 由建築專業負責實施;
3) 防排煙系統的控制由暖通專業提出條件, 由電氣專業負責實施。
2、 《標準》與其它標準、規範的協調問題
按《標準》 1.0.2 條及其條文說明,對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建築,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按相關專業標準執行,通用性條文參照《標準》執行。對目前工程中常見的特殊用途建築按以下要求執行:
1)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排煙及補風系統設計
《標準》已明示的防煙分區面積劃分、排煙量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執行(車庫防煙分區長邊長度可不受限制), 風機選型風量可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表 8.2.5 執行;
執行通用性條文為:按防煙分區設擋煙垂壁或隔牆;排煙口設置執行《標準》中「單個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 規定;風管耐火極限、補風系統及機房設置等要求均按標準》執行。
2) 電影院觀眾廳排煙量計算
觀眾廳排煙量可參照《 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 6.1.9 條規定,排煙量按 13次/h 換氣數或 90m/(㎡.h) 計算取大值;劇院、音樂廳的觀眾廳排煙量也可照此執行。
3) 物流建築的排煙設計
物流建築的排煙設計按《物流建築設計規範》 15.7. 1 條~15.7.9 條的規定執行, 並按《標準》 4.1.4、 4.4.15 及 4.4.16 條的規定設置固定窗;其它通用性條文按《標準》執行。
4) 醫院潔淨用房的排煙設計
潔淨手術室等醫院潔淨用房對細菌濃度和空氣含塵濃度有嚴格要求, 排煙管、補風管及風口設於其中會造成院感風險增大。 建議將面積不大於 100m2的潔淨用房的排煙口、補風口設於與之相通的公共區域(如潔淨走道、清潔走道等)。 相應公共區域的防煙分區面積應附加潔淨手術室的面積,計算排煙量按《標準》 4.6.3條第 1 款執行。
為降低院感風險,潔淨區域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標準》第 4.4.12 條第 7 款規定的排煙口最大風速(10m/s)計算確定。
3、 排煙系統服務於特殊場所(如空間複雜、 工藝特殊) 時,若按《標準》設置無法滿足工藝要求或不具備可實施性時, 消防設計方案應報送政府主管部門,並由專家進行專項審查。
二、 關於《標準》 3.1.1 條、 3.1.2 條、 3.1.3 條、 3.1.5 條中的「建築高度」
(涉及條文: 《標準》 3.1.1 條、 3.1.2 條、 3.1.3 條、 3.1.5 條)
1、 在確定具體的防煙方式時,應依據《標準》 3.1.1 條、 3.1.2 條、 3.1.3 條、3.1.5 條中用於建築定性的「建築高度」, 此建築高度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相關規定確定。
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2018 版) 第 5.4.10 條第 3 款及其條文說明執行,即: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系統的設置根據該建築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煙系統設置可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築高度確定。
對於其它類型建築, 當樓梯間、前室位於主體建築投影線之內時,其防煙系統的設置原則按主體建築的類型、建築高度確定; 當樓梯間、前室位於主體建築投影線以外的裙房或附樓時,其防煙系統的設置原則按裙房或附樓的實際建築高度確定, 但裙房、附樓與主體建築之間交界處應設置防火分隔措施(如附圖 2.1所示)。
2、 關於允許採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的前提條件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 50m 的高層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住宅建築,其裙房、附樓中的樓梯間、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允許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但裙房、 附樓與主體建築之間交界處應設置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築與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且滿足《建規》 5.4.10 的設置要求,建築總高度(按《建規》 5.4.10 條條文說明計算)不超過 100m 時, 住宅樓梯間、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 允許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
當地下樓梯間、前室位於建築高度大於 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或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住宅建築的主體投影線之內時,不得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當地下樓梯間、 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位於上述建築的主體投影線以外, 且與主樓投影線範圍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區時, 方可允許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同時地下室的樓層數及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尚應滿足本「細則」 第十條第 6 款的規定。
3、 關於僅對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獨立前室無自然通風設施或機械送風設施) 的前提條件(涉及條文: 《標準》 3.1.5 條第 1 款)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 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住宅建築, 當防煙樓梯間位於主體建築投影線以外的裙樓、附樓,防煙樓梯間採用獨立前室、 且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採用僅對樓梯間加壓送風的方式,但裙樓、 附樓與主體建築之間交界處尚應設置防火分隔措施。
當地下防煙樓梯間位於上述主體建築投影線之內時, 樓梯間、 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當地下防煙樓梯間位於上述建築的主體投影線以外, 並與主樓投影線範圍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區,且樓梯間採用獨立前室、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方可採用僅對樓梯間加壓送風的方式。
三、 關於「三合一」 前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共用前室的防煙方式
(涉及條文:《標準》 3.1.3 條 )
1、 條文中「(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在任何情況下均只能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方式。
2、 在滿足《標準》 3.1.3、 3.2.1 條文要求前提下,採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樓梯間可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3、 共用前室對應的防煙樓梯間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置防煙設施,防煙設施包括自然通風設施和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四、 關於前室頂部設置加壓送風口的方式
(涉及條文:《標準》 3.1.3 條第 2 款 )
當獨立前室、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採用加壓送風、 防煙樓梯間採用自然通風
的防煙方式時, 前室加壓送風口的布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當前室送風口設置於前室頂部時,其具體布置可由設計確定,但不應貼鄰樓梯間疏散門布置(如附圖 4.1 所示)
(2) 當前室送風口設置於牆面時,對於公共建築、工業建築或一梯一戶的住宅建築,前室送風口應設置於正對前室入口的牆面上;對於一梯多戶的住宅建築, 前室送風口的具體布置可由設計確定,但不得正對或貼臨樓梯間疏散門(如附圖 4.2、附圖 4.3 所示),也不應被門遮擋(如附圖 4.4 所示)。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 一. 3 條)
五、關於《標準》 3.1.4 條
本條文「建築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中「防煙樓梯間」與「前室」之間缺失一個頓號,應按「建築地下部分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理解與執行。 該處的「前室」 包括獨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六、 關於《標準》 3.1.5 條
1、 僅對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前提條件
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 50m 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100m 的住宅建築,當採用獨立前室且其各層均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當獨立前室僅在首層有多個門, 其餘樓層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連通時, 仍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 關於本條第 2 款、第 3 款
第 2 款和第 3 款是針對樓梯間、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設施時的做法要求;當其符合 3.1.3 條、 3.2 節自然通風的前提條件及設置要求時,仍可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七、 關於《標準》 3.1.6 條
1、 本條針對封閉樓梯間防煙設施的設置作出規定。 本條中 「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且地下僅為一層時,可不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但首層應設置有效面積不小於 1.2m2的可開啟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門」是防煙方式的一種特例情況,不應引申理解為其餘情況的地下、半地下封閉樓梯間僅能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方式。
2、 條文中地上樓梯間與地下樓梯間「共用」 的理解與執行: 地上、地下的樓梯間位於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層設有防火門連通時,視為「共用」(如附圖 7.1、附圖 7.2 所示); 地下、地上的樓梯間位於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層設有防火牆(防火牆上無任何開口)隔離並分別設置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時,視為「不共用」(如附圖 7.3、附圖 7.4 所示)。
3、 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的疏散門為普通門或防火門,均可作為《標準》 3.1.6條中「直通室外的疏散門」。
八、 前室加壓送風系統負擔樓層數不大於 3 層時的風口形式
(涉及條文: 《標準》 3.1.7、 5.1.2 條)
《標準》 3.1.7 條要求,前室應設置常閉風口;《標準》 5.1.2 條第 4 款要求,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根據上述 2 條,負擔 3 層或 3 層以內的前室加壓送風系統採用常閉送風口。
九、 關於避難走道前室的加壓送風系統
(涉及條文: 《標準》 3.1.9、 3.4.3 條)
同一避難走道的多個前室可合併設置加壓送風系統,但加壓送風主管應設於避難走道內。合用系統的總加壓送風計算風量按直接開向每個前室的疏散門的總面積乘以1.0m/s 計算(註:上述「總面積」不包括前室通向避難走道的門洞面積)。
十、 關於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涉及條文:《標準》 3.1.3 條、 3.2.1~3.2.3 條)
1、 《標準》 3.1.3、 3.2.1~3.2.3 條對樓梯間、前室、避難層(間)的自然通風窗(口)的面積作出規定, 其開啟形式及設置高度不做要求。
2、 基於《標準》 3.1.3、 3.2.1、 3.2.2 條,樓梯間、前室的自然通風窗(口)面積按可開啟外窗(口)處的窗洞面積計算。基於《標準》 3.2.3 條規定,避難層(間)的自然通風用可開啟外窗(口)面積應按有效面積執行。
3、 《標準》3.2.1 條中「最高部位」理解為開窗設置在樓梯間服務的最高樓層,並儘量設置於上部,對地下室的樓梯間而言,開窗或開口可設於半平臺處。
4、 最高部位的 1.0m2 可開啟外窗(口) 可計入《標準》 3.2.1 條「每 5 層內總面積不小於 2.0m2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5、 《標準》 3.2.1 條中「建築高度」指樓梯間高度。
6、 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疏散樓梯間的設置部位滿足本「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且地下室的樓層數、 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及可開啟外窗符合以下規定時,可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1) 封閉樓梯間服務的地下樓層數不超過二層,且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應小於或等於 10m,封閉樓梯間的外牆上設置有不小於 2 ㎡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設置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面積不小於 1 ㎡。
2)對於地下一、二層(且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於或等於 10m)的防煙樓梯間,在地下樓梯間的外牆上設置有不小於 2 ㎡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設置有不小於 1 ㎡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3)對於地下三層及以上(或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 10m)的防煙樓梯間,貼鄰下沉式廣場等室外空間布置,在地下樓梯間的外牆上 5 層內設置有總面積不小於 2 ㎡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於 3 層, 其中在最高部位設置有不小於 1 ㎡可開啟外窗或開口。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一. 5 條)
十一、 關於自然通風方式的開窗高度、手動開啟裝置
(涉及條文:《標準》 3.2.4 條)
1、 3.2.4 條中 「設於高處不便開啟的外窗」的界定: 按手柄高度確定是否便
於開啟。
2、 設置在 1.3~1.5m 的手動開啟裝置包括電控開啟、氣控開啟、機械裝置開啟
等。
十二、 關於直灌式加壓送風
(涉及條文:《標準》 3.3.3 條)
1、 當樓梯間設置加壓送風井(管)道確有困難時, 可以樓梯間的自身高度小
於或等於 50m 為判斷原則, 確定能否採用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
2、 確有困難時,直灌式送風口可允許布置於一層和屋頂層。
3、 直灌式加壓送風系統風機的送風量=(計算風量或 3.4.2 條規定風量) x1.2。
十三、 關於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樓梯間共用加壓送風系統的條件
(涉及條文:《標準》 3.3.4 條)
《標準》 3.3.4 條中「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
僅能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 對於住宅建築,當地下室除汽車庫、設備用房外,
設有自行車庫、局部有戊類儲藏間時,可參照此條執行。
十四、 關於首層前室的防排煙方式
(涉及條文:《標準》 3.3.6 條、 3.1.3 條)
當首層前室設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門時, 該前室不採用與上部樓層前室合用的機械加壓送風方式, 應優先採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自然通風設施應滿足《標準》 3.2.2 條規定要求。 當首層前室為擴大前室時, 該前室按房間的相關要求設置排煙設施; 並優先採用自然通風的排煙方式,自然通風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標準》 4.6.3 條規定,且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標準》 3.2.2 條規定。
十五、 關於豎向加壓送風管道、豎向排煙管道、豎向補風管道獨立設置管井的措施
(涉及條文-《標準》 3.3.8、 4.4.8、 4.5.7 條)
1、 加壓送風管道設於管道井內的措施:
1) 數個加壓送風系統的風管可設於同一管井內, 視為「獨立設置在管道井內」,管道的耐火極限可不作要求。
2) 加壓送風風管不應與排煙風管合用管道井,當與補風系統及其它通風、空調風管合用管道井時,相應加壓送風風管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1.0h。
2、 排煙管道設於管道井內的措施:
1) 多個豎向設置的排煙系統或排煙兼排風系統風管可設於同一管道井內, 視為「設於獨立的管道井內」,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0.5h;
2) ) 排煙或排煙兼排風系統的風管不得與加壓送風系統、補風系統及其它通風、空調系統風管合用管道井。
3、 補風管道設於管道井內的措施:
1) 數個補風系統的風管可設於同一管井內,管道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0.5h。
2) 補風系統風管不應與排煙風管合用管道井,當與加壓送風系統、其它通風、空調風管合用管道井時,相應補風風管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1.0h。
十六、 關於避難層(間)的可開啟外窗
(涉及條文:《標準》 3.3.10、 3.3.12 條)
《標準》 3.3.10 條規定「採用機械加壓送風的場所不應設置百葉窗,且不宜設置可開啟外窗」,目的是為了保證機械正壓送風的效果,適用於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等。《標準》3.3.12 條規定「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尚應在外牆設置可開啟外窗」,可開啟外窗的要求僅適用於避難層(間)。
十七、 關於樓梯間的「固定窗」設置
(涉及條文:《標準》 3.3.11)
1、 對於在首層不靠外牆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門廳的門,可作為該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但當門廳淨高大於 3m 時,尚應在門廳外牆的上部設置不小於 1m2的可開啟外窗。(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三.45 條)
2、 對於在首層不靠外牆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部位的樓梯間共用位置、但在首層通過防火隔牆、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樓梯間按《標準》 3.3.11 條規定設置固定窗、或地上樓梯間採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與地上部位的樓梯間之間的防火門,可視作地下室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三.46 條)
3、建築內區核心筒內的防煙樓梯間被避難層分隔成上、下段獨立的防煙樓梯間,在各避難層的下梯段的頂部或進入該梯段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設置直通室外的排熱通道(其耐火極限不小於 1.5h), 作法建議: 該排熱通道在外牆上設置常開口、 該排熱通道另一端所設置的「固定窗」作為下梯段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三.47 條,並對排熱通道的作法做出建議)
4、 體育場館、航站樓等高大空間內受工藝制約不具備靠外設置樓梯間條件時,位於高大空間內部的樓梯間可於樓梯間頂部或側牆上部設置固定窗,固定窗開向高大空間。
十八、 關於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與計算風量:
(涉及條文:《標準》 3.4.1、 4.6.1 條)
《標準》 3.4.1、 4.6.1 條規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於計算風量的 1.2 倍, 可理解為: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按設計風量選型,風管、風口可依據計算風量進行設計。
十九、 關於避難走道及其前室的餘壓值
(涉及條文:《標準》 3.4.4 條)
當避難走道及其前室分別設置加壓送風時,避難走道與房間之間的壓差應為40~50Pa,前室與房間之間的壓差為 25~30Pa。
二十、 前室自然通風、防煙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的計算風量
(涉及條文:《標準》 3.4.2 條)
當防煙樓梯間採用機械加壓送風、 前室採用自然通風時,防煙樓梯間加壓風量按《標準》 3.4.5~3.4.7 條規定計算確定,門洞風速 v 按前室不送風的情況取值。當系統負擔高度大於 24m 時,應按計算值與表 3.4.2-3 值的較大值確定。
二十一、 關於樓梯間、前室加壓送風量的計算
(涉及條文:《標準》 3.4.6 條)
1、 《標準》 3.4.6 條規定 Ak 為「一層內開啟門的截面面積」, 當公共建築內局部樓層的門數量多時, Ak*N1可取連續 N1層的總開啟門截面面積的最大值。
2、 住宅建築前室的 Ak 取值: 獨立前室、 消防電梯前室、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均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本條規定僅適用於住宅建築前室及住宅建築對應的地下室前室。
3、 前室設有多個門, 計算開啟門洞面積 Ak 時, 應計入所有開向前室的門(不含前室開向樓梯間的門。
4、 防煙樓梯間位於坡地建築的吊層區域,於平頂層、一層設有防火分隔(防火牆及防火門)與其它梯段分隔不同空間時(如附圖 21.1 所示), 吊層區域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獨立設置,其 N1取值歸入地上樓梯間類別,按該樓梯間的高度、服務樓層數取值。
5、 《標準》 3.4.6 條規定 「前室採用常閉風口,計算風量時 N1=3」, 當實際樓層數少於 3 層時, N1按實際層數取值。
6、 地下室樓梯間 N1取值執行下表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 一.15 條)
7、 門洞風速的取值:
1) 封閉樓梯間的門洞風速按不小於 0.7m/s。
2) 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自然通風時, 僅對防煙樓梯間機械加壓送風時樓梯間的門洞斷面風速按不小於 1.0m/s。
二十二、 關於排煙系統的設置
(涉及條文:《標準》 4.1.3 條)
1、 《標準》 4.1.3 條: 本條中的「排煙設施」 包括機械排煙、 自然排煙。
2、 《標準》 4.1.3 條第 3 款中「周圍場所各房間」、「周圍場所任一房間」是指周圍場所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有開口通向迴廊的房間。
二十三、 關於設置機械排煙場所的「固定窗」
(涉及條文:《標準》 4.1.4 、 4.4.15 條)
1、 固定窗設置是對應商店、展覽等建築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場所而言,而非對應到具體房間。
2、 機械排煙場所設有可開啟外窗時, 可開啟外窗的面積可計入「固定窗」 面積。
3、 《標準》 4.4.15 條第 1 款「設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 2%」中, 「樓地面面積」 按固定窗設置區域的地面面積確定:
1)、 設於頂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考慮房間的隔聲、噪聲標準的要求,不強制要求在相應房間設置「固定窗」, 可僅在同一防火分區的公共區域設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積按公共區域面積的 2%確定(不包括未設置固定窗的房間面積)。
2)、設於頂層的商業場所,當同一防火分區內多個面積小於 500m2 的商鋪共用疏散通道時,可僅在疏散通道設置「固定窗」,其面積按疏散通道面積的 2%確定。
3)、 設於頂層的商業場所, 當房間或場所面積大於等於 500m2 時, 應在本房間/場所設置固定窗,其面積按各房間或場所地面面積的 2%確定。
4)、設於頂層的普通展覽場所,按本條第 2) 和第 3) 款執行; 博物館內有防盜要求、且不允許太陽直射的藏品庫、展廳區域, 可將「固定窗」 設於同一防火分區的公共區域,固定窗面積按公共區域面積的 2%確定。
4、 關於中庭的固定窗面積:
1)、單個中庭區域的「固定窗面積」按擋煙垂壁或防火捲簾圍合區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線面積的 5%確定。
2)、當數個中庭同時通頂或靠外牆設置, 且位於同一防火分區時,其「固定窗面積」應按上款計算並累加, 並儘可能分散均勻布置。
二十四、 關於擋煙垂壁的做法
(涉及條文:《標準》 4.2.2 條)
1、 《標準》 4.2.2 條的條文說明圖 4「開孔率小於等於 25%或開孔不均勻的通透式吊頂及一般吊頂」中表達的擋煙垂壁由吊頂內梁底連續延伸到吊頂下。當採用全封閉吊頂時,擋煙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頂內。
2、 結合《標準》 4.2.2、 4.6.2、 4.4.12 條, 對於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 3m的區域,自然排煙時擋煙垂壁的高度不小於淨空高度的 20%、 且不小於 500mm;機械排煙時擋煙垂壁的高度不小於淨空高度的 10%、且不小於 500mm;不強制要求擋煙垂壁的下沿低於排煙口底標高。
二十五、 關於防煙分區的劃分
(涉及條文:《標準》 4.2.4 條)
1、 敞開式外廊(單側或雙側與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 可不劃分防煙分區。
2、 對於開敞的架空層,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不劃分防煙分區:
外牆開口面積大於四周外牆體總面積的 25%, 開口區域均勻布置在外牆上且其長度不小於周長的 50%,架空層內任一點與開口處(包括側向開口及架空層頂部開口) 的水平距離小於 30m。
3、 對於主體寬度不大於 2.5m 的走道,當其局部變寬(該局部的累計長度不超過該走道總長度的 1/4,變寬的寬度不超過 6m) 時,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 45m;對於寬度大於 2.5m 且小於或等於 3.0m 的走道,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於 50m。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二.20 條)
1) 對於矩形、 L 形、多邊形等形狀的房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為各自然邊長的最大值(如附圖 25.1~附圖 25.3 所示);對於圓形且為一個防煙分區的房,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為其直徑(如附圖 25.4 所示)。 對於走道(迴廊),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為任意兩點之間最大的沿程距離(如附圖 25.5~附圖 25.8 所示)。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 二. 19 條)
2) 《標準》 4.2.4 「注 2 : 當空間淨高大於 9m 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是指空間淨高大於 9m 時防煙分區之間不需設置物理意義上的擋煙垂壁,但仍應按《標準》 4.2.4 條的最大允許面積和長邊最大允許長度規定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在火災時必須保障,風機設置及開啟數量按各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需求確定。
二十六、 關於排煙空間的淨高 H』
(涉及條文:《標準》 4.6.9 條)
1、 建築空間的淨高應按《標準》 4.6.9 條的條文說明確定, 計算最小清晰高度時, 對於單層空間, H取排煙空間的建築淨高;對於多層空間, H取最高疏散樓層的淨高。
2、 其它特殊場所的空間淨高 H按如下規定確定:
1) 對於鋸齒形屋頂,當採用屋頂側窗(口)排煙時,空間淨高 H為側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圖 26.1);
2) 對於人字形屋頂,當排煙窗(口)設於屋脊時,空間淨高 H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圖 26.2);
3) 對於斜坡屋面(或頂棚),當排煙窗(口)設於斜坡屋面(或頂棚)時,空間淨高 H為排煙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 當排煙窗(口)設於側牆時,空間淨高 H為簷口(或頂棚)最低點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圖 26.3、附圖 26.4);
4) 對於階梯式地面的場所,計算清晰高度時,空間淨高 H按 H1確定;計算排煙量時,空間淨高 H按 H2確定:
對於平頂吊頂、階梯式地面的場所, H1為平頂頂棚到階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為平頂頂棚到階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圖26.5、附圖26.6);對於斜吊頂或階梯疊級式吊頂、階梯式地面的場所, H1為階梯地面最高區域對應的頂棚低點到階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 H2為同一防煙分區內的最高處排煙口中心標高到階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圖 26.7~附圖 26.10)。
本條主要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二.43 條,並有所補充)
二十七、 關於工業建築的自然排煙設施
(涉及條文:《標準》 4.3.2 條)
1、 《標準》 4.3.2 條中「工業建築」為工業建築內的生產車間或倉庫, 工業建築內的非生產用房,如辦公室、值班室等房間可不納入《標準》 4.3.2 條中「工業建築」範疇。
2、 「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大於 30m
的規定」適用於工業建築。
二十八、 關於機械加壓送風和排煙系統的豎向劃分
(涉及條文:《標準》 3.3.1、 4.4.2 條)
《標準》 3.3.1、 4.4.2 條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統服務樓層範圍的建築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樓層以外空間的風管高度。
二十九、 關於防煙系統和排煙系統的專用機房
(涉及條文:《標準》 3.3.5、 4.4.5 條)
按《標準》 3.3.5 條第 5 款和 4.4.5 條的規定, 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 結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2018 版) 的 8.1.9 條及條文說明, 當獨立設置有困難時, 可按以下原則執行:
1)、數臺加壓送風機可設於同一機房內,加壓送風機可與消防補風機、送風兼補風機合用機房;
2)、排煙風機可與其它通風、 空調系統風機的機房合用,但不得與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合用機房;
3)、補風機可與其它通風、 空調系統風機的機房合用,但不得與排煙風機合用機房。
4)、 上述機房合用時,尚應滿足以下規定:
a 機房內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b 通風、空調管道穿越機房防火隔牆或樓板處應設置防煙防火閥,該防火閥應具有與機房相鄰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聯動關閉的功能。
5)、 設於屋頂的防排煙風機通常情況下應設置機房; 當採用專用排煙屋頂風機,其抗風抗雨和耐腐蝕良好、 露天設置能正常使用時可不設機房。
三十、 關於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對外井道的做法
(涉及條文: 《標準》 3.3.7 條、 4.4.7 條)
1) 加壓送風機房和排煙機房對室外的取風、排煙井道視為室外空間的延續,允許採用土建井道;但應採取措施保證土建風道密閉不漏風、 光滑,應計算土建風道阻力,並將其納入風機的風壓,確保送風或排煙效果。
2)防排煙系統與其它系統合用對外井道時, 在系統合用的系統類別上執行以下原則:
a 加壓送風系統可與消防補風機、空調通風系統、補風系統合用對外井道;
b 排煙系統可與空調通風系統合用對外井道,但不得與補風系統、加壓送風系統合用對外井道;
c 補風系統可與空調通風系統、加壓送風系統合用對外井道,但不得與排煙系統合用對外井道。
三十一、 關於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
(涉及條文: 《標準》 4.4.8 條)
除滿足《標準》 4.4.8 條規定的耐火極限要求外,排煙管道穿越防火隔斷時,尚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2018 版) 6.3.5 條的要求:防火閥兩側 2m 範圍的風管耐火極限應不小於相應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汽車庫和設備用房區域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均按不低於 0.5h 執行, 穿越防火隔斷時, 防火閥兩側 2m 範圍的風管耐火極限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 版) 6.3.5 條的要求。
三十二、 關於排煙口的位置和最大允許排煙量
(涉及條文:《標準》 4.4.12 條)
1、 對於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 3m 的房間,其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
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標準》4.4.12 條第 7 款規定的排煙口最大風速(10m/s)
計算確定。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二.31 條)
2、 同一防煙分區內多個機械排煙風口邊緣之間的最小間距 Lmin 應按如下計算確定:
Lmin=0.9Ve1/2 (m)
式中 Ve 為一個排煙口的排煙量(m3/s)
(本條內容參照《浙江省消防技術規範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二.32 條)
三十三、 關於吊頂內可燃物的判定
(涉及條文: 《標準》 4.4.13 條)
《標準》 4.4.13 條第 1 款中「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可燃物」 按《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 GB8624 確定。
三十四、 關於補風系統
(涉及條文:《標準》 4.5.1~4.5.4 條)
1、 《標準》 4.5.1 條中「排煙系統」 包括機械排煙系統和自然排煙系統、「補風系統」 包括機械補風系統和自然補風系統。
當地上建築的建築面積大於等於 500m2、且淨高不大於 6m 的房間採用自然排煙方式, 且自然排煙窗(口)的面積滿足《標準》 4.6.3 條第 1 款的要求,可視為滿足《標準》 4.5.1 條及 4.5.4 條的要求。
2、 除《標準》 4.5.1 條規定場所外,地上建築的防火分區無直接對外的開口或開口面積不滿足要求時(以自然補風口面風速不大於 3m/s 判定),設置機械排煙的區域應設置機械補風系統。
3、 關於補風方式(《標準》 第 4.5.2 條):
1)、房間面積大於等於 500m2時,補風應直接補到房間; 當房間面積小於 500m2且設置普通門時,可補風到與房間連通的公共區域;當房間面積小於 500m2且設置防火門時,儘量補風到房間,確有困難時可補風到與房間連通的公共區域,房間臨公共區域隔牆下部設置帶防火閥的連通管。
2)、 民用建築通過直通室外的門鬥自然補風,可視為「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
4、 當地下汽車庫採用設於上部的可開啟外窗(口) 自然排煙、利用直通室外的車道或風井自然補風時, 補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按《標準》 4.5.4 條執行。當空間淨高大於 6m 的地上房間採用設於上部的可開啟外窗(口) 自然排煙時,設於下部的補風口與自然排煙口的水平距離可不作要求。
三十五、 關於排煙量計算
(涉及條文:《標準》 4.6.3 條)
1、 公共建築走道與迴廊不納入《標準》 4.6.3 條第 1、 2 款規定的「場所」,其排煙量的計算執行《標準》 4.6.3 條第 3、 4 款; 除相關規範有特殊規定外,工業建築的走道排煙參照《標準》 4.6.3 條第 3、 4 款執行。 但與走道或迴廊相連通的無外窗或僅設固定窗的房間面積較小、按規範不需要設置排煙口時,走道防煙分區面積應附加上述房間面積,排煙量的計算執行《標準》 4.6.3 條第 1款。
2、 公共建築同一防火分區內,房間門開向走道或迴廊的所有房間具備排煙(自然或機械)條件時,走道或迴廊排煙執行《標準》 4.6.3 條第 4 款; 當存在局部房間不需要設置排煙設施、 其總面積不大於 200m2,且其它房間均具備排煙(自然或機械)條件時, 走道或迴廊排煙可執行《標準》 4.6.3 條第 4 款; 其餘情況執行《標準》 4.6.3 條第 3 款。
3、 關於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空間淨高大於 6m 場所(不含中庭)的計算排煙量
1)、 非階梯式地面場所每個防煙分區的計算排煙量按《標準》第 4.6.6~4.6.13的相關要求計算確定,或按《標準》表 4.6.3 取值。階梯式地面場所:防煙分區內所有空間淨空均大於 6m 時,每個防煙分區的計算排煙量按《標準》第4.6.6~4.6.13 的相關要求計算確定,或按《標準》表 4.6.3 取值。
註: 《標準》 表 4.6.3 中的數據是基於儲煙倉厚度為空間淨高的 10%而得,即最嚴苛條件下的最大排煙量。如實際儲煙倉厚度大於 10%時,在同時滿足最小清晰高度和煙層與周圍空氣溫差不小於 15℃的前提下,排煙量可按實際計算確定。
2)、 當計算排煙量執行《標準》表 4.6.3 數據時,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按表 4.6.3 中「計算排煙量」 與表中對應的「自然排煙窗(口)風速」 計算確定;當計算排煙量按《標準》 4.6.6~4.6.13 計算確定時, 自然排煙窗(口)面積應按標準》 4.6.15 條計算確定。
註: 《標準》 表 4.6.3 中關於自然排煙窗(口)的風速是:基於儲煙倉厚度為淨高的 20%條件下,按《標準》 4.6.15 條計算得出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並對應《標準》 表 4.6.3 中機械排煙的計算排煙量折算所得的風速,不是實際的排煙口風速,因此當儲煙倉厚度為淨高的 20%時,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可按《標準》 表 4.6.3 執行。實際儲煙倉厚度大於 20%時, 自然排煙窗(口)的有效面積應按《標準》 4.6.15 條計算確定。
三十六、 關於「中庭」 的定義
中庭的定義可參照上海地標《建築防排煙技術規程》(DGJ 08-88-2006) 中關於中庭的術語規定: 三層或三層以上、對邊最小淨距離不小於 6m,且連通空間的最小投影面積大於 100 ㎡的大容積空間。
三十七、 關於中庭排煙
(涉及條文:《標準》 4.6.5 條)
1、 《標準》 4.6.5 條第 1 款要求的中庭自然排煙窗(口) 有效面積應根據其排煙量及排煙窗(口) 風速要求,通過計算確定;條文說明中的「25m2的有效開窗面積」不作為排煙窗(口)面積的確定依據。
2、 《標準》 4.6.5 第 1 款條文為「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排煙系統時」, 根據條文說明解釋為「中庭周圍場所設有機械排煙系統時」, 條文中「排煙系統」指機械排煙。 此處「中庭周圍場所」指與中庭同屬一個防火分區、 且煙氣可能蔓延至中庭的周圍場所。
3、 《標準》 4.6.5 第 2 款「當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要設置排煙系統,僅在迴廊設置排煙系統」 按如下理解與執行: 「中庭周圍場所不需要設置排煙系統」 是指所有房間面積均小於 50 m2或採用自然排煙,迴廊設置的「排煙系統」 包括自然排煙與機械排煙。
4、 對於《標準》 4.6.5 條第 2 款中的中庭,按條文說明要求,應按《標準》 4.6.7~4.6.14 條規定計算排煙量;並將此計算值與 40000m/h 比較,取其大值作為排煙系統的計算風量。
5、 當中庭排煙量按《標準》 4.6.5 第 1 款的「107000m3/h」取值時,中庭各層迴廊與中庭之間擋煙垂壁的設置根據各層迴廊的淨空高度、按本《實施細則》的「二十四」條第 2 款執行; 中庭排煙系統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風口風速不大於 10m/s 計算。
三十八、 關於商業步行街
商業建築中的步行街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2018 版)(2018版) 中 5.3.6 條的規定,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同時滿足本條中的其它相關要求。在此前提下, 各層步行街可不按《標準》的 4.1.3 條 4 款及 4.2.4 條規定劃分防煙分區。
三十九、 關於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時排煙量的計算
(涉及條文: 《標準》 4.6.4 條)
1、 當一個排煙系統所服務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築淨高不一致、但均小於等於6m 時, 也屬於《標準》 4.6.4 條第 1 款中 「相同淨高」的範疇,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系統排煙量。
2、 當豎向排煙系統負擔多個樓層, 且每個樓層為不同防火分區、 每層僅負擔一個防煙分區時,系統計算排煙量按各防煙分區計算排煙量的最大值取值。
四十、 關於火災熱釋放率
(涉及條文:《標準》 4.6.7 條)
1、 自行車庫的熱釋放速率按 1.5MW(有噴淋)、 3.0MW(無噴淋)取值。
2、 淨空大於 18m 的高大空間採用水炮作為自動滅火系統時, 熱釋放速率可按《標準》表 4.6.7 中」有噴淋」情況取值。
四十一、 關於排煙防火閥
(涉及條文:《標準》 4.4.10 條、 4.4.6 條、 5.2.2 條)
1、 除《標準》 4.4.10 條規定的四個部位需設置排煙防火閥外, 排煙管道穿越防火隔斷(如機電用房隔牆處)應設排煙防火閥。
2、 結合《標準》 4.4.6 條、 5.2.2 條的第 5 款, 各部位排煙防火閥的功能及控制按如下要求理解與執行:「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應具備 280℃熔斷並輸出電信號功能(以便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及補風機),其餘部位的排煙防火閥可採用只具有 280℃熔斷關閉功能的常開型排煙防火閥;《標準》 5.2.2 條第 5 款「排煙防火閥在 280° C 時應自行關閉,並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此款中的「排煙防火閥」 特指「排煙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並非系統中的所有「排煙防火閥」。
四十二、 關於防煙排煙系統閥門狀態顯示
(涉及條文:《標準》 5.1.5、 5.2.7 條)按照《標準》 5.1.5 條、 5.2.7 條規定,與防排煙系統相關的所有閥門均應由消防控制設備顯示狀態。
四十三、 關於防排煙系統的管道施工
(涉及條文:《標準》 3.3.7 條、 4.4.7 條、 6.2.1 條、 6.3.3 條)
1、 結合《標準》 3.3.7 條、 4.4.7 條及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243 的規定,加壓送風系統、補風系統的鋼板風管板材厚度執行《標準》 6.2.1 中「送風系統」列的規定,排煙系統的鋼板風管板材厚度執行《標》 6.2.1 中「排煙系統」列的規定。
2、 《標準》 6.3.3 條中第 5 款「排煙風管應按中壓系統風管的規定」,是指排煙風管嚴密性檢驗允許漏風量限值執行中壓系統類別,即按《標準》 6.3.3 條第 2款中公式 6.3.3-2 計算允許漏風量。
3、 加壓送風、補風系統根據系統工作壓力,按《標準》 6.3.3 條第 3 款表 6.3.3確定系統類別,再根據系統類別按《標準》 6.3.3 條第 2 款採用相應公式計算允許漏風量限值,以此作為嚴密性檢驗控制標準。
四十四、 加壓送風機的控制
(涉及條文:《標準》 5.1.2 條)
《標準》 5.1.2 條的第 2、 4 款的理解與執行: 火災時,加壓送風口由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並將其開啟信號作為觸發信號,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來聯
動加壓風機啟動。
四十五、 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
(涉及條文:《標準》 5.2.2 條)
《標準》 5.2.2 條第 4、 5 款的理解與執行: 排煙口、排煙閥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並將其開啟信號作為觸發信號,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來聯動排煙機和補風機啟動。當排煙風機入口處排煙防火閥 280℃熔斷關閉後,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四十六、 關於安全區域的防火閥設置
樓梯間、前室認同為安全區域。加壓風管跨越安全區域和非安全區域時,穿越安全區域隔牆處應設置 70℃熔斷關閉的防火閥;加壓風管穿越安全區域內部的隔牆(如樓梯間和前室之間的隔牆)處可不設置防火閥;安全區域內部管井內加壓送風立管上連接各層加壓送風支管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四十七、 關於《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防火單元的排煙系統設置
(涉及條文:《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6.1.5 條)
當汽車庫按《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6.1.5 條劃分有防火單元時, 每個防火單元視為獨立的防煙分區, 同一防火分區內的不同防火單元可共用通風系統、排煙系統、補風系統, 但每個系統負擔的總面積不應超過 2000 ㎡,共用系統的排煙量可按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確定。 共用系統的設置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為各個防火單元服務的風管應獨立設置,排風與排煙工況、送風與補風工況應有切換控制, 補風應補至每個防火單元內,以保證著火防火單元的排煙效果。
建築防排煙系統實例繪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