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人保財險拒賠事故傷殘鑑定費、自費藥 法院判其賠付

2021-01-12 瀟湘晨報

半島網6月24日訊車主辦理不計免賠險後,在保險期間內辦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合理費用可享受保險公司100%理賠,這是對以上商業險種的一種補充,旨在為車主把風險降低到零。但於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青島人保財險」)卻拒絕賠償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傷殘鑑定費以及自費藥費等,最終被訴至法庭。經法院審理,這一案件的鑑定費、醫療費等是事故的合理支出,青島人保財險也一併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0月,王某駕車在萊西市S298線與劉某步行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受傷。該事故經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責任。王某駕駛的車輛在青島人保財險投保。劉某傷後由萊西市日莊中心衛生院救護車送至萊西市人民醫院就診治療,其傷經診斷為肋骨骨折,劉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賠償金297014.03元,這其中包含傷殘鑑定費以及自費藥費等。

青島人保財險認為,王某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劉某的合理損失;自費藥、鑑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法院在受理這一案件過程中,經劉某申請、法院依法委託,萊西市市立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出具萊西市立司鑑[2020]法臨鑑字第106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劉某的損傷程度為九級傷殘。法院認為,王某駕駛車輛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並致劉某受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王某應當對劉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王某駕駛車輛在青島人保財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劉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人保青島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

法院認定青島人保財險關於鑑定費、自費藥、訴訟費不予承擔之辯解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院判定青島人保財險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付劉某293623.27元,這其中包含自費藥、鑑定費等,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852元。

【來源: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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