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長壽法院2篇案例入選市高法院典型案例

2020-12-21 澎湃新聞

號外!長壽法院2篇案例入選市高法院典型案例

2020-12-18 18: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17日,長壽法院撰寫的案例「張利欽、鄧於華詐騙案」「鄭某甲訴鄭某乙等共有糾紛案」分別被市高法院《重慶法院網絡空間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一批)》、《重慶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第一批)》採用並發布。

近年來,長壽法院強化組織保障,厚植精品案例意識,立足審判實務和工作實際,高度重視典型案例的打造和報送工作,形成持續輸出精品案例的良好氛圍。

張利欽、鄧於華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張利欽、鄧於華夥同唐某某(系未成年人,另處)共謀利用唐某某之前獲取到的微信人員群,冒充國家醫療保障局工作人員,虛構「健康中國2030」項目,欺騙被害人繳納申報費20元,就可以在2030年每人每季度從國家醫療保障局領取5萬元的醫療保障金。唐某某通過郝品貴、範珊珊(均另處)等人向其掌握的微信群成員宣傳此項目,並要求每位參加的人員通過掃描二維碼繳納20元申報費到鄧於華的支付寶帳戶和唐某某的兩個微信帳戶。經查實,2019年7月15日至8月9日期間,張利欽、鄧於華和唐某某三人共計詐騙了高某、代某、李某等20餘萬被害人,騙取金額共計5610490.02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利欽、鄧於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利欽、鄧於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涉案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張利欽有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張利欽、鄧於華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利欽、鄧於華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在審理中認罪、悔罪。遂認定被告人張利欽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認定被告人鄧於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不斷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國家制定出臺系列重大利民惠民政策,老百姓實實在在享受到了改革開放的成果和國家政策福利。本案犯罪分子虛構國家項目通過網絡通訊工具騙取20餘萬名受害人,既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又嚴重破壞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法院對此類犯罪依法予以懲處,有效震懾打著國家項目旗號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對於引導、教育人民群眾防範電信網絡詐騙、促進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鄭某甲訴鄭某乙等共有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鄭某某與前妻張某某生育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鄭某丁四個子女。張某某去世後,鄭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兩人一直共同生活至2019 年鄭某某去世。在鄭某某生前,原告鄭某甲、被告鄭某丙、鄭某丁對其履行贍養義務較少;被告鄭某乙履行贍養義務較多,在鄭某某去世前兩年期間生病時常去護理照料,並負責辦理喪事。喪事費用由鄭某丙支付 3 萬元,其餘部分由鄭某乙支付。後鄭某乙領取了社保局發放的鄭某某的死亡待遇 5 萬餘元(含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其支付給周某某 3 萬元。鄭某甲認為父親的死亡待遇費用被鄭某乙全部取出並佔為己有,侵佔了其份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鄭某乙支付其應得死亡撫恤金的五分之一。

【裁判結果】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某某系死者鄭某某的妻子,與鄭某某共同生活三十餘年,夫妻感情深厚,現已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並寄居在養老機構生活,其與鄭某某生前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程度均高於鄭某某的子女,鄭某某去世給其帶來更大的精神傷害,且周某某系鄭某某生前的被扶養人,對撫恤金應當多分。本案被告鄭某乙在獲得撫恤金後已支付被告周某某 3 萬元,該金額適當、合法、合情,法院予以確認。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鄭某丁作為死者鄭某某的子女,鄭某乙較他人在鄭某某生前盡贍養義務較多,生病時前去照料護理,死後對鄭某某盡心安葬,弘揚了中華民族孝敬老人的傳統美德,其行為值得提倡與讚揚。同時,考慮本地辦理同等規格喪葬事宜的農村風俗及支出標準,鄭某乙在用去鄭某丙支出的 3 萬元喪葬費外應確有其他合理費用支出,且其系農村居民,較其他兄弟姐妹經濟條件較差,理應適當多分。另鄭某丙不要求分配撫恤金,法院予以確認。法院確定由周某某分得 3 萬元、鄭某甲、鄭某丁各分得 800 元,餘款 2 萬餘元由鄭某乙分得。遂判決由被告鄭某乙支付原告鄭某甲因鄭某某死亡獲得的死亡待遇一次性撫恤金 800 元。

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義】

死亡待遇中的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和物質的雙重補償。本案法院在分割撫恤金時,以主要照顧、優撫、救濟死者生前需要撫(扶)養的依靠死者生活的親屬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兼顧其他親屬為原則,根據各親屬與死者關係的親疏程度、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酌情鄭某乙適當多分,對鄭某乙的行為予以大力鼓勵和提倡,有力弘揚了百善孝為先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撰文:鄭林芬 王思親

原標題:《號外!長壽法院2篇案例入選市高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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