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財聯社 記者覃澤俊
5月22日晚,中證協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修訂稿)》、《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稿)》兩份行業自律規則。
中證協在修訂說明中指出,協會自2012年發布兩項自律規則後,隨著證券市場發展、證券公司業務變化,兩自律規則一些規定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同時證券研究業務發展面臨一些新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如分析師使用新媒體工具的規範,分析師考核評價,加強研究報告質量控制等問題。
本次修訂主要有7大看點。分別對分析師研報質量、新媒體管理、外聘專家、廉潔從業、考評獨立性、保密制度及適用規範做出了最新修訂。
看點一:對研報質量把控要求提高
本次《執業規範》修訂中,中證協把對研報質量把控的修訂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訂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增加了合規審查和發言報備機制。在《執業規範》原第三條(修訂後第三條)中增加「質量控制、合規審查」,「建立健全證券分析師發表公開言論前的內部報備程序」。
二是對研報中的用語進行了規範。在《執業規範》原第十二條(修訂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動性」詞語。
三是增加對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審核。在《執業規範》原第八條(修訂後第九條)中增加「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在《行為準則》原第七條(修訂後第七條)中增加「證券分析師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時,應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審慎使用」。
四是明確合規對研報質量的把關責任。將《執業規範》原第十六條(修訂後第十七條)第一款中「明確質量審核程序和審核人員職責,加強質量審核管理」修改為「細化質量控制的目標、程序和崗位職責,建立清晰的質量審核清單和工作底稿,列明審核工作應當涵蓋的內容。通過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審核工作流於形式,並確保審核意見得到回應和有效落實」。同時規定,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十九條:「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模配備充足的證券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人員。
五是對重大影響研報預先評估影響。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製作和合規審查環節,對證券研究報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不得基於個別數據誇大或臆測行業或市場整體風險。對於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結論和信息,應當提高審核人員層級,加大審核力度」。
看點二:加強對研報傳播的管控
對研究報告的分發渠道,是本次《執業規範》和《行為準則》修訂稿重點新增的內容,主要涉及內容包括:
一是限定了研報發布的人員。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五條:「以經營機構的名義發布研究觀點、提供研究服務的人員必須是公司正式員工」。
二是明確了網際網路服務方式的合規。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二十三條:「證券分析師可以將已經在公司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平臺上統一發布過的證券研究報告,通過在公司報備後的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微博、雲共享平臺、郵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給客戶並進行解讀。
同時,《執業規範》要求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安排質量審核和合規審查人員對客戶服務檔案進行跟蹤檢查,安排合規審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戶服務的聊天群、關注其自媒體平臺和雲共享平臺等方式對其內容進行隨時抽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並處理」。
三是在公司內設定新媒體管理規範。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範管理,覆蓋各種形式的服務客戶行為,包括與客戶舉行座談會、交流會、路演活動,為客戶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等。應針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及轉載、提供、解讀證券研究報告,使用新媒體工具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規範。
《職業規範》認定,證券分析師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投資分析意見,依法屬於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要求履行發布程序,遵守本執業規範等相關要求」。同時,在《行為準則》原第三條(修訂後第三條)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義、冠以公司職務或者其他容易引發身份誤導的方式對外公開發表言論」。
四是對外部溝通及觀點發布做出規定。在《行為準則》中增加第二十一條:「證券分析師通過路演、電話等傳統方式或各類新媒體工具和外部進行溝通,應當符合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提供研究報告後續解讀服務應是對既往已發布報告的解讀,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見」。
在《行為準則》中增加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首席經濟學家、分析師應充分發揮在行業形成的重要影響力,聚焦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和行業發展等研究,客觀、專業、審慎發表研究觀點,在引導市場預期、傳遞正能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看點三:加強行業廉潔從業
《執業規範》對行業出現的利益輸送進行了限制性規定。
強調分析師執業的廉潔。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二十九條:「經營機構開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經營,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輸送不正當利益,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遊、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經營機構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看點四:強化分析師考評獨立性
《執業規範》對分析師的考評再次做出了細化規定,明確外部考評結果不作為薪酬制定的依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本次修訂明確將外部考評與薪酬脫鉤。將《執業規範》原第二十一條(修訂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薪酬標準不得與外部媒體評價單一指標直接掛鈎」修改為「外部評選結果僅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不得作為證券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並增加「合規情況」。
二是增加了對內服務的信息隔離規定。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因業務需要,安排證券分析師為本公司提供內部研究支持服務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信息隔離牆指引》的有關規定,針對保密側業務、公開側業務的不同性質,根據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證券分析師提供研究支持服務,應確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見與已經發布的最新證券研究報告觀點一致或不存在衝突」。
看點五:著手建立保密、調研製度
《職業規範》中對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調研規範新增了相關條例。
一是在《執業規範》原第九條(修訂後第十條)中增加「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是在《執業規範》原第十條(修訂後第十一條)中增加「分別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
看點六:規範外聘專家
今年2月初,某券商發生了分析師邀請假專家路演的事件,最終當地證監局對公司及分析師均出具了處罰。這次中證協在《執業規範》中針對外聘專家路演做出了詳細修訂。
一是在公司內增加外聘專家管理制度。在《執業規範》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條:「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的管理制度。外部專家是指在某一領域具備一定的知識或信息、非經營機構僱用的人員,不包括上市公司負責信息披露的人員。經營機構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外部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在最近兩年沒有被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記錄;
(2)經營機構應當核實專家的身份,並將經核實的專家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並應當告知外部專家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3)經營機構邀請的外部專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員,必須經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的書面記錄應保存五年;
(4)經營機構如果通過第三方邀請外部專家,應當與第三方籤訂專門的外部專家邀請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要求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以及如有專家身份審核不實,要求第三方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和媒體公開道歉的責任」。
二是明確了外聘專家服務費的收取標準。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三十五條:「經營機構邀請第三方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的諮詢服務,應當維持在適度、合理水平,相關服務的費用應當單獨列支,並對相關諮詢服務的內容歸檔留存。《執業規範》同時規定,經營機構不得通過外包或與第三方籤署業務收入分成協議等類似形式安排沒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為客戶提供前述諮詢服務」。
看點七:規範研究報告發布、轉載
《執業規範》修訂的最後一項主要針對研報轉載和規範適用範圍做出了規定。
一是媒體轉載研報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條(修訂後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權轉發或刊載研究報告、評論意見的媒體機構註明研究報告的發布人和發布日期、評論意見的發表者和發布時間,提示使用研究報告或評論意見的風險等,要求媒體機構不得自行對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二是明確了《執業規範》的適用範圍。在《執業規範》中增加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CDR(中國存託憑證)、香港及其他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遵照本執業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