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四項補助資金...

2020-12-24 黑龍江政府網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醫保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13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和我省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修訂了黑龍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4項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黑龍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2.黑龍江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3.黑龍江省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4.黑龍江省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附件1

  黑龍江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和省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省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避孕藥具等內容。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年度基本公共衛生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市縣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省財政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主要考慮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常住人口數量、補助標準以及中央、省與市縣分擔比例等因素。

  例:某市(縣)應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常住人口數量×人均經費補助標準×中央與我省分擔比例

  某市(縣)應撥付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常住人口數量×人均經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與市縣負擔比例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基礎標準,我省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6∶4分擔;地方分擔部分,其中省對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分擔,對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6∶4分擔。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國家基礎標準,結合全省疾病譜、防治工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我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地區標準。市縣要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如確實需要,可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地區標準,高出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負擔。地區標準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

  第七條 根據《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按照相應的服務規範組織實施,主要用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也可用於其他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以及用於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

  承擔單位獲得的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轉移支付資金,在核定服務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可統籌用於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不得用於開展基本建設工程、購置大型設備等。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由地方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主要用於需方補助、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支出。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分工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各市縣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和省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同級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市縣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等4部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黑財規審〔2016〕17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黑龍江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

 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和省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共黑龍江省委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省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健康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以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點支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以及其他醫改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和方式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領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要統籌考慮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我省實際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市縣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中醫藥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各級公立醫院實施綜合改革的財政補償補助資金。

  (二)衛生健康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等部門實施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重點專科和實驗室建設等補助資金。

  (三)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用房及輔助用房維修改造、信息化建設以及相關醫療設備購置等補助資金。

  (四)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實施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補助資金。

  (五)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開展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範與推廣等補助資金。

  (六)其他經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研究確定的與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等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取因素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主要考慮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基礎因素、工作任務因素等,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衛生健康能力建設、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等補助資金,主要綜合各地各單位工作任務量、覆蓋人數、機構個數(編制床位數)、績效考核等因素,結合調查摸底、單位申報、以前年度建設方案實施以及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分配(其中,衛生健康能力建設中人才培養補助資金=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

  (二)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主要考慮戰略規劃、工作任務、補助標準等因素,如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由省衛生健康、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及規劃建設方案,根據項目申報評審情況、任務分解情況、績效目標情況以及規定的補助標準分配。

  對按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的補助資金,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和省中醫藥管理局結合實際制定的項目實施及規劃建設方案,應以提升黑龍江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為導向,按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謀劃項目建設,並制定具體的績效目標及跟蹤問效措施,規劃建設原則上每3—5年為一個周期。

  (三)轉移支付資金首選因素法分配,各因素選取及權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研究確定,每年結合實際動態調整。不能直接採取因素法分配的,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分工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各市(縣)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和省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黑龍江省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和省財政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文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機構。

  第三條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省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強化管理,注重實效。要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範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轉移支付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市縣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時主要考慮補助標準、服務人口數量等因素,並統籌考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結算。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轉移支付資金。對村衛生室,按鄉村醫生服務人口數量和人均標準核定轉移支付資金。

  第七條 對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彌補核定收支後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助。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分工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市縣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統籌分配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省衛生健康委、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各市縣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轉移支付資金。對非政府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自願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和省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同級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市縣級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社〔2015〕125號)同時廢止。

  附件4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服務轉移支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和省財政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中省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計劃生育服務,對符合規定的人群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的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助資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補助資金。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區分不同人群,分類制定扶助政策,各級財政部門分級落實轉移支付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責任。

  (二)優化整合,統籌安排。整合項目內容,按照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要求統籌安排轉移支付資金。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市縣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和省財政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主要考慮目標人群數量、補助標準以及中央、省與市縣分擔比例等因素,並結合績效評價情況和上年實際目標人群數量進行結算。

  例:某市(縣)應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計本年目標人群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我省負擔比例

  某市(縣)應撥付省級財政補助資金=(預計本年目標人群數量×我省自定補助標準-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與市縣負擔比例

  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服務國家基礎標準,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不低於中央的補助標準。其中,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經費中央與我省按6∶4分擔,其餘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擔。自行承擔部分,省與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按7∶3分擔,與非均衡性轉移支付市縣6∶4分擔。

  市縣要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如確實需要,可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的地區標準,高出國家基礎標準和省級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負擔。地區標準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職責分工會同省衛生健康委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各市縣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和省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應當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帳戶,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同級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市縣級財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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