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時一定離不開一個健康告知環節,在這個環節裡,投保人要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會以此為依據判斷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或者是根據不同的健康情況要求投保人繳納相應的保費。
投保人不能刻意隱瞞病情和既往病史,否則就有帶病投保的嫌疑,這是一種欺詐、騙保行為。即使保險公司接受了這些投保,出險後,保險公司一旦發現投保人存在帶病投保的行為,就可以直接拒賠或者解除合同的。
但是一名男子在投保時刻意隱瞞了自己患有脂肪肝和糖尿病的真實情況,並且在投保的15天後就因為肝硬化搶救無效身亡。保險公司發現該男子屬於帶病投保之後,拒絕賠償。 雙方鬧到法庭後,法院卻做出了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的判定,這又是為什麼呢?
01 案例詳情
2018年1月30日,李某去某銀行貸款時,為了能得到銀行的借款,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通過手機app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借款人疾病身故及全殘保險。
2018年2月14日,李某因肝硬化搶救無效死亡。2月23日,保險公司收到了李某家屬的理賠申請。
但是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李某就確診了患有脂肪肝、糖尿病,並且因為這些疾病累計住院5次。3月29日,保險公司認定李某為刻意隱瞞病情,帶病投保,正式拒絕賠李某家屬的理賠申請。
協商無果後,雙方鬧上了法庭。
經核實,黎某確實屬於故意隱瞞,帶病投保。通過手機辦理投保時,頁面彈出提示:您是否為肝硬化、糖尿病等疾病的患者,如果投保人點擊「是」,系統就會自動終結,表示不接受該投保人的投保要求。
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肝硬化、糖尿病等嚴重疾病的情況下點擊了「否」,並繼續進行下一步操作完成投保,這就是屬於故意隱瞞了病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予理賠。但從知道有存在帶投保人的病投保行為起,保險人必須在三十天內解除合同,否則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本案中,李某是2018年2月14日因肝硬化搶救無效去世的,2月23日其家屬向保險公司提交資料,從此時開始,保險公司已經患有李某存在帶病投保行為,它必須在30天內進行核實,並及時和投保人一方進行合同解除。
但是,保險公司直到3月29日才正式給家屬發出《理賠決定書》,此時已經超過了30天的期限,而且也沒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對李某家屬60萬的經濟賠償。
02案例分析
我們都知道,帶病投保,未如實告知健康情況在某程度上就是一種騙保行為、欺詐行為。在這個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購買保險會有健康告知的環節,這一個環節會關係到投保人是否能成功投保,並且對於隱瞞健康狀況,帶病投保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是可以與其解除合同,不承擔理賠責任的。
在這個案例中,帶病投保的投保人之所以能順利獲賠僅僅是因為保險公司的一次失誤——保險公司未及時在30天內和投保人一方解除合同。
大家千萬不要因此帶著僥倖的心理去投保,因為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是屬於故意欺詐行為,這種行為是不為法律所允許的,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一般來說,情況相對較輕的話,保險公司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拒絕承擔賠償。情況較為嚴重的話,投保人可能還需要承當相關的法律責任,接受處罰。
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如實告知個人的健康情況,做到不隱瞞病情、病史,不帶病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