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由於海哥寫了很多保險案例,有拒賠的,也有騙保的。寫「案例說保險」的系列文章,主要是想普及保險知識。然而海哥發現,無論寫的什麼,總有噴子無腦噴。所以海哥現在不再回複評論區任何噴子言論。如果你願意相信噴子的話,那麼你是成年人,就該為自己的決斷承擔後果。無論是拒賠,還是理賠糾紛,都是正常的,並且是極少數。至少海哥做保險這幾年理賠這麼多,沒有一起拒賠和糾紛,最多就是資料不齊。
還是那句話,你是一個成年人,你覺得保險有用那麼就有用,你如果願意相信噴子的話,也是你的自由,但是你自己要承擔不相信保險的後果而已。
正題
高原反應死亡,到底屬於疾病死亡,還是屬於意外死亡?就有這麼一個案例,涉及了高反死亡而引發了官司。
案例始末
成都人袁某,2016年在準備跟他人到西藏尼瑪縣來多鄉幹建築。去之前,袁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險,保額16萬。
2016年4月2日,袁某和同伴到達西藏拉薩。在拉薩待了20多天,均沒有高原反應跡象。
2016年4月24日晚間,袁某一行到達尼瑪縣來多鄉。第二天,袁某出險嚴重的高反情況,在來多鄉衛生所轉院至縣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海哥查詢數據:
成都平均海拔500米,拉薩平均海拔3650米,尼瑪縣平均海拔5000米,來多鄉海拔也在4700米左右。
保險公司認為,袁某在拉薩20多天都沒有高原反應,去了來多鄉就高反死亡,保險公司認為袁某並非高反死亡,而是患了高原疾病所致。保險公司認為高原反應屬於高原疾病,並非意外傷害。因此拒賠!
袁某家屬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新津法院。
新津法院一審認為:
1、雙方均認可意外傷害的定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2、袁某死亡的客觀原因是其進入了空氣稀薄、大氣壓力降低、氧氣含量更少的惡劣高原環境,因此而產生的後果均為客觀條件引發。實踐是袁某進入空氣稀薄、大氣壓力降低、氧氣含量減少的惡劣高原環境,隨之發生的後果均是客觀事件這個原因所引起。也就是說,袁某的高反發生只是這些情況導致的其中一種後果。
3、法院認為,這個客觀事實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因此新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亡家屬16萬元保險金。
涉案保險公司不服,向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
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內科學》高等學校教材,其中載明「由平原移居到高原或短期在高原逗留的人,因對高原環境適應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為突出表現的一組疾病稱為高原病。」保險公司通過教材來證明,高原反應死亡是一種疾病死亡,而非意外身故!
二審法院成都中院認為:
1、保險公司在核賠階段曾經向死者家屬調查,死者家屬稱袁某身體很不錯,沒有因為大病住過院。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袁某是因為自身內在疾病導致死亡。
2、法院認為雖然《內科學》教材將「高原反應」定義為疾病。但是高原反應的本質為外來物理因素導致的身體不良反應。袁某遭受的傷害是因為從低海拔地區進入高海拔崎嶇後,環境惡劣等外部因素導致的。因而袁某的死亡符合「外來性」「非疾病性」的定義。
3、袁某對高反有一定的認知,但是袁某對因高反致死的結果不具有預見性,也非本意。並且,袁某到來多鄉第二天就死亡,不到24小時即因高原反應死亡,符合突發性條件,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袁某的死亡屬於意外傷害的定義,屬於意外傷害致死。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保險公司賠付16萬元。
海哥說險
1、海哥在前幾年去過一趟四川西昌的螺髻山,這個山遊客可以到達的海拔在3750-3800米之間,這是海哥查詢的數據。在這個高度,會有短暫的頭暈,由於螺髻山這個高度,針葉林豐富,氧氣充足,因此很快就適應了。也就是說,海哥去拉薩【3650米】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4700-5000米的來多鄉,海哥就不敢保證了。
2、來多鄉有那麼多藏民,以及其它和袁某一起的人正常工作都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海哥個人認為,高原病更是一種身體體質適應能力導致的病,通俗的說,是一種疾病。這個疾病和以前住院沒住院半毛錢關係沒有,而是一種先天性的體質問題。
3、很多意外險,會將高原反應作為一種除外不保的責任,列為免責條款。如果你要去高原,購買意外險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塊。
4、定期壽險,不論意外還是疾病身故都能賠付。並且很多定期壽險的免責條款非常的少。遠比意外險的免責條款少。如果長期在外的,可以選擇投保高額定期壽險。這樣,旅遊時購買意外險,著重於附加服務即可。
你認為高原反應是疾病?還是意外呢?
本文案例來自成都商報。本文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如果你有保險理賠案例,請私信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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