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
2017-01-07 14:43 來源:澎湃新聞
一名1995年就進入公安系統的「老公安」,卻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收取保護費後,放任小偷在其轄區內行竊,甚至透露公安人員跨區執勤信息。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公安局地鐵分局天河客運站派出所原執勤一組原組長及便衣反扒組副組長姚某濤,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與其共同受賄的兩名便衣保安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三個月。
反扒組長與保安共受賄50萬元姚某濤1995年進入廣州市公安局工作,2010年9月調入地鐵分局天河客運站派出所,擔任執勤一組組長及便衣反扒組副組長。楊某輝、王某林都是地鐵分局天河客運站派出所便衣保安員,工作職責為協助便衣民警開展反扒工作。
據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間,姚某濤、楊某輝、王某林利用職務便利,長期收受在廣州市地鐵實施盜竊行為的韋某朗(另案起訴)給予的「保護費」,放任韋某朗在其轄區的地鐵盜竊、透露公安人員跨區執勤信息、在韋某朗及其老鄉被抓獲後幫助其逃避處罰。
為了方便給付,韋某朗授意其妻子(另案起訴)2013年8月在銀行辦理一張借記卡,但是綁定了楊某輝的手機號並將銀行卡交給楊某輝。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韋某朗通過自動櫃員機共存入該帳戶「保護費」49.86萬元。
楊某輝並未告知姚某濤、王某林他持有借記卡一事,並私自截留了部分。這些錢,姚某濤分得16萬元,轉送同事杜某(已判決)3.3萬元,楊某輝實際分得29.26萬元,王某林分得1.3萬元。
2014年5月17日13時許,一名乘客在廣州地鐵上抓獲了盜竊其手機的韋某朗,並將其扭送至地鐵分局體育西站警務室。
姚某濤得知後,謊稱韋某朗是其線人,並接手經辦該案。姚某濤單獨為韋某朗製作了一份假筆錄,並私自放走了韋某朗,姚某濤甚至還撕毀了一份韋某朗承認盜竊的筆錄。
保安稱收了贓款不敢亂花2014年4月,覃某因涉嫌盜竊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韋某朗有盜竊嫌疑,韋某朗歸案後交代了其長期向被告人姚某濤、楊某輝、王某林行賄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遂抓獲被告人楊某輝、王某林。廣州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將姚某濤帶離協助調查,隨後實行「雙規」措施。
姚某濤的家屬代其向廣州市公安局監察處退出違法所得25萬元,王某林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退出違法所得1.3萬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姚某濤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姚某濤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並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姚某濤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楊某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王某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後,楊某輝上訴稱姚某濤是警察,楊某輝是聽從命令的保安員,是從犯。其分得贓款後不敢亂花,存在銀行,被辦案機關控制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才凍結上述帳戶,具有退贓情節。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輝雖負責接收賄款,且私自截留部分賄款,但其畢竟只是協助民警工作的保安員,其地位、作用稍輕於姚某濤,量刑時可酌情考慮。而且現有證據未能查清姚某濤、楊某輝等人各自分得的款項數額,原審認定楊某輝分得29.26萬元依據不足,依法予以糾正。改判楊某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追繳三人犯罪所得。
(原標題:「老鼠」盜竊 「家貓」放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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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反扒;警察;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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