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8月23日電(記者範春生)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正廳級)涉嫌貪汙、受賄一案,21日在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曹愛華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7年5月15日,沈鐵檢察分院受理了曹愛華涉嫌貪汙、受賄提起公訴一案。該案系遼寧省紀委查辦,並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沈鐵檢察分院偵查終結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曹愛華曾在營口市、團省委和大連市任要職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實筆數之多、數額之大在省內司法機關近年查辦的同類案件中較為罕見。她也是遼寧賄選案的重要涉案人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愛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企業經營等方面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還違反規定設立帳外資金,並將部分資金非法佔為己有。經確認,其貪汙、受賄犯罪事實共計64筆,涉案數額1200餘萬元。
據悉,一審宣判後,曹愛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原標題】原大連市常務副市長曹愛華犯貪汙受賄罪被判刑8年6個月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