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原常務副市長曹愛華的丈夫獲刑:藏匿妻子受賄贓款

2020-12-25 澎湃新聞

捲入遼寧賄選案的最高級別女官員、大連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曹愛華,不但自己因貪腐被判,其丈夫王白巖也受牽連獲刑。

而他獲刑的原因,是轉移、藏匿了曹愛華交給他的受賄贓款。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19日,遼寧丹東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定王白巖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澎湃新聞從公開的庭審視頻獲悉,早已取保候審的王白巖到庭後,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提出異議,並自願認罪。

此前的2018年8月21日,曹愛華被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把妻子給的外幣藏母親家衛生間

王白巖系中國一家著名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的副總經理。但論知名度,他的妻子曹愛華遠大於他。

曹愛華

公開履歷顯示,曹愛華長期在共青團系統工作,先後任共青團營口市委副書記、書記,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等職。2000年,年僅32歲的曹愛華當上了營口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年後,曹愛華再次回歸團系統,在39歲時升任正廳級共青團遼寧省委書記。

2010年8月,曹愛華出任大連市委常委、大連市副市長,此後又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據王白巖案的判決書顯示,曹愛華在擔任大連市委常委、大連市副市長期間,陸續將受賄所得的部分外幣交給王白巖保管。2016年6、7月間,王白巖將保管的美元15.97萬元、歐元4萬元和港幣15萬元(共折合人民幣1468137.2元)藏匿在其母親家衛生間洗面池下方。

王白巖供述稱,他知道這些錢都是別人送給曹愛華的,這些外幣都沒花,存放在家裡又覺得不安全,就用專門密封古玩的塑膠袋裝起來,藏到其母親家。

2016年,遼寧人大代表拉票賄選案被曝出,從時任省委書記王珉到地方人大代表,涉案人員共955人。曹愛華也在其中,成為直接涉及此案級別最高的女官員。

2016年9月2日,遼寧省紀委公布消息,時任大連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曹愛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官方曾通報,曹愛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規定設立帳外資金,並將部分資金非法佔為己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問題涉嫌犯罪。通報還特別提到,曹愛華違反組織紀律,收受拉票款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判決顯示,在曹愛華被調查一個月後,2016年10月8日,王白巖經通知自行到遼寧省紀委辦案基地接受談話。同日,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王白巖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之後,王白巖如實交代了藏匿外幣的犯罪事實,2016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搜查並扣押了王白巖藏匿的上述外幣。

妻子是個十足的「官迷」,曾攀令計劃之妻

2018年1月30日,遼寧丹東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王白巖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6日,丹東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開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據開庭視頻顯示,王白巖沒有委託辯護人,自行辯護,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提出異議,並自願認罪。

丹東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王白巖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外幣而予以轉移、窩藏,價值折合人民幣1468137.2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白巖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全部退回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8年10月19日,法院一審以王白巖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扣押的外幣美元15.97萬元、歐元4萬元和港幣1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近兩個月前,2018年8月21日,曹愛華(正廳級)貪汙、受賄案已在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曹愛華犯貪汙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導,曹愛華在大連工作期間,先後收受下屬單位50餘人所送的錢物達幾百萬元,並因此牽扯出了大連市一批領導幹部。在其落馬後,遼寧省紀委專門組織剖析了曹愛華等人的案件,並形成《懺悔與剖析》發給省領導、各市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譚作鈞曾表示「不能再有第二個曹愛華」。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檢察風雲》雜誌曾刊文稱,曹愛華是一個十足的「官迷」,一切為自己的升遷讓路。在獲得政治甜頭之後,一發不可收拾,直至攀上了令計劃的妻子谷麗萍。曹愛華不惜一切拉攏靠近谷麗萍,她將谷麗萍倡導的創業基金項目作為一個虛假平臺,讓幾千萬的資金閒置。陪吃陪喝,送物送錢,她還給谷麗萍的項目拉來了巨額的商業贊助,將省裡的重要幹部介紹給谷麗萍。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曹愛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企業經營等方面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大肆收受財物,還違反規定設立帳外資金,並將部分資金非法佔為己有。經確認,曹愛華貪汙、受賄犯罪事實共計64筆,涉案數額1200餘萬元。曹愛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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