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英國所以發生圈地運動,因素多多,經濟的、社會的、文化傳統的,不一而足。然而,我們不能離開土地本身談土地變革,不問「土地」,何以知「圈地」?而英國圈地最初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就是從地租問題開始的。進入16世紀前後,地租急遽上揚,廣受社會輿論詬病,不過地租變動的前因後果以及與圈地的內在邏輯聯繫,未見有說服力的批評和闡釋;以後亦如此。以往關注地租者並不少,學界所理解的地租演進歷程,就是封建地租走向資本主義地租,而本文試圖從中世紀鄉村生活內部探求其潛在的否定因素,它是封建的、同時具有市場因素髮展的某些條件的地租形態和時段,這就為我們理解此時的經濟形態的演變提供了一個新的解釋模式。英國封建制的某些契約因素支持了中世紀農民經濟繁榮,後者的發展到頭來卻對整個封建經濟形態提出挑戰,這樣,近代與中世紀的內在聯繫,地租飆升及其與圈地運動的內在聯繫,得到了更深入的解釋。國際貿易的擴張、養羊業的發展、價格革命等都在發生作用,最終還要土地本身發生變化,土地和地租市場化才是顛覆中世紀田制的最直接的鋪墊。
關 鍵 詞:英國史;圈地運動;封建地租;商業地租
作者簡介:侯建新,天津師範大學歐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英國圈地運動是以人類歷史上首次土地變革聞名於世,也是一個老話題,可是,緣何發生這樣的運動在國內外史學界並沒有達成廣泛的共識。一些人歸結為國際貿易和工商業發展,即國際貿易催生羊毛業,繼而推動大量農耕地變成牧場而誘發圈地;也有人認為小農與生產資料相分離是經濟轉型的必然階段,圈地運動不過是通過暴力掠奪小農促進這一過程而已;領主的「貪婪」是較原始的版本,與之相隨的「暴力」幾乎成為圈地的代名詞。國外較為晚近的分析,將圈地歸於生產專業化的結果,從而使得公地制度不再重要;①或歸於城市化的結果,後者空前地刺激了農牧產品消費;②或歸於生產效率提高和繼續提高的需要,等等。③說來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可不免過於疏闊,讓人不得要領,或者讓人產生更多的疑問,比如提高生產效率的願望,又如價格革命,絕非限於英格蘭地區,為什麼以前或其他地區沒有產生圈地運動呢?筆者以為,探究「圈地」背景主要還要從特定時空維度下的實際生活出發,不能離開土地談「圈地」。值得注意的是,經過數個世紀物質積累、權利積累和觀念積累,社會深層結構發生了極為深刻的變化,其中土地和地租是基礎性的變量參數。筆者此前探討了該時期封建保有地性質的蛻變,④本文則重點討論英國封建地租如何從莊園習慣法規定到市場規定的演進過程。英國之所以發生圈地,關鍵在土地和地租的市場化,而單純的羊毛業發展、國際貿易、價格革命和暴力等都發生作用,但是都不足以從根本上導致土地產權變革。不禁想起日本的一個民間故事:古時候,一個到處尋求金子的人,最後發現金子竟長在自己的眉頭上……
進入16世紀前後,英格蘭地租一路飆升,一時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廣受詬病。地租為什麼如此膨脹?領主的「罪惡」是那個時代的重要答案,託馬斯·莫爾「羊吃人」的控訴廣為人知。拉蒂默(H.Latimer)主教16世紀中期向愛德華六世布道中,多次怒斥「領主的貪婪」。⑤他指出地租上漲使得麵包等價格上漲,百姓基本生活成本增加,苦不堪言。⑥那個時代譴責領主貪婪的著名篇章還有《霍林謝德編年史》(Holinshed's Chronicles),是教士哈裡森(W.Harrison)等根據親歷的見聞寫成。⑦問題是,領主因何貪婪,以前就不是嗎?將地租上漲完全歸於領主貪婪的看法當時就有異議,例如諾登(Norden),16世紀一位作家當時就指出,地租大多通過市場協商的方式議定,租佃雙方自願,「難道地產主不可以憑據自己的意願和能力來追求他們的利益嗎?……我想,如果領主拒絕雙方認可的上漲租金,反倒是愚蠢之極了」⑧。諾登所說似在情理之中,可是主佃雙方為什麼能夠在那樣高的價位上達成協議呢,卻沒有回答。其實一個簡單的事實是,地租上漲並非權力強制而是市場指向,土地已經被捲入了市場經濟範疇。與這一命題相關的另一種解釋是,有人將地租急遽上揚歸於價格革命,亦難以成立。從時間順序上看,地租上揚在先,在價格革命明朗化之前。同時,從價格的增長幅度來看,並未完全依隨價格革命的節拍,地租一路遙遙領先。一批英國歷史學家對圈地運動期間的地租增長做了專題研究,克裡奇以地產檔案為依據,論證了十六七世紀地租數倍增長,明顯超過小麥、羊毛價格增長幅度。⑨艾貝爾、懷特等也持相似看法。⑩諾貝爾獎得主美國學者諾斯等也指出,英國地租指數是所有價格中增長最迅速的,上漲幅度竟超過500%以上!(11)踏上不歸之路的地租上漲,衝擊了社會財富再分配底牌,衝擊了人們的社會關係,還使得一部分人陷入痛苦與貧困。「儘管這樣的變化看起來多麼不受歡迎,然而,土地效益最大化的趨勢難以阻擋,即使立法也阻擋不住」(12),可見地租飆升有其特定原因。英國的封建地租顯然經歷了與市場背離和回歸的過程,而這一過程的內涵是極其複雜和豐富的,是理解英格蘭這段歷史的重點,也是難點。
克裡奇等迴避了歷史長時段的探討,他們就16世紀地租論地租,對地租上浮一馬當先這一歷史現象沒有給出有說服力的解釋,也沒有建構起該現象與圈地的有機聯繫。不過,前人的研究成果是我們繼續探討的基礎。「歷史是一件無縫的天衣」,筆者認為,地租問題亦是圈地運動深層次動因探討,必須從長時段的歷史聯繫中說明問題,從傳統社會母體的某些因素中說明問題。
一、習慣地租的歷史作用與局限
中世紀晚期地租高漲,是相對於莊園時代的習慣地租而言,因此習慣地租(Customary rent)是理解圈地運動時期地租變化的出發地。習慣地租是西歐封建地租的別稱,即依據習慣法交納地租,如同領主的佃戶被稱為習慣佃戶、封建保有地被稱為習慣保有地一樣,僅從語義學上即可發現習慣法在封建莊園制中的重要作用。習慣法就是慣例,又稱莊園法和村法,同時也是英國最高法律普通法的基礎。在中世紀英國人的觀念裡,任何存在了相當時期的事情,人們便推定它是合法的、合理的。各級法庭所依據的習慣法,就是建立在這種假定之上的,所以,C.H.麥伊爾文稱中世紀日耳曼人的法律是「發現」(found)的而不是「制定」(made)的。(13)賽班也表述了同樣的觀點,幾乎使用了完全一樣的語言,可見這樣的判斷在歐洲學界形成了穩定和廣泛的共識。(14)在英國,王室頒布的普通法大約自13世紀開始通行,其實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莊或莊園的習慣法基礎上的,國王及其有關機構將發現的慣例整理後置於某種「法令」或「條例」裡,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因此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部習慣法。西歐封建制是人身依附的制度,同時在封君與封臣、領主與佃戶的關係中存在雙向制約因素和契約因素,久為學界所公認。我們認為,習慣地租是歐洲封建主義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產物,其中兩點應當格外關注:
其一,習慣地租主要是佃戶與領主之間的一種政治關係,也就是說,地租不僅是使用土地的代價,更是佃戶領主人身依附關係的表徵,意味著佃戶的效忠與服從,所以地租與市場完全是脫節的,甚至是背離的。事實上,習慣地租輕重與佃戶保有地面積大小並非對應,一個自由地保有者可能佔有相當大的持有地,勞役卻較輕,只有偶爾的勞役,或交付少量的實物以示效忠。依附佃農持有地不一定比自由持有農的大,然而勞役卻重得多,這是身份決定的。即使在依附佃農中間,地租與保有地的價值同樣不是對等的:早期莊園檔案告訴我們,倘若慣例規定維蘭佃戶「周工」天數一樣,並不意味著這些佃戶持有地大小一樣;反過來,「周工」的增減與佃農持有地大小同樣不一定發生聯繫。
貨幣地租代替勞役地租,在歷史上被稱作「勞役折算」(sold work)。英國貨幣地租在14世紀下半葉已經佔據主流,這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可這種貨幣地租仍是習慣地租,不是商業地租,即習慣地租依然與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直接關係。貨幣地租是勞役的替代物,也可謂勞役量的折算,佃戶所交現金原則上為領主提供僱工佣金。翻閱科倫多爾莊園(Crondal)檔案,在莊園管家1287年的地租冊中,人們發現習慣保有地租金計算方法簡單而粗陋。凡佃戶,不論承租土地的面積大小,都須首付9.5便士,稱作「Pondpany」。接下來,雖然佃戶所付租金不一樣,但看不出佃戶持有的土地面積與他租金之間的關係。例如,一塊22英畝的持有地付2先令10便士,一塊32英畝的持有地也付同樣的租金(二者相差10英畝即60市畝餘——引者注)。另一塊29英畝的土地則要付2先令2便士。此外,12.5英畝、16英畝和18.5英畝的持有地一律付2先令。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持有地在同一個地塊上,即是說,土地質量和位置沒有差別。(15)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習慣地租不是基於土地的經濟價值,不是市場價格,而是以前勞役的簡單折算,貨幣地租仍然是身份地租。習慣地租如同封建身份一樣具有超經濟強制因素,主要是人身依附關係的表徵,與土地可能產生的市場收益沒有直接關係,無關市面價格下跌還是上揚。
其二,習慣地租基本是不變的,穩定的,其歷史作用是複雜的。由於英國封建制中的契約因素,一旦確定下來,就受到習慣法保護,很難改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習慣地租幾乎是固定地租的代名詞。一方面,地租固定可以保證領主的收入,有利於維持莊園秩序。如果佃戶拒服勞役或拖欠租金,領主將起訴至法庭,經陪審團查證後,法庭將按照法律程序迫使佃戶按約交租。首先是下傳票,並在法庭上提出警告;若仍不服從則強制扣押大牲畜等動產,甚至扣押、查封保有地,並以沒收土地相威脅。極少看到莊園發生過佃戶因此失去土地的案例,不過將違規佃農的大牲畜強行扣押的情況時有發生。西歐中世紀農業對畜力依賴度甚高,大牲畜是最重要的動產,扣押畜力實際上中斷了佃戶的田間耕作,足以使其就範。關於佃戶怠工、拒服勞役、拖欠租金的訴訟和處罰,充斥莊園檔案,按照慣例違法者須交納罰金,而罰金歸主持莊園法庭的領主,所謂「司法獲大利」(justice is great profit)。習慣法保障領主的政治統治和經濟收入,所以莊園法庭又被稱為領主法庭不無道理。另一方面,習慣法、習慣地租防止領主的過分侵奪,被稱為保護農民經濟的「防波堤」(dyke)。莊園時代,習慣地租對領主貪慾的遏制,有助於土地增值部分流進農民口袋,促進小農經濟繁榮。有證據顯示,小農經濟繁榮是從15世紀開始的,他們持有土地的規模和農業耕作中的自主性都有所增長,所以亨利七世在位的15世紀被視為小農的黃金時期。到16世紀,習慣地租仍然有助於抑制土地收益過快轉向地產主及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緩解市場競爭壓力。當然,習慣地租「不變」的特性既不是天然使成,也不是天然不變,而是緣於佃農群體不懈的抵抗,因為領主總是虎視眈眈這道「防波堤」。抵抗有時是法庭的,有時是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佃農的習慣地租是「不變量」,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生產能力的提升自己獲得的部分卻是「可變量」。小農經濟的發展得益於佃戶負擔的確定,其中佃戶的抵抗,習慣法及莊園法庭提供的法律程序,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16)
習慣地租的穩定對農村經濟繁榮做出的貢獻,一向為史學界公認。託尼研究了英格蘭若干郡的27個莊園的檔案,統計了自13世紀末葉至十六七世紀之間的佃戶租金變化。該數據表明,儘管某些莊園的地租有一定的增長,但從長時段來看,大多數莊園的地租還是相當穩定的。一些佃戶的地租竟能二百多年保持不變。早期貨幣地租往往也伴隨少量勞役,後者在統計中沒有顯示,這些勞役逐漸折算到後來的租金總量裡,所以託尼說實際租金可能比上述數據更穩定。(17)按照一般規律,物價的增長或快或慢,但在一個長時段內總是增長的,倘若沒有一定力度的強制限定,習慣地租在二三百年中的穩定狀態是難以想像的。顯然,習慣地租具有雙向的強制作用,而長期穩定的地租無疑有利於佃戶財產的普遍積累。
下面若干案例,分別顯示了習慣地租與佃農純收益之間比例及其變化,進一步說明這一時期農業自然增值流向佃農這一事實。據土地調查員記錄,1608年,安布勒莊園(Amble),慣例租金16英鎊5便士,佃戶年純收益是93英鎊4先令4便士(比例1:5.8)。同一年,黑克斯哈姆莊園(Hexham),規模較大,314個公簿持有農地租總額126英鎊4先令8.25便士,而純收益624英鎊4先令1便士(比例1:4.9)。在萊斯特郡的巴克百莊園(Barkby),差額更加驚人。1636年,自由佃戶和習慣佃戶地租總額11英鎊8先令7.5便士,而他們的純收益卻達到215英鎊1先令6便士(比例1:18.6)。羅奇代爾莊園(Rochdale)屬王室領地,該領地的習慣地租與市場地租的差額如此之明顯,以至佃戶索性將其習慣保有地二次出租——當然按照市場價格出租,從中獲取二者之間的差價。據該領地檔案記載,在一部分地段,轉租1英畝地獲得差額2—6便士;在另一地段,差額利潤是8便士;有的竟達到10便士。(18)在1549年出版的《英格蘭本土公共福利對話集》(Discourse of the Common Weal of This Realm of England)一書中,反覆提到習慣地租滯後於當時市面流行的價格,致使地產主貧困。(19)後來價格革命發生,物價普遍上揚,但習慣地租還是不變,實際相當於不斷萎縮,明顯地加劇了與市場地租的落差,使問題變得更加尖銳起來。消除這樣的落差無疑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土地回歸市場的要求。
習慣地租的穩定性推動整個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作用,不可低估。佃戶負擔受到習慣法限定,從而享有經濟自然增長的大部分成果。起初佃農每交給領主1便士放入自己口袋3個便士,後來每交給領主1便士就能放入自己口袋4便士、5便士或更多。英國歷史學家評論說:「我們不要忘記,如果一個佃農的地租能夠200年或250年保持不變,而且在經過農業革命之後只需把自己租地獲得利潤的1/5、1/6甚至1/18上交即可,這樣的狀況連現代的農場主也會嫉妒不已。無論佃農有什麼其他方面的劣勢,他至少有一個助其成功的條件。他不會被高額地租所擊垮。」(20)在二三百年的時間裡,物價在波動中不斷上浮,地租卻基本不變,遠遠低於一般物價上漲的幅度,所以佃戶個體可以積累資金,購買土地,擴大持有地,甚至成為租地農場主或新型地產主的歷史現象變得容易理解了;產生富裕農民群體(well-to-do peasantry),從而改變鄉村社會結構也變得容易理解了。同時,習慣地租與市場脫節的原因和後果也得到闡釋。習慣地租抵禦了領主的貪婪同時也阻隔了市場調節,因此習慣地租價格與市場價格存在著的明顯「落差」,此乃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為16世紀地租急遽上漲埋下伏筆。再者,說到底習慣地租是封建制產物,具有超經濟因素,最終退出歷史舞臺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商業地租興起
富裕農民經濟不同於封建領主經濟,它依靠資本主義僱傭經濟起家,並與僱傭經濟一道成長,逐漸改變土地租佃方式,進而推動土地和地租市場化,為「圈地」做了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轉型鋪墊。習慣地租一方面保證領主收入,另一方面使產品增值的大部分流入普通農民的口袋。經過二三百年的積累,隨著生產率和商品率的提升,個體農民經濟得到普遍發展。根據筆者研究,到16世紀一個典型農戶每年可產5噸穀物,還有養羊業等工副業收入,除滿足自家消費外大部分農副業產品進入市場,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與市場建立了穩定的聯繫。英格蘭生產力水平和市場水平已經位於歐洲前列。(21)中世紀農村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然而此時的農業生產不止滿足於家庭消費,相當數量的農民也不再是傳統小農,一部分傑出佃農成為大租地農場主或農業資本家,與鄉紳僅一步之遙,甚至難分伯仲。他們佔有越來越多的土地,大多實行僱工經營,讓土地提供越來越多的農牧業產品,滿足多方面的需求。同時積累更多資金,擴大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和社會勢力,對莊園經濟形成有力的挑戰。習慣地租為小農經濟的普遍發展從而為市場經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反過來使習慣地租以及莊園經濟本身受到挑戰。
之前,隨著勞役制解體,許多封建領主利用勞役折算的現金僱傭勞工,直接經營直領地。怎奈一般貴族領主不善此道,也不屑於實業,他們的利潤範圍非常狹窄,甚至無利潤可言。在面向市場、依靠工資勞動者的經營方式中,莊園管理體制極不得力,加之富裕農民僱傭經濟的有力競爭,直領地往往入不敷出,常年虧損。議會頒布《勞工法》限定勞工工資,並規定勞工首先受僱於領主,試圖助力領主、壓制富裕農民經濟,可是成效甚微。在整個14世紀,人們發現莊園查帳官年終報帳時總是說:「今年又虧了」!他們的建議是,與其虧本經營,不如承租出去。蘭開斯特郡公爵領地的查帳員在1388年報告說,鑑於海厄姆費雷爾(Higham Ferrers)和朗茲(Raunds)的莊園(位於北安普敦郡)都在虧本運營,建議「應當像其他地方一樣把直領地出租出去」!(22)究其虧本的原因,魯特蘭公爵的管家在帳本裡寫得相當直白:「土地在領主手中,故無利益可言。」(23)領主的一些地產甚至出現拋荒。瑪爾塔姆(Martham)直領地14世紀百年間,播種面積、用工數量和生產效率等節節衰退,難以為繼。(24)於是,改弦更張,將直領地出租,成為封建主們紛紛效仿的做法。以東英格蘭麥切伯爵地產為例:諾福克莊園的伯徹姆(Bircham)、薩福克的伍德豪爾(Woodhall)、克來特(Claret)等的直領地,於14世紀60年代中期出租。不到10年,諾福克郡的沃爾辛厄姆(Walsingham)和赫特福德的莊園又出租了,其他三個莊園到1400年也先後出租。教會地產亦如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在14世紀80—90年代間,至少有18個莊園直領地出租,餘下少數幾個莊園的直領地到1450年也全部出租。(25)
一些人將直領地出租歸於黑死病引起的勞力匱乏,頗為片面。實際上,領主直領地的削減早在黑死病前一個世紀就開始了。例如溫徹斯特主教地產:1269年,直領地在13,000英畝以上,1284年下降到11,000英畝,1310年下降到10,000英畝,1321年又下降到9,000英畝,即在黑死病發生前20年,直領地已削減了30%以上。黑死病加速了這一進程。伍斯特主教地產在14世紀經歷的變化,是另一例證,戴爾根據該地產直領地耕夫和挽畜數量,推算出犁具數量變化,從而窺測出領主直領地驚人的縮減幅度。
伍斯特主教直領地在14世紀百年間減少近70%,其中38%的莊園已將直領地全部商業化出租,傳統的領主經濟不復存在。在新興富農僱傭經濟壓力下,莊園領主的財富觀念和行為方式都發生變化。在典型的西歐封建社會,領主財富和地位的標誌是服役佃農的數量,而此時一種流行的財富觀念認為,掌握金錢遠比佃戶的數量更重要;土地的重要性在於它生產多大的經濟價值。土地正在變得商業化。如何從地產中獲取更大的利潤?基於這樣的追求,也是形勢所迫,越來越多的莊園領主樂於出租自己的直領地,一般以商業模式出租,這在本質上是完全有別於傳統的土地保有制。
領主直領地出租最初經常在佃戶中間分割。我們把目光投向十四五世紀的檔案可以發現,在許多莊園直領地被分割為小塊土地出租,租期多為數年。1325年,王室土地調查員發現,在特柯福德(Tykeford)莊園,直領地48英畝分別出租給佃戶。1328年,在諾森伯蘭的阿布勒(Amble)莊園,被稱為「弗蘭德」(the forland)直領地被依附佃農們(bondage tenants)分割與承租;9年後,其中4個依附佃農又分別租得2—4英畝直領地。1436年,在阿姆布勒斯伯裡(Ambresbury)莊園的直領地上,2卡勒凱特(Carucate)耕地(26)、8英畝草地、400英畝牧場,以租期若干年分別租給各類不同的佃戶。同年,在溫特伯恩(Winterborne)莊園,2卡勒凱特耕地、6英畝草地以及300英畝牧場也被分租。(27)直領地出租在15世紀相當普遍,到16世紀中期幾乎全部出租。有時出租給契約租地農或公簿持有農,在有些情況下,領主將直領地整體轉移給一兩位大戶,承租者也許是個鄉紳、騎士或是個莊頭,許多時候就是一個富裕農民。直領地進入市場,讓有錢的家庭來購買或承租,是這些家庭發家致富的重要機遇。他們可能覬覦這些土地很久了,承租土地完全為了擴大生產規模,贏得市場利潤,實際上他們就是資本主義租地農場主。領主直領地在莊園耕地中佔據相當大的比例,一般一半左右,甚至更多,通常是最肥沃、最令人羨慕的土地。但16世紀的直領地已不再是莊園經濟的中心,也不再是習慣佃戶履行義務的中心,而成為體量巨大的商業出租地重要來源,對土地市場化的作用非同小可。如果說勞役制清除是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體,那麼領主直領地分割則開啟了傳統共同體耕作體系的解體進程。在其他一些歐洲國家,比如德意志,領主直領地的解體是很晚以後的事情。
與此同時,荒地的開墾和出租,加快了界定土地產權的進程,也進一步推動了土地商業出租模式。事實上,很可能小塊墾荒地出租最先使用了商業契約承租模式。在圈地運動興起二三百年前,一片又一片的荒地或被分割,或被蠶食。(28)最初,佃戶悄悄地開墾村莊周圍荒地,以避開領主和管家的監視,因為這是違背習慣法的。墾荒還時常遭到一般佃戶的抵制,他們抱怨共用地的減少損害了他們的放牧權。廣袤的英格蘭國王森林綿延不斷,並受國王特別森林法庭保護,然而在拓荒者(包括貴族開荒者)的壓力下,再加上貨幣的誘惑,王室也逐漸變通了森林墾殖的禁令。王室森林如此,一般領主的林地和荒地的情況可想而知。人們出資承租荒地,實際上是承認王室或一般領主的土地產權並與之建立商業租佃關係。隨著一塊塊荒地林地被開墾,許多莊園專門設立了荒地林地租金帳簿,使得領主收入成倍增長。出租墾荒地回報豐厚,所墾林地和荒地的所有權也得以確認,領主愈發樂見其成。領主出租墾荒地的方式與直領地出租方式相互借鑑,共同推進了商業契約租地的發展。在新墾地上,租佃籤約雙方自由,不過土地的租期是有限的、可終止的,租金隨行就市,是可浮動的,完全不同於封建保有方式。
商業土地租期長短不一。1411年的考文垂大教堂(Coventry Cathedral)地產檔案,提供了11個莊園直領地商業出租的信息,它們分布在沃裡克郡和萊斯特郡,租期分別為8年、22年、60年、14年、3年、12年……還有三塊意願持有地,為不定期出租。諾福克郡的福塞特莊園(Forncett)的直領地,先是大塊土地的出租,後來是零碎的出租。大約1400年之後,租期6年或7年,之後是12年或40年。(29)或長或短,總有租期終止之時,這是直領地和荒地租約的重要特徵,也是典型商業出租的特徵。在直領地出租的初期階段,領主為了吸引佃戶,很可能低價出租,甚至低於慣例租金,如1378年福塞特契約租地的租金,平均每英畝僅10.75便士,而同時期當地習慣地租平均每英畝要支付24便士,相差一倍以上。因此,14世紀末期和15世紀,在那些習慣保有義務繁重的莊園,佃戶大規模地湧向契約租地,而契約租地多源自直領地和荒地。商業租地的租金和租期,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靈活調整,土地利用率和生產效率得以提高,顯示了旺盛的生命力。(30)
在這種新型商業租地影響下,越來越多的習慣佃戶同時承租商業地,許多公簿農同時也是契約租地農。以前,領主直領地和佃戶保有地涇渭分明,佃戶定期在領主直領地上服役而持有自己的那塊保有地,後者受習慣法保護,在這個意義上保有地稱為習慣地,佃戶稱為習慣佃戶。十四五世紀後,一部分習慣佃農先後承租直領地或荒地,一個重要結果是,市場化模式進入習慣佃農的租地關係中。公簿農源自維蘭佃戶,他們持有莊園檔案相關部分的副本上面記載著其土地權利。原來持有的土地大多是世代保有,後來承租的直領地和墾荒地則不同,幾乎完全比照商業租地方式,所承租土地有固定年限。結果,一部分公簿農的面目變得複雜起來:他們依然是持有法庭卷宗副本的公簿農,可他新近持有的、來自直領地或荒地的土地卻是商業租地,其租地條件與其說是封建保有的,不如說近代商業的。土地對於他們不再像以前的習慣佃農那樣世代佔有,亙古不變。1568年,土地調查員從莊園帳簿發現,在西部地區的6個莊園裡,直領地多年前就已經變成了公簿農的商業租地。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諾森伯蘭公爵的莊園裡,由於領主直領地出租,那裡的公簿農佔有土地的面積明顯增長。在英格蘭其他地方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商業租地即期限租地的增多,勢必強化土地流動性,莊園共同體地產的整體性進一步被打破。
商業租地方式如此盛行,以致直接衝擊和改變原來的習慣保有地,一旦遇到時機,習慣保有制也可能變成商業租佃。一些地區的維蘭佃戶人身解放是與習慣保有地變性為商業契約地聯繫在一起的。在貝克郡,維蘭制存在的時間較長,一直到15世紀上半葉,還有不少維蘭佃戶通過贖買方式等消除不自由的標記,與此同時維蘭保有地變成終身契約租地,「實際上,終身租佃制已在習慣保有地上變得非常流行」。(31)終身租佃,即佃戶與領主的依附關係及身而止。也就是說,佃農土地權利具有時效性,當事人離世後,其後代與領主不再具有人身關係,同時也不能繼續佔有土地,顯然,已是商業契約地的租佃方式。從16世紀的情況看,習慣地向契約租地的轉移對領主有益,因為商業地租能夠上浮,而習慣地租原則上是固定的(32)。
習慣地租是受習慣法保護的,由於習慣法根深蒂固的歷史地位,所以習慣地租仍然難以撼動,即使進入16世紀後依然如故。克蘭多莊園(Crondal)有158位公簿持有農,顯然是一個較大的村莊,曾因習慣地租和土地繼承權問題與領主產生爭端。1567年,領主溫徹斯特大教堂主持,與全體公簿農「集體談判」(collective bargain),最終達成協議:依照習慣法佃農享有固定地租,固定的土地易主費和公簿持有地的繼承權。協議書包含這樣的文字:從今以後,應當永遠接受並認可,領主和習慣佃戶共同尊奉的那些公正的、確定的、古老的習慣法……並且,從今以後,大教堂主持及其繼任者與莊園其他利益相關方達成的協議繼續有效,直到永遠。(33)顯然此為佃農取得成功的案例,他們堅持了傳統權利。在領主的威脅、利誘下,佃農敗訴也不少見。例如,在達拉謨的教會地產(Durham Cathedral)上,領主要求改變習慣佃戶土地可繼承的保有條件,然而佃戶拒絕籤訂新租約,保有制轉換進展緩慢,引起曠日持久的訴訟,最後以大部分佃戶變成契約租地農告終。(34)商業地租和習慣地租相差甚大,一旦改變土地的性質,流進地產主口袋的租金成倍增長。初期的契約地租金可能不高,還帶有習慣地租的痕跡,但它與習慣地租已有本質的不同,因為合法提升租金的大門已經打開,租約到期,領主可俟機更改契約,依市場行情提高租金。
總的看來,早期商業地租運用在墾荒地和直領地上,這兩類土地成為商業地租確立的最初平臺。不過,一般佃戶手裡的習慣地租,由於習慣法的頑強保護而很少變化。16世紀主體佃戶是公簿農,他們獲得了人身自由,然而仍然生活在莊園—村莊共同體內,在敝田上耕作,並且交納習慣地租。圈地,就是將共同體協作的敞田地變成用籬笆分隔開的個人所有的圍田;也是將封建保有地變成流通於市場上的商業地。很明顯,習慣地租是遏制商業地租流行的最後堡壘。
三、「一般地租」:習慣地租市場化
「一般地租」(the general heading rents),是英國中世紀晚期誕生的地租新概念,它不是商業地租勝似商業地租,封建保有地蛻化為商業地的同時,習慣地租也完成了市場化的進程,只是完成的方式頗費周折。十五六世紀的莊園裡,佃農並持有土地的性質不同,地租也不一樣。自由持有地和自由持有農一樣,在英格蘭鄉村具有不可撼動的地位。他們名義上需要負擔古老的軍事義務,(35)而事實上中世紀晚期的領主很難管控他們,其莊園義務明顯地弱化了,他們的地租有的已經取消,有的只是象徵性地送上一朵紫羅蘭,或是一磅土茴香。所以16世紀自由持有農事實上呈現出現代風貌。莊園領主的直領地也屬於自由持有地,他與上級領主或國王的一些封建聯繫更多的是形式。就土地性質而言,自由持有地與私有土地產權相差無幾,無論農民、鄉紳還是領主,只要是自由土地持有者就是實際上的地產主。自由持有地出租,則是收繳參照市場行情的商業地租,如前述直領地的地租就是那樣。在墾荒地上(assart),開墾者交付租金給領主相當於確認其地產主的地位,這種地租亦為商業地租。實際上,荒地等共用地的產權頗為複雜,雖然名義上屬於領主,或者說領主所佔產權比重較大,事實上不同的土地權利交叉:領主權與莊園—村莊共同體權利交叉,每一個村民使用權又與共用權交叉,所以圈地運動時因公地發生爭端的案例時常可見。更為複雜的是習慣佃戶的土地產權,「一般地租」的提出即是針對他們習慣地租而言。所謂一般地租,就是越過以往的習慣地租,從而實現了地租商業化的目標。
到中世紀晚期,公簿農仍被稱為習慣佃農,他們主要交納習慣地租和土地易主費(entry fine、fine on entry)。習慣地租即原來的周工勞役,後來折算為貨幣,其數量受習慣法保護;土地易主費發生在保有地繼承或流轉時向領主交納的一筆現金。習慣地租和土地易主費本是不相關的兩筆租費,此時合併計算:放過受習慣法保護的偏低的習慣地租,而提高以往不受習慣法重視的土地易主費,於是產生一般地租的概念,即習慣地租+上漲後的土地易主費。這樣既規避了習慣法,又實際上達到了商業地租的水準。商業地租(commercial rents),又稱為競爭性地租(competitive rents),在圈地運動前已經廣泛實行,不僅運用於契約租地,此時也變相擠進習慣保有地,從而大大抬高地租,成為圈地運動的重要誘因。
迂迴戰術的手法相當隱蔽,但是難以掩蓋那個時代的趨向,讓習慣地租逐漸靠近市場價格,明晰土地產權,獲取土地的最大利潤。英格蘭具有悠久的法律傳統,後者有深厚和廣泛的社會共識,任何無視法律和法律程序,試圖一次性推翻既有社會秩序的行動,無論你出於什麼動機,都會遭遇社會的頑強抵抗,難以實行。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避免與既定的習慣法正面衝撞,採取迂迴戰術不失為明智選擇。這是英國社會十分有趣的現象,也是觀察英國社會歷史的重點和難點。不難發現,地產主們第一個迂迴戰術是繞開習慣保有地,極力擴大契約租地,實行商業地租。如直領地和一部分荒地就是這樣變成契約租地的,後者可以獲得接近市場行情的高額租金。商業地租的拓展,正好與直領地出租和拓荒運動結合起來。直領地一般佔據莊園耕地的半壁江山,還有不斷開墾的荒地和林地,所以商業租地規模得以迅速膨脹,可以說第一個迂迴戰術取得的成果是巨大的。
另一個重要的迂迴戰術是表面上不觸動習慣地租,而是大幅度提高土地易主費,實際上整體提高了地租金額,從而產生「一般地租」概念。土地易主費是更新土地租約時向領主繳納的一筆費用,以獲準進入繼承地,這是習慣土地的慣例。土地易主費金額是否固定,各地慣例不一樣,由於不是常年發生的租稅,不如習慣地租那樣受到高度關注,結果為其後的膨脹留下空隙。從大量的莊園案例可發現,15世紀中期後,關於土地易主費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多,沉重的土地易主費已是迫使佃戶離開土地的重要威脅。一些莊園的土地易主費是固定的,例如伊莉莎白一世時期,王室領地的易主費大多固定,但數額又因地方不同而區別,有的是臨時裁決,有的是一年或兩年的地租總額。在1609年,泰恩茅斯郡12個莊園的佃戶要求法庭再次確認一條慣例,即土地易主費限定在固定值,其中6個莊園的家內土地繼承是2英鎊,家庭外則是4英鎊。其餘6個莊園的家內繼承為一年地租租金,家庭外則為二年地租租金。(36)一些莊園土地易主費是不固定的,數額差異也很大,不同個案之間很難找到什麼規律,完全取決於已實行的慣例。比如,在英格蘭西南部多賽特郡的斯皮威克莊園(Sapewike),佃農J.布特持有33英畝耕地和1.5英畝草地,支付土地易主費6先令8便士;而N.斯克威爾18英畝可耕地和1英畝草地,卻支付100先令。(37)總之,如果說習慣地租固定的事實與觀念是普遍的難以改變的,那麼土地易主費的規定則是極不統一的,很多時候是不確定的。於是繞開每年的習慣地租去提高土地易主費的做法越來越多地被採納,不僅可行,而且有效。進入16世紀浮動的土地易主費有增無減,額度普遍抬高,致使佃農的支出不斷增加,反對的呼聲也從未間斷。例如,來自克洛裡(Crowley)佃農的集體抱怨,1536年約克郡農民反抗以及1549年肯特郡農民的反抗,都涉及沉重的易主費。然而,抱怨和反抗似逆勢而動,效果不彰,習慣地租低位優勢逐漸被高額土地易主費淹沒,從而使地租總額不斷向市場價格靠攏。
拉高易主費也不那麼容易。1538年,在法恩登莊園村民與領主就土地易主費發生爭執。領主穆爾什(Mulsho)到星室法庭起訴公簿持有農亨利·塞爾比拒付上漲後的易主費。由於該佃農背後有村民公共訴訟費的支持,所以能夠在星室法庭和衡平法庭上據理抗爭,拖欠易主費竟達12年之久。衡平法庭要求該公簿農做出讓步可後者卻置若罔聞,他在莊園法庭上得到村民和陪審員們的支持,最終否決了領主的高額易主費。(38)地租商業化的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是漫長的,前述達拉謨教區的另一個案例就是如此。1541年開始,主佃雙方經過半個多世紀的較量,習慣保有制(customary tenure)才最終讓位於契約租佃(leasehold tenure)。事情是這樣的:一方是約曼、農夫和鄉紳,他們交付習慣地租,世代承襲保有地,並拒絕訂立有租期的新租約;另一方是教會領主不承認他們的說法,要求期限承租,認為他們不過是任意保有農(tenant at will)。保有制轉換相當緩慢,為此教會在1548年開始採取強制手段,一度中斷了土地承租關係,除非原佃戶支付一筆較大的款項贖回土地,佃農們起訴到樞密院。1576年再次發生衝突而上訴樞密院,法庭提出兩種選擇(39),不論哪一種方案都是限期承租,大幅度地增加土地易主費,從而提升地租總量。以後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總的趨勢是大部分佃農接受了這種新型承租形式,而且租期越來越短,甚至規定最多7年就要重新籤約,以便根據土地市場行情收取土地易主費。(40)
攻破了土地易主費,習慣地租實際上越過了習慣法堤壩,迅速膨脹為競爭性的商業地租。一俟租期屆滿,期限保有地上的佃戶可以續約,也有可能因高額競爭性地租逼迫下離開土地。如此,唯有世代繼承權並交納固定土地易主費的公簿地(copyholds by fines certain),才是安全的公簿地,持有這樣土地的公簿農實際上接近於自由土地持有者。在市場大潮衝刷下,隨著各項權益時效性的不斷界定,交納固定易主費的公簿地越來越少,一項統計數據表明了這一點。該統計涉及的範圍頗為廣泛,包括三個地區的294個莊園,結果表明實行浮動土地易主費的莊園佔據多數,高達63%以上。
馬丁也指出,將近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農交納非固定的土地易主費,與上面的數據相當接近。馬丁說,其時的佃農結構,除去20%自由持有農,大部分是公簿持有農。在公簿持有農中,約一半土地是及身而止持有或幾代人持有,而不是世代承襲,幾乎三分之二的公簿持有農交納非固定的易主費。(41)這意味著,至少三分之二的公簿農交納了「一般地租」,即實際上的商業地租。很明顯,16世紀,隨著直接和間接的地租膨脹,小農的黃金年代消逝,農牧業產品的增量部分越來越多地流入地產主的口袋。依據海溫漢姆(Hevingham)教區莊園法庭檔案,1530年前後,單位面積土地價格急劇上漲:在1513-1528年間,每英畝土地的平均價格為27先令8便士;而在1529-1543年間,每英畝土地的平均價格上漲為48先令8便士;到1544-1558年間,每英畝平均價格進一步上漲至114先令4便士,(42)土地價格與地租價格總是密切相連的。前文提及的該時代拉蒂默主教,在講道中提及其父承租一塊地,以前每年交租金3—4英鎊,現在已經上漲到16英鎊,甚至還要上漲。(43)此前20年,威廉·羅伊(William Roy)已經抱怨過地產主抬高了一半的租金,並索要高額土地易主費。在16世紀最後25年,地租增長得更快了,根據克裡奇的研究,在1590-1600年和1640-1650年間,農田租金增加了6倍,而草地和牧場增加了2倍或3倍。(44)威廉·哈瑞森(William Harrison)認為,1578年,租地農場主交付的一年地租相當於過去6年或7年的地租總額,在那個時期舊地租可能從4鎊漲到了40鎊甚或更多。他還指出,土地易主費則漲到兩倍、三倍甚或七倍。(45)
浮動的土地易主費不排除領主漫天要價,趁機逼迫佃戶離開土地,不過一般說來還是遵循一些準則,即市場準則,也就是將土地易主費與地租並聯考慮,整體作為土地資本的回報。艾貝爾(Abel)指出,土地易主費支付取決於三方面因素:土地租期長短;當下這塊土地的地租高低;這塊土地的產出能力。(46)可見土地易主費實際上參照了一般的市場行情,不完全由地產主單方面決定。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土地易主費是租佃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例如在某案例中,佃戶威廉·波頓願意出價300英鎊,作為99年租期的一塊土地的易主費,而領主約翰·泰勒則要求450英鎊。佃戶上調到360英鎊,領主則要400英鎊,最後,兩人370英鎊成交,租金分四期支付。(47)顯然,最後的價格是接近市場的價格。商定土地易主費同時考慮地租高低,說明人們已然將二者綁定,由此產生「一般地租」的概念。雖然每年交付的習慣地租不易改變,不過已經不再重要,如果地租低於市場價格,土地易主費可以幫助田主填補。這一時期,「對於大多數地產而言,土地易主費在支付租金總額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大,甚至成為租金的主要部分」(48)。通過這種方式,即合計地租和土地易主費的方式,習慣地租實際上蛻變為商業地租,直接面對市場。
四、16世紀的地租飆升與圈地
「一般地租」,包含地租、土地易主費等,還有一些實物或少量勞役,一應在內。根據一般地租概念,克裡奇對16世紀至17世紀中葉地租變化做了專項研究,他認為,該項研究最好的材料是莊園調查記錄,相比較而言這一時期領主赫伯特(Herbert)地產上諸莊園提供的檔案資料最為理想,由於該地產一直保持莊園管理方式,土地繼承或轉移時的記錄完整地保留下來,「是可靠的研究基礎」。根據原始檔案,他做成兩幅統計表格,並且更傾向於第二幅表格,後者根據同一地區獲得的所有調查記錄,其囊括範圍更加廣泛,如下所示:
克裡奇指出,根據赫伯特地產資料,在北安普敦郡的蒙塔古(Montague)地區,1545至1546年,畜欄和家宅租金增長了50%;1547年,磨坊租金從43先令增長到4鎊;1552年,其他租金從4鎊16先令8便士增長到10鎊。總之,從16世紀中葉到17世紀中葉,地租上漲了4倍;如從16世紀初到17世紀中葉計,租金竟上漲8倍之多。(50)其他地產的租金增幅也相差不多。他說,關於地租變化趨勢的計算僅取其近似值,可以肯定的是:第一,這項統計展現了一百多年間地租的一般變化趨勢;第二,「我們應該沒有高估地租的增長幅度」。接著,克裡奇比較了地租價格和小麥、羊毛價格增長幅度,他認為有理由推斷,從整個增長趨勢看土地租金漲幅高於一般物價。(51)這一數據有力地證明:將地租增長完全歸於價格革命是不能成立的。
艾貝爾也持相似看法,他指出,16世紀英格蘭地租急劇上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52)艾貝爾還將自己數年研究成果顯示在下圖:16世紀20年代和70年代之間,地租(rents,指租金加上土地易主費)上漲了4倍;在16世紀80年代有小幅波動,而後又繼續上漲2倍。如圖中的小麥和羊毛的價格曲線所顯示的那樣,地租的上漲幅度很輕易地超過了小麥和羊毛價格的上漲幅度。
行文至此,16世紀英國地租急遽上漲,高於一般物價上漲幅度及其原因也就有了答案。地租問題必須回溯到中世紀的生產生活中,尤其是某些契約因素的發生發展,不過其歷史後果是複雜的:莊園習慣法使得習慣地租具有雙向強制作用,擋住了領主的過分侵奪,同時也使習慣地租置身於市場行情之外。歷經二三百年,相對不變的習慣地租與一般性商品如小麥、羊毛、牲畜等價格相比,存在明顯的「落差」,恰似一筆潛伏的歷史欠帳。習慣法支持的習慣地租,壓抑了領主的貪婪盤剝,客觀上成為培育近代市場經濟的沃土,正是藉助習慣地租的穩定,土地增值部分大多流進佃農口袋,促進小農經濟繁榮,從而促進了市場經濟發展。幾代人過來,農民的經濟和自由狀況獲得普遍改善,富裕農民群體興起,鄉村經濟社會發生了質的變化。一個十分有趣的歷史現象是,正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逐漸消解習慣地租與市場隔絕的狀況:首先,在莊園邊緣地帶的荒地林地沼澤地出現競爭性的商業地租,領主直領地出租也採用商業模式,從而使不變的習慣地租面臨極大的挑戰,「一般地租」應運而生。一般地租就是商業地租,實際上吞噬了習慣地租對佃農的優惠。託尼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佃農地位近乎革命性地下降了」。他說,莊園習慣曾經保護他們免受向下的競爭壓力,並且實現了佃農和莊園經濟的繁榮;現在,通過土地易主費等入徑,「以往領主未能獲取的增益部分從佃戶轉到領主手中」。(53)
16至17世紀中葉英格蘭南部地租和主要產品價格變化曲線
資料來源: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5.
在莊園經濟體制走向解體的進程中,習慣地租與市場價格「落差」的消除只是時間問題。地租上揚的不可避免,還與保有地市場價格膨脹相關。(54)值此,適逢價格革命,物價普遍上揚,習慣地租要補足歷史欠帳,還要跟進價格革命的一般物價膨脹,出現雙重漲幅疊加,因此上揚顯得格外凸出,高於一般物價增長的曲線也就不奇怪了。「一般地租」推行是英國習慣地租上揚的方式,它迴避了與習慣法的正面衝突,另闢蹊徑,在有序的環境下同樣實現了封建地租的市場化。一方面,市場化以後的高額地租,使土地產值分配重新洗牌;同時高額商業租也是地產主圈地的一大利器。不論對於沒有繼承權的公簿持有農還是契約租地農,他們手裡的租約大多已具有時效性:在租約規定的期限之內,他們的土地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是安全的,即使租期是幾代人那樣的長期的土地出租,領主也要等到最後一代承租人去世或租約期滿才可終止合同。(55)可是,一旦原租約到期,佃農就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地產主可以徵收高額土地易主費,或更新租約,大幅度提高地租。在這種情況下,佃農可能因無力負擔「一般地租」,被迫放棄土地。很明顯,地租飆升和圈地運動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另一方面,圈地後的經濟利潤反過來進一步刺激地租市場化進程。將圈圍的耕地或牧場出租,可以獲得遠遠高於圈地之前的租金利潤。(56)地租商業化是圈地的直接推手,至此以前難以想像的「圈地」似水到渠成,而且一發而不可收。當然,地租的商業化也不是偶然的,說到底,經過幾百年的物質和精神積累,形成了不可逆轉的社會環境,十五六世紀之際,英國的市場經濟大潮「如同驅動磨坊水車的激流,所有舊式的經濟標準盡被淹沒」(57),其中習慣地租與整個莊園制一樣,都走到了歷史的盡頭!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三層含義:其一,「圈地運動」的興起看似突兀,其實與漫長中世紀鄉村經濟社會生活演進存在深刻的內在聯繫。一般認為,地租演進歷程即封建地租走向資本主義地租,而歷史事實是,在英國傳統社會內部存在著自我否定因素,在習慣法的作用下,中世紀晚期的地租是封建的但同時具有市場因素髮展的某些條件,後者越來越突出,地租的市場化不可避免。其二,隨著市場經濟日益深入,難以撼動的習慣地租最終被打開缺口,地租與可變動的土地易主費合併計算,形成「一般地租」,不斷趨向市場價格;適逢價格革命,雙重漲幅疊加,一路飆升,社會飽受衝擊,一部分小農尤其痛苦,不過地租市場化無疑是顛覆中世紀田制不可或缺的環節,是從「敞田」到「圈地」的重要鋪墊。其三,中世紀習慣法是雙刃劍,受習慣法保護的習慣地租,曾有利於中世紀農民經濟繁榮和市場經濟發展;而發育起來的市場反過來卻對習慣地租提出挑戰,迫使習慣地租不斷趨向市場價格,為莊園經濟劃上最後的休止符。這一過程相當漫長,不過,一旦社會和經濟力量消長達到歷史性轉捩點,破繭成蝶可期可待。
注釋:
①J.A.Yelling,"Rationality in the Common Fields",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35,No.3(Aug.,1982),pp.409-415.
②Charles Wilson,England's Apprenticeship 1603-1763,St.Martin's Press,1965,pp.7,10-11,289.
③Donald N.McCloskey,"The Enclosure of Open Fields:Preface to a Study of Its Impact on the Efficiency of English Agricultur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32,No.1,(Mar.,1972),pp.15-35.
④參見與本文密切相連的姊妹篇,拙文《圈地運動前英國封建保有地的蛻變》,《世界歷史》2018年第1期。
⑤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Routledge,1967,pp.272-273,274-276,338-356,426.
⑥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Routledge,1967,p.272.
⑦William Harrison,Elizabethan England:From "a Description of England," edited by Lothrop Withington,with introduction by J.Furnivall,Walter Scott,1876,"Forewords".
⑧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Routledge,1980,p.125.
⑨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6,No.1(1953),p.28.
⑩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p.123-128; Jane Whittle,ed.,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72,74.
(11)道格拉斯·諾斯、羅伯特·託馬斯著,厲以平、蔡磊譯:《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137頁。
(12)J.H.Round,Studies in Peerage and Family History,Longmans Green &Co.,1901,p.283.
(13)C.H.Mcllwain,The Growth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West,The Macmillan Co.,1932,p.193.
(14)G.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Dryden Press,1973,p.197.
(15)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gmans,Green and Company,1912,p.142.
(16)詳見侯建新:《法律限定負擔與英國農奴身份地位的變動》,《歷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p.115-117.
(18)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19.
(19)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16.
(20)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20.
(21)侯建新:《現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二章「英國農業生產力考察」。
(22)Edmund King,England 1175-1425,Routledge & Kegan Paul,1979,p.62.
(23)Ian Blanchard,"Population Change,Enclosure,and the Early Tudor Economy",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23,No.3(Dec.,1970),p.436.
(24)Bruce M.S.Campbell,"Agricultural Progress in Medieval England:Some Evidence from Eastern Norfolk",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Vol.36,No.1(Feb.,1983),pp.26-46.
(25)Edmund King,England 1175-1425,p.62.
(26)Carcate,卡勒凱特,舊時英國的土地丈量和估稅單位,約合100英畝,但時常根據土質即土地的產出價值而調整——筆者注。
(2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94.
(28)Georges Duby,The Early Growth of the European Economy:Warriors and Peasants from the Seve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trans.Howard B.Cla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78,pp.199-210.
(29)R.H.Hilton,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Macmillan,1969,p.45.
(30)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p.71.福塞特契約租地的租金在15世紀20年代更是跌至7.75便士,大概是一個特例,見該著第71頁,注釋118。
(31)R.H.Hilton,The Decline of Serfdom in Medieval England,p.47.
(32)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p.72.
(33)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95.
(34)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in Jane Whittle,ed.,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Britain,1440-1660,Boydell Press,2013,pp.117-132.
(35)B.A.Holderness,Pre-Industrial England:Economy and Society 1500-1750,Dent,1976,p.76.
(36)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299.
(37)Alexander Savine,"English Customary Tenure in the Tudor Period",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9,No.1(Nov.,1904),p.55.
(38)Roger B.Manning,"Patterns of Violence in Early Tudor Enclosure Riots",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Vol.6,No.2(Summer,1974),p.127.
(39)法庭提出兩種選擇的內容:一是契約出租,交納高額土地易主費(4倍),租期內土地自由繼承,不按時交租則遭驅逐;二是指令性出租,土地易主費比前者稍低(3倍),不過繼承範圍受限,否則土地回歸領主,租金遲付者加倍懲罰。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p.125.
(40)Jean Morrin,"The Transfer to Leasehold on Durham Cathedral Estate,1541-1626",p.130.一直到17世紀早期,一些莊園法庭卷檔仍然記載了這樣的內容,即將習慣保有制轉化為契約租地制度。1631年克萊頓教區(MIddle Claydon)卷檔顯示,領主愛德蒙·弗尼,他的兒子拉爾夫,管家威廉·羅德斯,以及牧師約翰·阿瑞斯,曾經策劃將公簿持有轉化為契約租地,然後將教區圈圍。John Broad,Transforming English Rural Society:The Verneys and the Claydons,1600-182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50.
(41)J.E.Martin,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The Macmillan Press,1983,p.128.
(42)Jane Whittle,The Development of Agrarian Capitalism:Land and Labour in Norfolk 1440-1580,Table 3,pp.111-112.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涉及貨幣交易的情況都會被記錄下來。現存的1444-1558年莊園法庭卷檔顯示,平均每年有1—2起貨幣交易。
(43)C.H.William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Ⅴ,p.272.在拉蒂默向亨利六世的一次布道中,描述了務農父親的生活。其父是一位約曼,沒有自己的土地,承租了一塊農場,租金每年至多3或4鎊。他辛勤耕作,養活著六口人。他牧養了100隻羊,30頭母牛,母親負責擠奶。其父送拉蒂默上學,給幾位女兒每人5鎊的嫁妝。他善待貧窮鄰舍,常給予他們救濟。現在這塊農場年租金漲到了16鎊,甚至還要漲,他已無力為家庭再做上述那些事情,甚至不能為窮人提供一杯水酒。
(44)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5)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16.
(46)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7)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48)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3.
(49)在計算土地面積總數與地租金額總數時,均取最接近的整數。表中所選年代都是有收成記錄的年份。表中第5、6列的計算結果,得自於第3、4列的數據。
(50)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5.
(51)Eric Kerridge,"The Movement of Rent,1540-1640",p.28.
(52)Wilhelm Abel,Agricultural Fluctu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hirteenth to the Twentieth Centuries,p.124.
(53)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310.習慣地租市場化與圈地的關係相當密切,如果佃農交出土地或變為契約租地,意味著屆時可以合法地圈地。也可以說,圈地最後打破了土地的習慣價格,圈地後可以獲得競爭性地租。據《伊莉莎白郡史》記載,以諾丁漢郡為例,1500-1544年間統計了14塊土地的平均地租,地租是每英畝耕地6.25便士,每英畝草地1先令5.75便士。1541年萊頓(Lenton)莊園一些圈地地租中,耕地每英畝3先令4便士,草地4先令5便士,牧場3先令8便士。見William Page,ed.,The Victoria History of the County of Nottingham,Vol.2,Constable,1910,p.282.
(54)亨利八世的修道院地產拍賣顯示了土地價格的變化:亨利八世在位期間土地交易,97.5%的土地都是按照市場價格出售,見W.G.Hoskins,The Age of Plunder,King Henry's England,1500-1547,Longman,1976,p.134.1539年,地產價格相當於土地年淨收益的20倍,當年獲6,000英鎊地產受益。隨著地價上漲,下一個十年即16世紀40年代,地價由土地年收益額20倍上升到25倍,以後又升到30倍。到16世紀末葉,地價上升到土地年收益額的40倍。見H.J.Habakkuk,"The Market for Monastic Property,1539-1603",Th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New Series,Vol.10,No.3(1958),pp.372-374.
(55)W.H.R.Curtler,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Clarendon Press,1920,p.119.
(56)例如,在沃裡克郡的韋斯特科特莊園,1444年一個沒有圈圍牧場的租金一年4英鎊而已;到15世紀末,圈圍的牧場的年租金竟然漲到13英鎊6先令8便士。C.Dyer,Everyday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Hambledon,1994,p.41.
(57)R.H.Tawney,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p.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