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針對暴漲的樓市房價,北京出臺樓市新政,即「930新政」,要求在北京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5%,購買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自住型商品住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無論有無貸款記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也就是說,不管是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或非普通自住房,還是擁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購買住房,都大大提高了首付款比例,對買房人而言負擔是真真切切的,「930」新政以後,從之前的業主違約轉變為購房者毀約,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志崢律師為大家解讀:
限購令下買房人無力支付首付款
張先生以20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一套房產出售給李小姐。李小姐支付了2萬元定金並向銀行提交了住房按揭貸款申請,雙方約定了支付房屋買賣首付款的期限。沒想到在支付首付款之前,國家出臺限購政策,業主購買第二套房產的首付比例提高到50%。
這讓已擁有一套房產的李小姐犯了難,因無力支付首期,致使其逾期未能支付首付款。張先生以李小姐逾期不支付首付款的違約行為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請求判決李小姐支付違約金2萬元。
李小姐辨稱,由於國家出臺房地產新政,所籤訂的合同屬於預期購房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己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按首付50%履行合同。她認為該合同屬於情勢變更,應依法予以解除,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張先生和李小姐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合同籤訂後,李小姐依據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定金,並向銀行提交住房按揭貸款申請。但國家新出臺了限貸令,因此李小姐欲取得貸款,必須補交首付款至購買價格的五成。
法院認為,在涉案房地產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此種情形下,李小姐必須自行籌款補足購房首期款、以及並非其信用不良等屬於其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貸款的前提下,應認定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了合同的無法履行。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駁回杜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主任楊志崢律師表示:
對於因限貸導致無履約能力請求解除合同的,買房人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9條的規定,合同中有按揭貸款付款約定的,買受人要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貸款利率提高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因素,導致無履約能力的,請求解除合同才可以得到支持;無按揭貸款付款約定的,買受人舉證證明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明知且接受其實際將以按揭方式付款的,法院應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高首付款比例屬於情勢變更,購房人可主張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930新政」以提高首付比例等方式對購房者的貸款條件進行了限制,從而影響了購房者的履約能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此種情形屬於《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購房者因為首付條件的提高,無法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阿致剛律師建議,政策出臺之後,對於買賣雙方,應按著公平的原則妥善處理,比如沒有網籤,但交了定金和佣金的,可以根據紙質的合同、銀行的流水等加以甄別視為網籤或者因不可抗力政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該退的定金和佣金還是要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