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19—2021年)》政策解讀
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行政規範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制定的《金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19—2021年)》(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標
為保障金華市民飲水安全,規範金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以下簡稱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金政發〔2015〕6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本辦法。該辦法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概念
《管理辦法》所稱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局預算統籌安排,用於支持功能區生態保護建設和管理的資金。
三、進行了意見徵求和網上公示
在政策起草時,多次徵詢了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金東區政府、金義都市新區管委會、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管委會以及功能區相關鄉鎮政府意見建議,《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在市林業局門戶網站(www.jhlinye.gov.cn)進行了公示,公開徵求意見;市林業局法制處和市司法局對辦法也多次進行了規範性審查,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審議,最終形成了《辦法》。
四、《管理辦法》的重要內容
(一)明確了資金出處、性質和使用範圍
功能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2019—2021年期間,每年籌集1.2億元,其中歷年結餘資金每年安排4000萬元,市財政每年籌集4000萬元,各區財政每年籌集2400萬元(婺城區858萬元,金東區892萬元,金華開發區650萬元),受益公司市水務集團每年籌集1600萬元。功能區是指沙畈水庫、金蘭水庫、九峰水庫和安地水庫水源涵養區;生態補償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列入功能區範圍的鄉鎮、村、農戶和市(區、縣)直屬有關單位。
(二)界定了各級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管理辦法》規定:市政府成立金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功能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由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監督、審核等職能。各級財政應將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各區、受益公司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應於年底前足額上交市財政。各區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逾期未交的,由市財政在各區年度財政結算時予以扣繳;受益公司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未足額上交的,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催繳。
(三)明確了資金使用原則
《管理辦法》規定: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一)突出重點,以水源保護、生態保護為優先;(二)注重績效,以普惠制補助為主,普惠制與項目制相結合;強化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三)科學規劃,以環境保護與適度發展相結合;管理、維護與生態建設相結合;生態補償資金與其他專項資金相結合,不減少其他資金對功能區的投入;(四)公開透明,推進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
(四)明確了補助對象、範圍和分配標準
補助對象:功能區是指沙畈水庫、金蘭水庫、九峰水庫和安地水庫水源涵養區。生態補償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列入功能區範圍的鄉鎮、村、農戶和市(區、縣)直屬有關單位。功能區在冊人口是指在公安部門登記在冊,且戶籍位於功能區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掛靠在鄉鎮集體戶口或者其他農戶名下的非婚嫁人員不屬於補助範疇;功能區在冊人口屬於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公職人員(含離退休),不享受村級公益事業補助。
補助範圍:一是水源環境保護補助:包括垃圾分類減量化處理、河道保潔、日常巡查、生態公廁衛生保潔、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及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等;二是公益性補助:包括生態公益林補助、村公益事業補助、功能區範圍內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規劃實施生態搬遷補助等;三是生態修復和保護項目:包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生態有機農業園區創建,道路兩側和純林森林撫育、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態殯葬、生態公廁建設,科技護水設施和維護維修,視頻監控、物理隔離設施和負氧離子監測站建設運營及維護,護水巡查執法等項目;四是其他必要經費補助:環境保護考核獎勵、規劃編制、績效評價、審價審計、委託中介服務、宣傳和監督管理等必要支出補助。
分配標準:
1. 水源環境保護補助:按功能區範圍有關鄉鎮集雨面積每畝3.5元、每人109元的標準確定年度水源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每個鄉鎮最高不超過190萬元。
2. 生態公益林補助:功能區範圍公益林在省政府規定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 10元/畝·年。
3. 村級公益事業補助:參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1份大病保險繳納費用標準進行補助,即按功能區在冊人口600元/人·年標準補助;其中60周歲以上老人再按30元/人·月的標準增加補助。對新開辦的居家養老中心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開辦補助;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居家養老中心按實際供養人數給予90元/人·月的補助,用於村級居家養老中心運行支出。
4. 生態搬遷補助。功能區範圍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婺城區、武義縣有關規劃,統一實施生態搬遷,在享受省、市、區補助基礎上,戶口遷出功能區且老房子已拆除或被政府無償收回的功能區在冊人口,每人增加補助2萬元。鼓勵開展貨幣化安置,對於已經在功能區外購置房產的功能區在冊人員,戶口遷出功能區且老房子拆除或被政府無償收回的,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該項補助與2萬元補助不重複享受。
5. 土地、林地等流轉補助:移民留下的土地、林地等資源,根據自願的原則,可以由鄉鎮政府負責統一流轉、租賃或贖買,具體細化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為防止水源汙染,對於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種植農作物、茶葉或者經濟林等土地或林地,可以以鄉鎮政府為單位,進行統一租賃,具體補助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6. 護水巡查執法工作經費補助。以鄉鎮為單位,建立常態化護水巡查執法隊伍,對於勞務支出和相應的巡查執法器具購置給予補助;沙畈、琅琊、塔石、嶺上、安地、箬陽、白姆等7個鄉鎮的護水巡查執法隊伍工作經費,在每個鄉鎮補助5萬元基礎上,按鄉鎮集雨面積每畝1.8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7. 森林撫育補助。森林撫育每畝補助600元,人工造林每畝補助1500元。
8. 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補助。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設施設備購置等,按購置額度的75%進行補助。
9. 開展生態殯葬補助。修建生態公墓,每畝補助3萬元;對於進入公墓安葬建設的新墳,每穴補助1000元,公墓實行免費安葬;對拆除散墳遷入公墓安葬的農戶,每穴再補助2000元。對於建立樹葬或者骨灰堂安葬,將全額進行補助;對於開展樹葬或者骨灰堂等新型生態安葬的群眾,每穴補助3000元。
10. 生態公廁項目。新造生態公廁每座補助5萬元;以鄉鎮為單位,積極鼓勵開展農村旱廁拆除清理工作,原則上每個旱廁拆除補助不超過2500元,具體政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11.高科技系統或產品使用補助。在功能區開展庫區視頻監控、物理隔離設施、負氧離子監測站、高科技淨水設施設備等建設、維護、運營,實行全額補助。
12. 開展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創建補助。對創建過程中的規劃編制、科學考察、地理勘界等給予全額補助。
13. 生態有機農業園區創建補助。通過組建或引進大型公司,對統一流轉的土地、林地等資源,進行有計劃性的生態開發,探索推進生態有機農業園區建設,打響打好功能區生態有機牌,具體補助政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五)規範了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序
《管理辦法》規定:每年第四季度,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下一年度項目立項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婺城區各有關鄉鎮按照立項指南的要求,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婺城區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婺城區功能區辦公室)審核;該辦公室審核後,要在立項指南規定的時限前,將審核意見、鄉鎮項目申請報告、公示材料、項目匯總表和其他申報材料等一式兩份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直屬有關單位、金華開發區所屬鄉鎮、武義縣白姆鄉等地項目申報材料直接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單位必須對項目真實性負責,審核部門必須加強對實施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負責。生態補償項目資金實行預撥制,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補助計劃確定後,預撥補助資金的50%給婺城區、金華開發區、武義縣和市(區、縣)直屬有關單位。項目驗收合格的,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資金撥付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由市財政局撥付剩餘補助資金。項目資金實行直撥制,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市財政局文件直接撥付至區(縣)級直屬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
(六)規範了項目的實施和驗收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功能區有關鄉鎮統一申報的項目,由相關鄉鎮政府負責管理,並由項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市直屬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由申報單位負責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後,有關鄉鎮和市(區、縣)屬有關單位應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要及時提交驗收申請,並提供齊全的項目驗收材料。婺城區功能區辦公室負責對婺城區範圍內項目進行復驗,並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抽驗審核;武義縣、金華開發區和市直屬有關部門項目由功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驗。
(七)建立了績效評估與檢查機制
《管理辦法》規定:項目申報單位和實施主體應自覺接受市、區(縣)自然資源、財政等相關部門的項目管理,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對拒不接受項目管理、不按時報送材料或項目管理不善、執行不力造成項目驗收未能通過的,相關部門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可以取消資金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功能區生態補償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考核等。
(八)強化了監督與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功能區行政村和群眾要積極擁護和參與水源保護工作,對於不按照政府要求做好水源保護相關工作,或者汙染水源環境甚至阻撓水源保護相關工作的,鄉鎮政府可以暫停當年度普惠制相關補助資金的發放(對行政村可以暫停年度考核獎勵資金發放),待糾正行為並籤訂承諾書後再予發放;拒不糾正錯誤行為的,對個人可以取消當年度村級公益事業補助的發放,對行政村可以取消年度考核獎勵發放。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明確了寬限期和有效性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後停止執行;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屬市自然資源局和市財政局;若與市委、市政府新出臺的政策不一致,按出臺的新政策執行。